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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正当防卫的判决吗?

重庆的子非鱼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19-05-15

 作者:一言

备注:本文发表于2015年

先亮明一下观点:题主,你问了一个好问题。不要去理睬上边那些抖机灵的回答。 我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了四年了,两年书记员,两年助理审判员,我自己记录或者判决的案子不下六百件,我们庭这四年估计总共出去了五千份判决书,可是我没有看见过一份因为正当防卫判决了无罪的判决书。

详细阐明自己的观点之前,我们先重新审视一下题主的问题,题主问的是正当防卫的判决,所以我们讨论的就是“法院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判决了无罪”这件事,那么什么防卫过当之类的也不是我们今天需要去讨论的。

我看见楼上有备注是法官的人说了这么一句话“正当防卫的判决多如牛毛。” 抱歉,我估计这位法官应该没有在刑庭工作过,或者说这位法官工作的地方真的很有特殊性。但是就我个人以及我身边的同事的审判经历,包括我们外出的学习经历,多如牛毛这四个字的使用,绝对是不恰当的。正当防卫的判决绝对不止一件,这个是肯定的,但是绝对数量稀少,这个少怎么判断。两方面:一、所占我国判决书中的比例。二、同法治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要看我国判决书的比例,最简单的最准确的办法不是用百度去查,是在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去查询。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我国这几年来几乎所有的刑事判决书都能在上边找到,可是刚才我查了一会,抱歉,即便我输入关键字“正当防卫+无罪”,我也没有找到这样的判决,当然我就翻了几面,大家可以去查查。从现在我查到的资料来看,我国判决书中“法院因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判决了无罪”的,基本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在让我们和国外比比看,因为我自己手头没有这方面的资料,我们只能引用一下张明楷老师给我们上课时说过的观点,据他自己调查的数据他发现,故意伤害在我国判决书中的比例横向对比后远远高于其他国家,为什么,就是因为很多国外当做正当防卫去处理的事情,在我们这儿都是故意伤害了。所以说“正当防卫的判决凤毛麟角”才是比较恰当的说法。

看完了客观数据让我们看看数据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一、从诉讼程序来看,相当一部分确实是正当防卫的案子根本到不了法院,我国现阶段对于公检法三家的考核是极其严格的,在这种严格的考核方式下,绝大部分无可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是不会起诉的,因为检察院承担不起无罪的结果。二、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这种严格不仅仅是立法层面,更是司法层面。 立法上“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实践中,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正在进行时、不法侵害、必要限度、乃至当时的主管心态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在德国一个人偷了你五十欧元,你发现了让他站住,他却跑了,你开枪打死他都可以构成正当防卫,这在我国不可能。在美国一个人闯进了你的院子,你让他退出,他不退出,你打死他构成正当防卫,这在我国不可能。因为字数原因,我们暂时不去展开讨论。三、从公检法三家关系来看,现阶段,公检法三家配合的成分多余制约的成分,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公检法三家会提前联系,相互探讨,虽然有违程序正义,但确实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就拦截住了一部分案子。其次,确实有部分案子到了法院之后发现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的,怎么办,直接判决无罪?不,法院会给检察院补正的机会,甚至可以说是多次补正的机会。这也会使得证明犯罪的一方有着更多的机会。四、现实司法环境来看,我国法制环境现在尚不成熟,大量缠访缠诉,一旦出了问题,法官就面临极大的风险,让一个法官个体去完全推翻之前的侦查起诉环节,得罪完公权力机关再得罪被害人家属,这需要给法官以职业保证。否则,法官在对于案件的把握上更加愿意采取和稀泥的方式。



在这里跳跃一下,先回答题主问这一切是否有政治因素的问题?说实话,哪国的司法都有问题,哪国司法的问题又都和政治有关。这里的政治是一个中性词,不带有任何褒义或者贬义的色彩。抛开政治去谈司法是不现实的,你看看美国,这两年也有些法学界人事在呼吁给予检察官的权利太大了,以至于所谓的辩诉交易变成了检察官的地盘,这看起来是司法问题,可是又何尝不是政治问题。日本和台湾也是一样。

