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哥的黑历史,能否成为无限防卫的正当理由?+回应
作者:周缘求,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8月27日,江苏昆山“砍人不成反被杀”案件引起舆论和民众热议。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越线向非机动车道变道时,撞到了一骑车白衣男子。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取出一把砍刀,朝着骑车男连挥四刀。第五次挥刀时,砍刀不慎脱手甩到路面上,骑车男于某抢先一步捡起那把刀。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持刀追击猛砍两刀,最终刘某被砍伤抢救无效死亡。
二、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宝马男刘某交通违法在先,动手行凶在先,面对宝马男持刀猛砍的不法侵害行为,骑车男在捡起刀后进行反击,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关注和讨论此案的法律人对此基本上没有任何争议。
三、本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宝马男向汽车和路边逃窜后,骑车男继续追击猛砍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否构成了防卫过当?
(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最终鉴定结果是,宝马男的致死伤是因为于某追击前的刀伤所引起的,则毫无疑问本案不构成防卫过当。因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是造成重大损害,而如果重大损害后果在过当防卫之前已经发生,则后续的防卫即使超过必要限度,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昆山案件发生后,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于欢案后发表的一篇文章被大量转发,但即使是在那篇强调“正当防卫认定应从宽,防卫过当认定应从严”的文章中,沈德咏也明确写到:“正当防卫有其法定的认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例如,在不法侵害人已被完全制服或者正在逃离时,仍然继续进行”追杀性防卫“,就属于滥用防卫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在衡量防卫是否过当时,我们不能以事后诸葛亮式的客观冷静理性来要求当事人进行精准防卫,过分苛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而是必须以防卫者行为当时对现实侵害和侵害危险的主观认识为他的主观认识,设身处地从骑车男本人当时的处境和心理状态来进行分析。考察防卫行为有无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真相隐藏在细节中。
所以,骑车男于某在本案中是否防卫过当,需要根据案发现场情况和经过进行具体分析。但同样是分析监控视频,法律人的结论不尽相同。
支持防卫并不过当的叶竹盛律师认为:在案发短短的一两分钟时间内,双方的加害行为和防卫行为是连贯的,难以分割开来,从当时情况来看,骑车男完全有理由认为,自己即使抢到刀了,纹身男及其同伴仍然有反扑的高度可能性,理由是两个细节。第一个细节,是纹身男在抢刀时表现依然非常积极,砍刀不慎掉落后,并没有停止侵害或是表现恐惧而停手的行为,而是积极拼抢。第二个细节,是纹身男倒地后起身后跑向宝马车,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结合第一次其走向宝马车时从车里掏出一把砍刀的行为,骑车男完全有合理理由认为,他可能上车拿出其他凶器继续行凶或者反抗。
在我看来,叶律师讲的第一个细节理由并不能成立。纹身男在砍刀掉落后继续拼抢,完全正常,甚至可以说是人的本能反应,就像骑车男抢到砍刀后进行反击,而不只是威吓,也是非常合理的正常反应,所以大家对认定骑车男构成正当防卫并没有什么争议。因此,纹身男此前抢刀的行为,不能成为他逃跑后骑车男继续追击的合理理由。
叶律师讲的第二个细节,尽管纹身男当时之所以跑向宝马车,更接近常理的原因,更可能是逃到车上锁上车门以逃避骑车男的持刀砍杀。但叶律师的猜测和分析,也是很多持此观点者的理由,的确很难让人反驳:你已经从车上拿出一把刀来了,谁知道你车上是不是还有其他刀具呢?骑车男要真这么想,似乎也符合常理。
同样是分析案件细节,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的邓学平律师的结论与叶竹盛律师几乎截然相反。邓律师认为,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快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后侧车门旁边。
对于认为于某有理由认为刘某可能从宝马车中拿出其他凶器进行后续搏斗,于某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的观点,邓学平律师认为,确定于某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还有更多的细节值得重视。
其一,刘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被于某反砍后,刘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因此,刘某一方的所谓人数优势并不存在。
其二,刘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经被砍五刀,身受重伤。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刘某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刘某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
其三,刘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时候,根据视频观察分析,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有力证明刘某当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捡刀夺刀的关键。
