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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工作三月要赔偿,法院:你是老板的恋人,驳回

重庆的子非鱼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19-05-15


全文1822字,阅读时间3分钟


文:子非鱼整理编辑


 

事实经过PART/01


2016年9月,宋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

 

2017年2月,阳光公司在张家界开设心理咨询培训班,宋某前往张家界担任培训班班主任,负责培训班前期招生、收费、安排培训老师的生活起居等工作。

 

2017年5月,宋某、陈某恋爱关系终止,宋某即不在培训班担任班主任。

 

仲裁经过PART/02


2017年5月,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阳光公司补发2月份至5月份工资5000元×3个月计15000元;

2、阳光公司与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月起应支付二倍工资5000元×2个月计10000元;3、因工作只有三个月,阳光公司应支付半个月工资赔偿2500元。

 

仲裁委员裁决驳回宋某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经过PART/03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阳光公司支付宋某从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工资15000元

2、从3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10000元

3、失业赔偿金2500元。

 

阳光公司辩称:

1、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合法有效;

2、宋某与阳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宋某与陈某之间是恋爱关系,不能因为两人恋爱关系解除,就将恋爱关系上升至宋某与阳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综上,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意见PART/04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阳光公司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阳光公司未向宋某支付过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宋某与阳光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隶属关系,宋某的工作具有随意性,不受阳光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管理,阳光公司未对宋某考勤,从工作安排上,阳光公司未对宋某的工作提出要求,未考核其工作进度,未对其进行监督。宋某到培训班担任班主任是基于与陈某的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陈某向宋某支付了2000元宋某到张家界工作后,陈某负担了宋某的部分开支(房租押金、房租、水电费),宋某所从事工作应认定为宋某与陈某恋爱期间互帮互助的行为,系宋某与陈某个人之间的关系,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宋某的工作随即终止综上,阳光公司与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宋某要求阳光公司支付工资1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000元及失业赔偿金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说PART/05


事后,小编查了一下阳光公司,陈某系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金200万,陈某投资70万。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法院没有支持宋某请求。


白睡了?白干活了?有没有觉得女的亏了?


亏。

 

女方共同经营了,能不能分点什么啊?《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1、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2、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3、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宋某和陈某没有结婚。不是夫妻关系。没戏。

 

在一起同居,干了家务,能折钱吗?《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的范围也有限,前提是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简单的说,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个人约定AA制,你赚的钱是你的我赚的钱是我的,家务劳动者能补偿。补偿两字就很奥妙了,怎么补是个大问题。

 

宋某和陈某没有结婚。不是夫妻关系。没戏。

 

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呢?这是本案的关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有两个特征:人格上的从属性,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决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用人单位有指示命令权。经济上的从属性,指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从属于他人,为了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

(三)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四)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五)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六)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七)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八)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九)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如果有以下情形,基本上可以否认劳动关系:

(一)基本上可以自己决定工作时间、期限、地点和执行方式;

(二)独立执行任务;

(三)自己独立承担风险;

(四)工作具有临时性;

(五)可以由其他人代替,只要完成任务即可;

(六)根据工作结果计算报酬。

 

隶属性越强,劳动关系越能认定。隶属性越弱,劳动关系越难认定。有劳动关系,什么都有了,双倍工资,赔偿金,工资。没有劳动关系,宋某的请求一个都支持不了。

 

法院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先看有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有没有?没有合同。

二、再看实际履行过程中,能不能通过“用工”推定合意。

1、没有工资。

2、没有社保。

3、没有考勤。

4、没有工作要求。

5、没有考核。

 

基于“老板娘”的身份去管理。最后因为闹翻了,分手了。劳动关系不得行!

 

其他渠道呢?假如代理宋某,就要找找她能主张的法律依据,法言说检索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可是双方是恋爱关系,基于恋爱的行为。

 

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没有法律依据。

 

似可与义务帮工相比。帮工关系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帮工人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具有自主性。这种非法定非约定的报酬,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是很讲原则的,可不是居委会大妈,什么都管。顶多帮工人受伤了,或者造成别人受伤了,有个赔偿规则,这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这是侵权。

 

亏?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从男女平等的角度来看,谈恋爱,你情我愿。感情好,同居,帮忙。感情坏,分手,离开。

二,从男女不平等的角度来看,女方帮忙了,女方跟你同居了,是不是该补点?难道你要承认男女实质不平等?

 

不敢多说。

 

还是从法律上说,亏不亏?没有补偿或赔偿的法律依据。

-(2017)湘0702民初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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