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工资欠条,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刑(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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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麻某、黄某犯虚假诉讼罪:
南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南通市通州区品×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10月8日被法院查封了公司的全部资产。2015年10月12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该院于2015年12月23日宣告××公司破产。被告人马某为保证黄某、被告人麻某等人的债权能够优先受偿,经与被告人黄某、麻某共同计议,伪造了欠被告人黄某及被告人麻某的工人工资款的欠条,再由被告人黄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欠条作出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2.证人马某2、褚某1、黄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麻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麻某、黄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10日,品×公司与××公司、被告人马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了(2012)通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公司、被告人马某等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10月8日,本院查封了××公司厂区内的全部财产,并对被查封的资产、房产等进行了评估。之后,又有多名债权人向本院起诉被告人马某及××公司,要求清偿债务。2015年10月12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宣告××公司破产。
在此期间,被告人马某为保证被告人麻某、被告人黄某的父亲黄某等人的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经与被告人麻某、黄某共同计议,伪造了欠被告人麻某的工人、被告人黄某等人工资款的欠条,再由被告人麻某的工人、被告人黄某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本院作出了十三份民事调解书。其中,被告人马某参与伪造欠条十三份,金额人民币83.37万元;被告人麻某参与伪造欠条十一份,金额人民币66.8万元;被告人黄某参与伪造欠条一份,金额人民币1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被告人麻某从被告人马某处承包××公司土建工程,后被告人麻某组织马某2、马某1、朱某1等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人马某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马某向被告人麻某出具了欠工程款人民币66.8万元的欠条。为了达到该笔工程款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的目的,被告人马某经与被告人麻某共同计议,谎称马某2、马某1、朱某1等人为××公司的员工,由被告人马某根据被告人麻某所欠工人劳务报酬的数额,伪造了××公司欠马某2等11名工人工资的欠条,后被告人麻某授意马某2等11名工人持伪造的工资欠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人麻某支付诉讼费用。2013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马某2等11名工人提交的工资欠条及被告人马某等人的证言,作出了共计十一份民事调解书。
2.2013年2月,被告人马某向被告人黄某的父亲的黄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被本院查封全部财产后,被告人黄某向被告人马某索要该笔借款。为保证该笔债权能够优先受偿,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黄某商议,由被告人马某伪造欠被告人黄某工资款人民币16万元的欠条,并交由被告人黄某。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持该伪造的欠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据该欠条及被告人马某等人的证言,作出了(2013)通潮民初字第0949号民事调解书。
3.2012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欠褚某1加工费人民币5700元,后褚某1向被告人马某索要该笔加工费。为保证褚某1能够优先受偿该笔债权,被告人马某伪造了欠褚某1工资款人民币5700元的欠条。后褚某1于2013年11月1日持伪造的欠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1月27日,本院依据该欠条及被告人马某等人的证言,作出了(2013)通潮民初字第0951号民事调解书。
2014年10月8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马某、黄某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交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后逐步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0月13日、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麻某以证人身份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麻某、黄某明知双方之间的债权仅为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使这部分债权能够优先受偿,被告人马某分别与被告人麻某、黄某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虚假事实,伪造欠工人工资的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企图将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受偿。其危害结果一直持续到××公司破产清算阶段即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因此,被告人马某、麻某、黄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马某、麻某、黄某犯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某分别与被告人麻某、黄某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麻某、黄某在各自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各自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并结合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进行处罚。被告人马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麻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麻某、黄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资不抵债,即将破产,为达到将他人的一般债权在公司破产时能够优先受偿的目的,与他人共谋,捏造事实,通过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十三份民事调解书,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且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麻某、黄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被告人麻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已扣除被刑事拘留26天〉;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麻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017)苏0612刑初809号
小编有话说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频发。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利益,比如将民间借贷按拖欠工资起诉,优先受偿行为。而且,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司法权威,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最高院在2016年专门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6〕13号),在意见中,最高院对虚假诉讼的要素做了指导: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最高院还提醒: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在意见中,最高院还指出: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二、劳动争议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
劳动争议很容易被滥用,主要有两个原因:
1、简单,有效,隐蔽。经常有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将借贷关系转化成拖欠工资关系。
2、优先受偿。虽然在公司没有破产的情况下,工资债权和一般债权均属于普通债权,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没有法律规定,但实务中多让工资债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有的债权人就动了坏心思,将其债权按工资债权主张,岂不是可以优先受偿了。破产中,工资债权可法定优先受偿。甚至,还有企业负责人,虚假罗列一些拖欠工资纠纷案,让亲朋好友来主张工资。还有的包工头,为了追工程款,也虚构工资去主张。这些虚假诉讼,花样层出不穷。
小编提醒,常在河边走,那有不湿脚。虚假诉讼,小心进去了。
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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