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上述三点细节,于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确实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当然,如果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是前面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也就是说,于某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对于同一段监控视频,两位律师的分析视角和结论不尽相同,更多的案件细节,有待于警方检方的进一步的调查讯问,同为法律人,本人非常欣赏两位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的严肃分析。不像一些法律人,比如律师行业第一写手的斯伟江律师,面对如此轰动性案件,自然也不会闲着,写了一篇《谁能做到精准防卫》的文章,还配了一个“山坡羊”的配图,一如既往的文采飞扬,但全文只有空泛的议论,没有多少立足于案件事实的认真分析。这样的文章,也许让网民看了很过瘾,但不该是严肃法律人应有的风范。至于有一些法律人,热衷于编造和传播所谓于某的讯问口供,拿贺龙一把菜刀闹革命说事,就更是等而下之了。
诚如邓学平律师所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条界限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过度压缩或过分扩张正当防卫的空间,有些时候都会助长恶行,纵容暴力,危及社会秩序。
因此,在对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进行认定的时候,还需要考虑整体的社会环境和背景。正如很多人在评论本案时所指出的,在美国,对于私闯他人住宅者,业主可以直接开枪击毙,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对宽松、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相对严格。对此,本人认为,这和美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持枪权,以及公民普遍持枪,恶性犯罪频发,社会治安状况欠佳,政府容忍甚至鼓励个人自力救济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而我国则完全不同,不只是严格禁止公民持枪,而且还对刀具进行严格管制,国家对恶性刑事犯罪一直采取高压态势,80年代的“严打”让许多人还记忆犹新,最近的扫黑除恶行动又在如火如荼的展开。简言之,在我国,面对刑事犯罪,一直看重的是公安机关国家暴力机器的打击,而不是强调公民自力救济甚至以暴易暴。如果对防卫过当的认定过分宽松,过分鼓励正当防卫,其实施效果,也可能事与愿违。毕竟,真正的现代法治社会,面对暴力犯罪,还是应当通过加强公力救济,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而不是水泊梁山的除暴安良。因此,关于防卫过当的分析和认定,我们也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跑到另一个极端,以前是绝对从宽,现在也只能是适度从严,而不宜过分从严。
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对民众行为进行指引,任何司法政策的重大风向变化,都可能会对民众和社会产生深刻影响,比如无良媒体炒作的南京彭宇案就是例证。
四、本案是否适用无限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条款,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民面对恶性人身犯罪进行正当防卫。在讨论昆山案件的时候,有不少法律人引用这一条款主张骑车男享有无限防卫权,不构成防卫过当。但是,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在本案中,法律人争论最激烈的,恰恰是纹身男的砍刀已经被骑车男捡到,而且已经被骑车男连砍数刀,身受重伤逃窜后,骑车男的追击猛砍行为,是否防卫过当?而这个时候,纹身男已经不是加害者,而是逃跑者。所以,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如何界定“正在进行”?对于本案的加害和防卫行为,是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来进行分析,还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和状态分阶段分析。
尽管《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多,甚至被人讥讽为“僵尸条款”,但我们还是可以借助以下二个经典案例稍作分析。
第一个经典案例是“粪坑杀人案”:说一个男的在女厕所想要强奸女的,结果被女的推进粪坑,然后那男的就想爬上来,女的看到男的要爬上来就用脚去蹬,结果男的又掉下去吃口屎,然后再爬,再蹬,再吃屎,最后直到男的吃饱了屎不动了为止。这女的最后定的就是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被作为正当防卫并不过当的经典案例被许多刑法学者津津乐道。但在我看来,这个案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毫无问题。因为,强奸男在不断吃屎后,他的体力有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女人的心情有所平复以后,根据当时的情况,应该可以判断出强奸男是否已经失去了打击能力,是否有必要继续蹬他让他继续吃屎直到吃死为止。
第二个经典案例是叶永朝故意杀人案。该案发生在1997年刑法通过不久,该案也是对新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首次回应。
“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剌。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永朝在分别遭到王为友持刀砍、郑国伟用凳砸等不法暴力侵害时,持尖刀还击,刺死王、郑两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其主要理由是:叶永朝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斗殴的准备,其实施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叶永朝的犯罪行为在起因、时机、主观、限度等条件上,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二审法院最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认为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仍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主编:《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1期)
和叶永朝案件相比,昆山案件最大的差别在于,叶永朝的防卫行为具有连续性,完全是应激性的即时反应,而且确实面临多人刀砍、凳砸的严重暴力行为,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而在本案中,骑车男于某在砍伤纹身男后,纹身男向汽车逃窜后,骑车男存在继续追击猛砍的行为。这种追杀式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结合案件细节综合进行分析。
五、龙哥的纹身和黑历史,能否构成白衣男无限防卫的正当理由?
