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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名法律专家”告打假第一人王大海公司完败看工资背后的陷阱

重庆的子非鱼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19-05-15

 


全文3598字,阅读时间5分钟


整理人:尹志平,全真门下

基本事实
PART/01

 

温某与大海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温某在大海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11年8月1日;合同于2011年8月1日生效,试用期至2011年11月30日,于2014年7月30日终止;温某担任法务经理工作;大海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温某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3000元,浮动工资0元,由大海公司根据温某的工作表现、工作量、工作业绩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对浮动工资进行调整;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3000元;温某每月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办公用品费用报销限额为12000元,均需要以正式发票实报实销,没有发票的需要提交甲方认可的支出凭证。

 

温某主张其在大海公司正常工作至2011年10月25日,因大海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故与大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依法要到11月25日才能在下个单位入职。大海公司主张温某正常工作至2011年9月5日,9月6日温某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获准。大海公司就其主张提交显示有“2011-9-6,王总,我觉得我尽到了最大努力,但我认为我的思维方式和特点确实难以达到公司的标准和要求,我所能改变的也有限,我想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谢谢您对我的信任”;“王总,我本来是非常讨厌打官司,法官太难对付,他们大部分不懂法律关系,我也不耻于当法官,做律师非常难的,所付出的艰辛无比巨大,我也非常理解您成功的不易,但我一直的想做一个法务预防诉讼风险。审核合同对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之类,很遗憾我帮不到您,几个案子我尽力……”、“好。具体明天安排”等内容的“手机短信”。大海公司主张温某系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就此提交了2011年10月25日的“离职申明”,内容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本人从即日起从贵公司离职,单方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关系,特此函告,申明人:温某”。温某对短信内容及“离职申明”的真实性均认可,主张在2011年9月大海公司和其协商称因公司经费紧张让其降低工资,其不同意,就向王海短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因为双方对工资没有协商好,因此没有解除,后因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自己就于2011年10月25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旁白:当法官让人感到耻辱?)

 

提起仲裁
PART/02

2012年4月26日,温某申请仲裁,要求:


1、大海公司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晚报、北京法制报以及大海公司及其执行董事王海开设在新浪、腾讯的微博上刊登道歉申明,对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劳动合同法法盲行为进行公开道歉(道歉信经由仲裁机关或者法院审核后并经申请人同意后刊登);

2、大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5000元及滞纳金35000元;

3、大海公司加付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85000元;

4、大海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5、大海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310元;

6、大海公司支付我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5000元;

7、大海公司支付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8、大海公司未足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应依法补缴。

 

朝阳仲裁委裁决:大海公司支付温某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25日期间的工资8620.67元、驳回温某其他仲裁请求。


温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PART/03

温某诉称:大海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诉讼业务的单位,其负责人王海曾被媒体誉为“中国打假第一人”我长期从事法律研究和实务工作,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理事,曾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报道为“中国著名法律专家”。我从2011年7月8日开始为大海公司工作,建立事实劳动合同关系。2011年7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担任大海公司法务经理,固定工资每月15000元,为了给大海公司避税,采取贴票报销的报销方式支付12000元。我与大海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为大海公司做了大量诉讼代理工作,但是大海公司丧失基本职业道德和诚信,从第一个月起就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发放工资,导致我失去了生活来源,又不能另谋职业(无大海公司离职证明)。等到一个月后的2011年11月25日,我才依法应聘到现在的单位上班。大海公司的行为可以说是一起有史以来最为严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极端漠视劳动者,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这样的案件竟然发生在北京,是给首都抹黑,给党和国家以及全中国人民丢脸外国人知道了在中国竟然还有这样的无赖公司,会怀疑中国的法治。我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看到法律被无赖法人如此践踏,于公于私于法于正义感于道德感于职业追求,均让我感到义愤填膺,怒不可遏,这不但是对我所从事的法律职业的亵渎,也是对我人格尊严的严重侮辱,导致我寝食难安,数月来蒙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大海公司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晚报、北京法制报以及大海公司及其执行董事王海开设在新浪、腾讯的微博上刊登道歉申明,对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违法法盲行为进行公开道歉(道歉信经由法院审核并经申请人同意后刊登);2、判令大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5000元及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3、判令大海公司加发我工资报酬25%的补偿金21250元;4、判令大海公司加付一倍克扣工资的赔偿金85000元;5、判令大海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310元;6、判令大海公司支付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5000元;7、判令大海公司支付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8、判令大海公司支付未给我缴纳五险一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6250元及迟延给付的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支付到实际给付之日);9、判令大海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工资)15000元、50%的加付补偿金7500元,两倍的赔偿金(即违法解除赔偿金)30000元。

