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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惊!为逃避劳动关系,公司老总不认亲娘(附庭审五大谎言)

来源  北京晚报 林靖



摘要:庭审中,原被告席上时常蹦出并不高明甚至荒唐可笑的谎言,但想以此蒙混过关并不容易。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蔡笑告诉记者,在客观的证据面前,即使是精心编排、看似完美的谎言也终究会漏洞百出。做出虚假陈述的一方,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输官司不说,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谎言1

公司老总“不认娘”,只为“搞低”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到底是2.5万还是2万元?公司究竟是否足额付工资?法庭上,员工小陈和其所在的文化公司各执一词。


 “月工资2.5万元,其中2万以文化公司账户转账支付到我的农行账户,5000元以另一培训中心账户转账支付到我的建行账户。这3个月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不再付那5000元。”小陈补充说,“其实培训中心股东方女士就是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母亲。”


“培训中心付5000元和我们公司无关,方女士也不是我们法定代表人的母亲。”文化公司坚称小陈月工资就是2万元。


不过,银行明细显示:每月5日,两单位会同时向小陈转账,分别支付2万元和5000元。但最近3个月,培训中心不再付5000元那部分。小陈的一条短信还显示:一个139的手机号码机主向他索要建行卡号。小陈说:“那机主就是袁某。”


法院责令文化公司安排袁某到庭接受询问,但经多次传唤,袁某拒不到庭。法官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文化公司法人袁某、培训中心股东方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比对:俩人户籍地址竟一致!


再开庭时,法官出示该证据,并告知将到公安部门调查两人是不是母子关系。文化公司代理人这才吐露两人确为母子,并安排培训中心代理人到庭。培训中心也未就5000元款项性质给出合理解释,法院终认定小陈工资标准为2.5万元,并判决文化公司向小陈支付工资差额。


谎言2

有入职邀请和大量证据仍称“没这员工”


王先生于去年5月3日到一公司任技术总监,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1.5万元。


“可去年6月30日项目完成,公司辞退我,却没付工资。”为此,王先生向法庭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银行明细、通讯录等,包括入职邀请函及大量工作的电子邮件。经当庭联网核实,电子邮件收、发件人的邮箱均为该公司企业邮箱。


银行明细显示:有人曾向王先生支付“公司聚餐报销款”3746元。然而,该公司当庭否认有王先生这名员工,“电子邮件和3746元都和公司无关。”


法官核实确认邮件收件人、发件人邮箱后缀对应的网站确为该公司所有;又向银行查询交易对手方信息,“工资聚餐报销款”3746元的转账人胡某正是该公司股东。


这时,该公司也只得当庭认可股东曾付款的事实,却仍称王先生没在公司工作过,并拒绝就其工资支付情况举证。


法院依据一系列证据,最终认定王先生曾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1.5万元,判决该公司向他支付3万元工资。


谎言3

交来涂改的病假条,坚称“我没有旷工”


撒谎的也不全是单位一方。财务人员李女士曾要求单位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万元,当庭称“2017年8月7日至11日没旷工,我是因病请假,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辞退我,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付赔偿金。”


该公司却“吐苦水”:“经多次催要,她才在9月交来‘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日期还涂改过。”


病假条落款时间“8月7日”,“8”字确实有涂改痕迹。法官询问,李女士称8月5日她高烧就诊,门诊医生出具了病假条。


法官遂到医院调查取证。“9月5日李女士因腰疼就诊,当天我为她出具‘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该医生回忆说。


医生记忆有无偏差?法官又在医院的医保挂号收费系统和自费挂号收费系统中查找、核对,发现8月5日并无李女士就诊记录,9月5日她才在骨科就诊过。


下次开庭时,见到法院的调查录像、照片,李女士仍坚称没涂改病假条,但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无法提交8月5日的诊断证明、处方单据等就诊材料。最终其诉求被法院判驳了。



谎言4

看着自己朋友圈说瞎话: “照片里不是我!”


员工白女士告单位,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万元。可该公司当庭提出她已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并向法庭提交考勤和电子邮件打印件、公司内部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白女士的朋友圈截图。


白女士朋友圈截图显示:有在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地拍摄的风景、美食照片及部分自拍照。白女士却当庭否认:“这不是我的朋友圈。我没休过年假,也没有在朋友圈显示的时间去这些地方旅游。”“自拍照中没显示拍摄地点,不能证明我曾去海外旅游。”


于是,法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她出入境记录。记录显示:在职期间白女士确有出入境记录,出入境的时间、地点与其朋友圈截图所示相符。


再次开庭,白女士默然了,后承认休了年假。其诉求终被判驳,法官还在判决书中对她提出了批评。


谎言5

矢口否认:“调解书不是我自愿签的”


钱先生起诉要求单位付工资差额1000元、加班费1500元、打官司的误工费和交通费2500元。该公司不同意,“他已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我们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双方已达成调解,公司当场付调解款6500元,双方约定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


“仲裁调解书不是本人自愿签的!”钱先生当庭表示,“我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内容并不知情,也没收到调解款项,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调取卷宗。调解书及调解笔录显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钱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6500元,钱先生自愿放弃其他申请,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收条显示:调解达成当天,该公司付给钱先生6500元。收条上有钱先生的指印,他这才承认收到调解款项,却仍称是“被迫接受调解”,却无法举证证明。


法官发现:5年来,钱先生多次向多家用人单位主张权益,有劳动维权经验,应知晓并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法院认为,钱先生再行要求该公司付工资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驳回其诉求。


法官提醒

撒谎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领域。


2013年6月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家科技公司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实陈述、隐匿证据,被法院处以5万元罚款。


2015年4月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家文化公司因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被法院处以20万元罚款。


蔡笑法官认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交不实证据或隐匿证据,往往是为了掩盖案件真实情况,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谋求不当利益的目的。然而,案件事实需依靠客观证据加以还原。那些看似天衣无缝的虚假陈述和不实证据,往往禁不起推敲,且在客观证据材料面前漏洞百出。因此,未如实陈述的当事人,往往非但无法达到掩盖事实的目的,还很有可能面临法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在保证书上签名或捺印。


所以,蔡笑法官提醒大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中都要诚实陈述案情、如实提交证据,如若在法庭上“扯谎”,轻者被法官识破,重者还有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关 注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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