事发以后,网上流传多份判决书显示,宝马男刘海龙劣迹斑斑,曾多次因违法犯罪而被行政拘留和判处刑罚,舆论和网民更是一边倒,大声欢呼白衣男是除暴安良为民除害,更加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我们在讨论分析白衣男在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无防卫过当时,需要面对和关注的,是当时事发时的案件过程,宝马男违法犯罪的黑历史,不应当成为案件办理需要关注的焦点,对于白衣男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并没有法律上的影响。因为,白衣男对宝马男的防卫意识以及行为,针对的是8月27日那天晚上在昆山街头上所发生的持刀伤害行为,并不是侠士再世替天行道,和宝马男以前的黑历史无关。(宝马男的纹身,对骑车男的防卫意识和行为可能会有所影响,因为根据公安部识别黑暗势力的指引文章,满身难看的纹身本来就是黑社会的标志之一,由此导致和强化了骑车男的防卫行为和程度,也不是没有道理。)
就像我们在对骑车男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进行分析时,应当置身于其本人当时所处的状况和心理状态进行分析,而不能事后诸葛亮全知全能的苛责防卫人,我们在对纹身男的危害性以及侵害行为进行分析时,针对的也应当是他当时的言行举止和加害行为,至于事发后网民人肉搜索的黑暗历史,不应影响彼时彼地是否防卫过当的分析和判断。老百姓们可以感情用事的欢呼和宣泄,但法律人必须立足于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分析。
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愤慨可以理解,对正当防卫进行宣扬和倡导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是,矫枉还要防止过正,真理往前一步,可能就会成为谬误。所谓法律人思维,无非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社会,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来审理裁判案件。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但不应绑架司法。司法可以了解民意,但不应当屈从于民意。
以下是对文章发表后相关批评和评论的回应:
1、我再仔细看了两遍监控视频,还是更同意邓学平律师对现场过程的分析。
首先,宝马男拿刀挥向骑车男的时候,正像视频旁白有人所说的那样,应该是拿刀背、刀把、刀边拍打威吓,而不是拿刀刃在砍人。而且,从双方推搡对抗的结果来看,宝马男挥了几刀后,几乎并没有对骑车男造成什么大的伤害(这也正是龙哥被网民讥讽为最弱黑社会的缘故)。有师兄在校友群里对我提出质疑,作为被打击的骑车男,他怎么知道是刀刃还是刀背?我的解释是,其实,我们在电脑上看远远的视频,其实更难判断是刀刃还是刀背,作为当时挨打的一方,是刀刃还是刀背,感受应该更加真实和直接。相信公安机关在对骑车男进行验伤后,到底是锐器伤还是钝器伤,是刀刃伤还是刀背伤,应该是不难鉴定的事情。如同詹巍同学在我的朋友圈评论中所提到的:“有一个情节,好像各类文章都没涉及。我看龙哥上前挥刀攻击的样子,不大像下狠手砍杀,反而像装样子吓唬对手。”这和我看视频的感受差不多。就像我在微信群里讨论时所说的,感觉刀在宝马男手里的时候,主要是威吓拍打,而骑车男捡到抢到刀以后,画风突变,直接拿刀捅刺,画面登时血雨腥风。如果借用刑法术语来描述事情变化的节奏,宝马男拿刀挥打的动作,更类似于寻衅滋事,而骑车男抢到后捅刺的行为,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大家可以再看下监控视频,仔细看下事情发生的经过。
其次,看监控视频,事情的起因,应该是宝马车打算违章从非机动车道右拐弯,嫌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行的骑车男挡了道,先是一黑衣女子下来,将骑车男和自行车推到路边,期间估计有言语争执,接下来是一白衣男从车上下来,对骑车男指责推搡,然后是宝马男从车上冲下来,对骑车男拳打脚踢。在宝马男拳打脚踢的过程中,车上的白衣男有一两下帮忙挥拳击打的动作,其他时候基本上是推搡。在宝马男从车上拿下砍刀挥打骑车男的时候,车上的白衣男基本上是在劝阻而并没有助拳,旁边也有其他人在拉架劝阻。因此,从视频画面和过程来看,宝马车一方总共有三人,其中的黑衣女基本上没有参与击打,白衣男前期主要是推搡,中期有击打,后期主要是劝阻,三人对一人,有人数的优势,但并非三人共同对骑车男往死里打往死里砍杀。
再次,骑车男在捡到抢到刀后对宝马男捅刺,应该是捅到了,但那一瞬间,看宝马男逃向宝马车的动作,我在文中表述“身受重伤“从视频中其实看不出来。如果说在宝马男逃到汽车边时,骑车男继续追砍,还有一定合理性的话。在宝马男上车未果,继续向路边逃窜的时候,骑车男继续持刀追砍,就只能理解时杀红了眼了!当然,骑车男在继续追击后有无继续拿刀捅刺,因为已经不在视频的视野范围内,视频中看不见。正如本人在正文中所言,宝马男的致命伤到底是哪几个刀伤形成的,对本案骑车男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重要影响,这个只有等待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
2、我之所以对斯伟江文章提出批评,是因为:
(1)同为写文章的法律人,我嫉妒斯伟江的文采,高我等太多。