 

大海公司辩称:1、温某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赔礼道歉不适用劳动争议纠纷,我公司无过错,不需要登报道歉;2、第二项诉讼请求,数额要求过高,温某的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且其尚在试用期,我公司同意按照3000元支付工资;3、第三项诉讼请求,温某要求支付赔偿金无理;4、第四项诉讼请求,温某违反劳动纪律,并且自动离职,给我公司造成损失,其要求赔偿金无理;5、职工累计工作一年才有年休假,温某工作不满一年不享有年休假;6、待通知金无法律依据,是温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7、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属于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范围;8、第八项诉讼请求,关于社保,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温某是城镇户口其要求赔偿,无依据。9、第九项诉讼请求,我们不同意支付。

 

法院意见
PART/04

本院认为:本案中,温某虽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1年7月8日,但其提交的与王海的往来邮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大海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而大海公司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明确注明温某的工作起始时间为2011年8月1日,故本院对于大海公司关于温某的入职时间予以采信。

 

关于离职时间,大海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中虽显示温某意欲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未有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而有温某签字的“离职申明”中,温某明确表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温某亦认可自己实际工作至2011年10月25日,故本院确认温某正常工作至2011年10月25日。

 

关于温某的工资标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温某的固定工资为每月3000元”,合同中亦明确约定:“温某每月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办公用品费用报销限额为12000元,均需要以正式发票实报实销,没有发票的需要提交甲方认可的支出凭证”。现温某主张大海公司应以每月15000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双方均认可大海公司未支付温某工资,故大海公司应当向温某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25日工资,大海公司对于仲裁裁决的数额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温某要求大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滞纳金、25%的经济补偿金、加付一倍克扣工资的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温某与王海的“手机短信”及“离职申明”显示温某系自行离职,故温某要求大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因温某在大海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一年,其亦未能提供入职大海公司前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据,故温某要求大海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温某为城镇户口,故其要求大海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温某要求大海公司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晚报、北京法制报以及大海公司及其执行董事王海开设在新浪、腾讯的微博上刊登道歉申明,对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违法法盲行为进行公开道歉(道歉信经法院审核并经申请人刊登)、赔偿未缴纳公积金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温某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八千六百二十元六角七分;

二、驳回原告温某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说
PART/05



自称是著名的法律专家,为何败诉了?


先看诉求


1、大海公司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晚报、北京法制报以及大海公司及其执行董事王海开设在新浪、腾讯的微博上刊登道歉申明,对其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劳动合同法法盲行为进行公开道歉(道歉信经由仲裁机关或者法院审核后并经申请人同意后刊登);

2、大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5000元及滞纳金35000元;

3、大海公司加付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85000元;

4、大海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5、大海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4310元;

6、大海公司支付我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15000元;

7、大海公司支付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8、大海公司未足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应依法补缴。


法院判决的很清楚。


道歉不是法院受理范围

自己主动辞职的,不是违法解除

代通知金是合法解除,也不可能和违法解除并存。

劳动争议案中,没有精神抚慰金。

补缴社保,也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


言归正传,我们来看看工资问题。不要以为工资就是直接发的,工资背后还大有玄机!


王大海公司的劳动法水平很高。一条约定,基本锁定胜局以及今后的用工成本。


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3000元;同时约定,温某每月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费、办公用品费用报销限额为12000元,均需要以正式发票实报实销,没有发票的需要提交甲方认可的支出凭证。


高明之处在于每月12000元的报销。为什么要这么做?


15000元的工资,和3000元+12000元的报销,后果是大不相同的。


工资和什么有关?

1、纳税

2、社会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加班工资基数

5、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经济补偿

7、年休假工资

8、停工留薪期工资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等等等。。。。


工资基数越高,隐形的待遇越高。比如年休假工资,10万元的年休假基数和2000元的基数,不可同日而日啊。


再说经济补偿。假如该付2年的,工资3000元,就得付6000元;工资15000元,就是30000元。差额多少,24000元。


打官司骂人是不对的,法律专家VS打假第一人,关键还得看法律水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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