至于题主问面对犯罪我们如何保护自己? 请问法律到底在打击犯罪还是纵容犯罪?”这两个问题,容我歇息一下,下次看看有没有赞再来回答啦。

最近事情有点多,所以拖到现在才继续写这个答案。先来回答一下评论上面听到几个主要问题。 一,为什么我说检察院承担不起无罪的结果? 从法律层面上无罪的案件不仅仅导致被告人无罪释放,还牵扯到国家赔偿的问题,一个被告人被关了半年之久最后被无罪释放了,请问国家赔偿要不要?要,那么这个钱谁出,出了之后要不要追责,要不要处理承办人,要不要处理对应的领导,一些列的后续问题都会产生,负面效果实在太差。从现行制度上来看,考核机制的存在,对于一个检察院来说一旦发生一个无罪案件,在全省范围内估计该院排名都要倒数,举个例子,现行制度上一般检察院追诉一个被告人是可以加分0.5,纠违一次可以加分0.1,但是无罪哪?扣十分。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一起无罪,一年的工作就是白做了,对应的升职、奖励全部化为乌有,而且不是承办人自己,是整个单位一起跟着遭殃。换成哪个单位能够坦然的承担这样的结果?我这么说不是想去证明检察院有多么的希望判被告人有罪,恰恰相反,就像前面有检察官说道的,检察院对于自己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是绝对不会去起诉的。可是任何制度都有正反两个方面,现行的制度一方面确实让很大一部分的正当防卫案件都不会进入到审判的环节,但是另一方面,一个案件一旦进入了审判环节,即便后续可能发现存在瑕疵,检察机关都不可能轻易放手了,有进无退。这也就是为什么正当防卫的判决很少的原因之一。二、有人说正当防卫的案件在公安检察院环节都已经终止了,不错,但是要注意,那是公安检察院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可是这并不等于所有公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就真的不是正当防卫,这种案子是确实存在的。三、问我具体案子的同学,抱歉,我没法回答,因为在没有看完所有证据听完双方辩论之前,我觉得自己无法对任何案子下判断。因为实践中的案子说简单挺简单可是说复杂也很复杂,有些你自己觉得可有可无的细节其实很多时候真的挺重要的。有些你吹毛求疵在说的事情,其实有时候实践中根本就不会成为案件焦点。四、也是我最想说的一点,有些同学看了我的答案在评论里面抱怨道中国的法治是儿戏,中国的法官在扯淡,中国的制度是恶法之类的,如果真的是我的回答让你感觉到了这样的存在,我觉得是自己的失败。毋庸置疑,我们的法治还很不完善,甚至有时候屁股决定脑袋,法官检察官公安都会有不愿意承认自己错误的时候。但是,请你相信,就我自己看到的,听到的,学到的,我觉得这个国家的法律有不足的地方,但是确实想要维护公平正义,这个国家的司法有不足的地方,但是确实在进步,这个国家的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它绝对是想完善自己的。

(先更这些,我整理一下思路,继续码字。)

2016年8月6日更新:

感谢@Sehr Dank等各位同学提出德国的例子不恰当,老实说,因为我自己并没有系统学习过德国刑法,所以对于这个例子,我是完全转述张明楷老师的观点的,后来我自己也查了相关的资料,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第六版130页举出了一个例子,我引用一下“在德国早起的判例中就曾有过这样的例子:只是为了从盗窃水果的犯人手中夺回水果,而向其开枪并致其受伤的,也属于正当防卫。”当然,随后,作者也指出这个案例属于早期案例。

 

2017年3月28日更新:

没有想到因为于欢案件,这个答案又红火了,但这并不是我想看到的。秉着自己说过的话要负责的态度,我更新几点内容:

1、这个回答并不适用于于欢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一是查明案件事实,二是解读运用法律条文。现阶段来看,于欢案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并不能确定。起码我个人认为媒体的报道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有矛盾的。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去谈如何解读法条是空中楼阁。

2、这些年我们习惯了不去相信政府,但是媒体是否值得相信希望大家也去思考一下。这个世界没有谁是纯粹的。

2010年我读大学的时候,药家鑫案件发生,当初的我也看到了媒体上“军二代”“富二代”的标题。我也认为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我还记得当初网上有人这么说,“即便要废除死刑也要在药家鑫之后。”回头来看,媒体有没有夸大?药家鑫是富二代吗?激情杀人真的就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世界上最高明的谎话不是全部都是假的,而是捂住一半只说一半。

3、制度就像硬币,都有双面性。考核制度确实造成了不好的地方,这点我在答案里说了。可是同时也要看到,对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公安队伍立案破案率有着显著的提高。一个制度有了问题,不要想着去全盘否定它,而是想想有没有可能改进让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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