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债经营过程中有哪些潜在的诈骗风险?| 至正开放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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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二中院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第二届“十佳青年”。曾荣立上海法院2019年度个人三等功,上海法院2012年、2020年办案标兵等荣誉10余次。合著及参编著作3部,参与国家级、省市级调研课题8项,发表论文多篇。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2个案件被评为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负债经营成为很多企业的现实选择。我们知道,企业的负债一般可以分为经营性负债,比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等;金融性负债,比如银行借款、商业信用等。适度负债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弥补资金不足、扩大经营规模、抢占市场先机,甚至可以节约税款、对冲通货膨胀等等。但是,如果企业缺乏对负债经营风险性的认识,不能合理控制负债的规模和期限,不能合理管理和使用资金,则很容易产生债务风险,威胁资金链的稳定,甚至产生诈骗犯罪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空手套白狼”的诈骗行为容易识别,企业家也比较容易避免和防范。但在负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潜在诈骗风险,更需要企业家格外重视。那么应该如何识别这些潜在诈骗风险呢?一般来讲,这类犯罪常发生在以下几个情形中。
第一 夸大
行为人在商业谈判或者签订合同过程中,向合同相对方故意夸大自身实力、隐瞒经营风险,尤其是在对方尽职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真实的经营状况,使对方对行为人的履行能力陷入错误认识,进而签订并履行合同,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第二 对不确定事实进行确定性描述
行为人为吸引投资,将不确定性的投资项目,向合作伙伴进行确定性的描述,比如虚构项目前景、预期收益、工程进度、回款日期等详细信息,干扰对方对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判断,影响对方正常的商业决策,诱导对方进行投资,日后即使行为人的投资失败确实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根据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情况,行为人也很容易陷入合同诈骗的风险。
第三 虚构
行为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以后,为满足银行放款条件,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虚构相关的交易合同、运输单据、支付凭证等资料,向银行申请放款,从而套取资金为己所用,很可能会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和行为,或者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虚构了关键事实,提供了虚假担保,或者实施了其他足以影响银行审批贷款的行为,则很可能会构成贷款诈骗类犯罪。
第四 对资金使用极端不负责任
行为人在融资、借款或者收到合同款项之后,对资金使用极端不负责任,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拆东墙补西墙”在不同业务之间腾挪资金,或者将底层资产反复抵押、质押后再将不同属性的资金混同使用,有的还挪用、侵占资金归个人使用,甚至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不负责任的使用资金,只满足于自己的资金需求,置他人的财产安全于不顾,放任他人的财产损失,同样很可能会构成相关的诈骗类犯罪,如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贷款诈骗、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也可能会构成相关的贪污、侵占、挪用类犯罪。
第五 隐瞒
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实履行能力和经营状况,通过先履行小部分合同、提供空头支票、冒用他人支票、提供虚假资金凭证、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采用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者采用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自身义务,甚至在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些行为都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等犯罪。
这些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类型,整体上是围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资金的使用行为而展开。需要说明的是,现实中的经济活动复杂多变,商业风险和犯罪行为交织,不同的行为类型互相交错,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应提高合规意识,完善对合同、公章、资金和人员的管理,既要防止自身犯罪的风险,又要避免被他人诈骗。
责任编辑 | 郎振宇
视频 | 夏佳超 江之琪 周彦雨
版面编辑 | 袁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