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10万!人社部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近期印发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对举报社保基金违规行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
一、欺诈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二)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社保基金举报奖励的范围有哪些?
(一)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利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四、符合奖励标准的举报,如何进行奖励?
(一)查实金额不满2000元的,奖励200元;(二)查实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奖励500元;(三)查实金额在2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奖励1000元;(四)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70000元的,奖励2000元;(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奖励3000元;(六)查实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查证属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五、如何保护举报人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六、其他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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