(2)我一贯不太欣赏斯伟江的文风,总喜欢将法律问题往政治方面靠,见微知著,微言大义。一篇讨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文章,硬是要用元曲“山坡羊”这几个字做封面。
(3)尽管斯伟江在文章中有这样一句“目前昆山案子有些事实尚不清楚,譬如白衣男前面被砍的伤情,以及双方的言语,故我不想多评论。”但是,明明是一篇针对当下昆山案件的法律分析和评论文章,为什么不针对已经曝光的监控视频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呢?这不正是法律人应该做的事情吗?还有,如果不想对昆山案件做过多评论,为何又要写这篇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文章,在文中浓墨重彩大讲特讲在中国精准防卫的难度,以及自己和周泽律师办理正当防卫案件的辛酸往事,讲这些,和你正在评论的昆山案件的分析有直接关联吗?在我看来,这正是时下流行的带节奏的一种方式。
(4)诚如钱梁律师所言,斯伟江在文中讨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认定尺度对社会价值、风向的影响,这方面的内容非常有价值。这也正是人们对昆山案件意见分歧的背后根源所在,在鼓励正当防卫和防止防卫过当之间,我们应当采取怎么样的尺度,司法裁判如何回应社会关切,但又需要避免产生不良后果。这也正是我对很多文章和观点不能苟同的原因,我的基本观点是,为了鼓励和提倡正当防卫,我同意正当防卫认定从宽、防卫过当认定从严的司法政策转向,但是不应当无条件无原则的对防卫过当从严。现代法治社会,尤其是中国,一向强调公力救济,而不鼓励以暴易暴。很多人在讨论案件时,将自己置身于水泊梁山的时代场景,欢呼除暴安良替天行道的义举,而我认为,这正是法治社会所需要避免的。说实在话,昆山案件所谓民意舆情背后蕴藏的深刻信息,确实值得当局深思和反思,值得学者认真分析研究。在这个案件中,人们在了解了龙哥的黑历史后,一边倒的支持骑车男,欢呼白衣侠。但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必须秉持法治和适度的原则,我们要知道,在真实的社会里,好人可能会防卫过当,坏人同样也会防卫过当。
3、在众多评论里,有一种观点非常主流和普遍。那就是:不能用所谓专家的事后分析,来对普通老百姓的正当防卫提出过高的要求。中国司法实践中所要求的精准防卫,就像是在奥运会上完成高难度的跳水动作。
我承认,中国既往的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失之过严,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失之过宽,“对等论”和“唯结果论”还大行其道,因此,最高法院在于欢案后表达的“正当防卫认定应当从宽、防卫过当认定应当从严”的司法政策,对此前的错误倾向进行纠偏很有必要。
在文中,我也非常明确表达了我的观点:在衡量防卫是否过当时,我们不能以事后诸葛亮式的客观冷静理性来要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过分苛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而是必须以防卫者行为当时对现实侵害和侵害危险的主观认识为他的主观认识,设身处地从骑车男本人当时的处境和心理状态来进行分析。
因此,法律人的事后分析,正是针对已了解的案件事实,还原案发现场,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和立场,分析防卫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防卫行动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正是法律人的立场和应该做的事情。因为,鼓励正当防卫,并非鼓励毫无限制的正当防卫。法律要保护的,不只是防卫人的利益,还有加害人的利益,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以及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利益。
我们在分析审理裁判刑事案件时,一个关键词就是罪刑相适应,也就是说,一个人触犯刑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多也不能少。所以要求法官需要仔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精准处以适当的刑罚。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失当,有些法院还出台了非常精细的量刑指南。这是法律对于公力救济的要求。
正当防卫是一种私力救济,当然不能像法官审判案件一样,要求防卫行为与加害行为完全对等,所谓的精准防卫,在当时当地危险处境下对防卫人如此要求,显然是强人所难,从而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形同虚设,防卫过当所在多是。但是,尽管如此,并不代表法律对正当防卫没有任何要求和限制。因为,没有限制的正当防卫,最后必将演化为以暴易暴,社会秩序和安全将会受到根本影响。和刑事审判要求罪刑相适应不同,法律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1997年刑法修改,在“超过必要限度“这个条件之外,再加上了“明显”的限定词,同时需要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后果。这正是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限度的界定,也许有人认为这个限制还太严,最好是像武松那样可以快意恩仇。但我个人认为,现行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的三款规定,并没有太大问题,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在尺度上如何理解执行的问题。
