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豁!嫖娼拘留决定被公安撤销,公司解除还违法吗?
案号:(2019)粤0113民初8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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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李某(乙方)与甲公司(甲方)于2013年1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违者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不作经济补偿。……20.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或连续两月内累计旷工5天(含5天)或以上的;……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2018年5月21日2时至2018年5月22日0时,李某因涉嫌嫖娼被广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传唤接受询问,在询问笔录中,李某并没有承认其有嫖娼行为。
2018年5月22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嫖娼为由,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7日),并送广州市番禺区拘留所执行。
2018年5月27日,拘留期限届满,广州市番禺区拘留所对李某解除拘留。
2018年7月24日,李某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上述行政处罚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5月24日,甲公司向李某的户籍地址邮寄《关于限期返岗通知书》,通知内容为:“李某,你从2018年5月21日起没有请假自行脱离工作岗位,从2018年5月21日上午8:00起,公司经多方联系,也没能联系到你本人,直到当天下班时(17:30)才打听到你的消息,公司已于2018年5月21日晚上21:53发信息给你,限你收到信息后即时返岗或书面请假,但你均未给出明确回复,根据公司的休假管理制度规定,你的行为已视同旷工,旷工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鉴于你是公司的老员工,现限你2018年5月24日前返岗履行岗位职责,若不能按时按要求到岗,逾期不报到的,公司届时将会跟你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检讨一份,对其被行政处罚的经过进行了说明,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不设时间期限的考核与观察,可以保留在原岗位原店继续工作,甚至降级留店观察和在同城调店考核。
2018年6月15日,李某在调动/离职员工工作移交确认书签名,甲公司将李某调岗至罗村店。
2018年6月22日,甲公司作出关于限期提供2018年5月21-26日旷工原因的通知书,要求李某就旷工原因作出书面解释或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作解释并提供证据,视为无故旷工。
2018年6月27日,甲公司将其所出具的《关于钟村员工李某严重违纪通报》张贴公告栏上。
2018年7月18日,甲公司作出关于继续提供2018年5月21-26日旷工原因的通知书,要求李某提供完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供公司留存,同时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予以核对。并要求李某从2018年7月18日起,每天参加公司安排的学习与培训,学习时间为8:30分至17:30,地点为总部“问题员工培训学习室”,每天下午16:30-17:30为学习总结、学习心得的汇报时间,另外提交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培训学习心得》,直至考核合格后再另行安排岗位。甲公司先后对李某作出七份书面警告通知书及数份激励表现奖励/扣罚确认表、记大过通知书,李某均未对上述材料进行签收。李某就甲公司的作出的违纪通报、调岗、学习培训通知等问题均提出了复议。
2018年8月15日,甲公司将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通知了工会。2018年9月4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公司自2018年8月30日起依法解除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解除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理由:基于你以下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事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依法解除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1.2018年5月21日你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羁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你于2018年5月21日-26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而未上班,连续旷工超过6天;3.基于你法制观念淡薄,自从2018年5月27日-2018年8月26日期间,公司对你进行法律、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培训,虽你接受培训,但在培训期间你没有吸取教训仍多次违纪(具体包括拒绝考试、考核、串岗、离岗,不按时到岗、迟到等)被严重警告多次。根据公司关于严重违纪的规定,现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正式解除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离职前的工资正常发放,不计付任何经济补偿。请你于2018年8月30日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名并备注:“我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因本案争议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甲公司与李某自2004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公司向李某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100.08元。
甲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应就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充分举证。甲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基于3点理由:1.李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羁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李某于2018年5月21日-26日期间,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而未上班,连续旷工超过6天;3.基于李某法制观念淡薄,自从2018年5月27日-2018年8月26日期间,公司对你进行法律、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培训,虽李某接受培训,但在培训期间李某没有吸取教训仍多次违纪(具体包括拒绝考试、考核、串岗、离岗,不按时到岗、迟到等)被严重警告多次。关于第1、2点理由,李某于2018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被传唤和拘留期间无法向甲公司办理请假手续,非因主观原因导致没有到岗,甲公司不应以此视为其旷工。公安机关已撤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实得不到公安机关的最终确认。故甲公司主张的第1、2点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甲公司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在前,公安机关撤销对李某的行政处罚在后的问题,本院认为,甲公司知悉李某因涉嫌嫖娼被行政拘留后,在李某始终坚持其没有违法行为,还未穷尽所有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即针对李某嫖娼被行政处罚采取各种诸如调岗、培训、处罚等措施,在李某多次提出异议后,仍坚持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上述行为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甲公司在未调查清楚、李某的违法事实未被最终确认的情况下即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后果。对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第3点理由,一方面,如上所述,甲公司对李某采取的措施不当,另一方面,甲公司提供的书面警告通知书、激励表现奖励/扣罚确认表、记大过通知书,为甲公司单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无证据证明已向李某送达或告知过上述决定。综上,甲公司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依据不足,不足以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甲公司关于无须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7100.08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甲公司与李某自2004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100.08元。
三、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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