也正因为如此,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进行分析时,必须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法律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要求,并非对防卫人的苛求,而是法治社会的必须要求。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必须要考虑防卫手段、措施、力度的合理性和适度性,否则就可能会有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很多人痛恨黑社会,鄙视龙哥,为白衣男喝彩。但从监控视频所显示的现场情况看,如果进一步被骑车男的口供、在场人证言所证实的话,宝马男挥舞砍刀威吓拍打的行为动作,如果追究刑事责任,最有可能时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被判处三四年徒刑的后果,但是,现在骑车男的防卫后果是导致宝马男生命的丧失。龙哥虽然不是个好人,但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龙哥当然有不少罪恶,但罪不致死啊。
我的这些分析论述,并不是一味在为宝马男开脱,而是基于已知的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就事论事实事求是的进行法律分析。最终的案件事实和细节,有待于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最终的案件结果,也有待于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
4、龙哥的黑历史,是否属于品格证据?所谓的品格证据,对于本案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有无法律上的影响?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防卫有无超过必要限度,针对的是当时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在本案中,双方此前应该并不认识,是临时偶然发生冲突,骑车男对宝马男的过往历史并不了解,因此加害人的人品、品格、黑历史,对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并没有太大关系。这就类似于民商事案件的表见代理,交易对方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应当根据其发生交易行为时,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相关表象和证据,而不能以事后搜集的证据来作为其当时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的证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是否过当,需要关注的,是当时当地的加害行为。骑车男在防卫时,并不了解龙哥的黑历史,那么,龙哥的黑历史,对于于某的防卫意识和心态并无影响。
5、在校友群的讨论中,本人非常赞同秦晓春律师的观点和立场,现分享如下:
没有后续的追杀行为,我也觉得是正当防卫,当对方逃跑,已经停止侵害行为,没有现实危害时,掷刀并捡起刀再次追杀,没有必要,这时候就是杀红眼了。
如果法律人也是这么想的,那么放开无限防卫权的后果,就是打开潘多拉魔盒了。
讲朴素的正义,人命大于天,刘邦就约法三章,就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文盲不懂法,杀人也同罪。
6、钱梁律师的总结本人也非常认同:
从方法上讲,应当将任何有可能的事实因素纳入通盘考虑的范围,只有在全盘细节的背景下,对争议的问题逐一分析,才能获得一个尽可能公正的处理方法。无论是专家还是网红,在评论时其实都是在其所知信息背景下对某一法律规则在案件适用上的观点,可能对办案机构有所启发或影响,但应预设前提,否则易误导舆论,仅博舆论眼球而已。斯伟江、邓学平、周缘求在某些点的评论分析都有很好见地,如果通盘考虑的方法下,对有可能影响最后结论的、那些未获得的信息做一些假设,那就更好了。
7、最后再多说一句,本人对于骑车男是否防卫过当进行法律分析所依赖的事实基础,就是那段监控视频,由于更多的案件细节还不清楚,所以,本人以及本文对于某是否防卫过当并没有明确结论,欢迎一切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上的批评和讨论。毕竟,作为法律人,最基本的准则仍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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