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胜: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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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
农民是乡村振兴的承载者,也是乡村振兴的受益者,还是乡村振兴效果的衡量者。农民没有积极性,乡村就必然难以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它不仅是乡村振兴的根本要求,而且是乡村振兴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所决定的。
尊重农民首创精神
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
中国农村改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最基本的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推动农村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创新。农村改革之前的体制没有办法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政府财政又特别困难。没有钱就给政策,从包产到组再到包产到户,让农民成为生产主体,杀出一条血路。邓小平就特别指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成功,不是靠本本,而是靠实践,靠实事求是。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农村幅员广阔,区域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区域内的不同乡村,也因资源禀赋、区域位置、治理水平等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政府是包办不了的,也缺乏用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进改革的经验。只有尊重基层实践、尊重农民创新,由农民和基层先行先试,再总结推广。
在当前的乡村振兴中,政府同样没有那么多的财力和人力去包办面积比城市更广阔、问题更复杂的乡村,也只有充分相信农民、依靠农民,给农民和基层更多的自主权,全面放开农民的手脚,调动农民和基层大胆实践、大胆创新的积极性,才能找到适合各地情况的有效办法,制定出为农民所接受、为农民所欢迎的政策措施,形成乡村振兴的原动力。
尊重农民平等权利
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
正如邓小平所言,“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目前农民不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基本权益、城乡公共服务、城乡居民收入、城乡要素配置、城乡产业发展的不平等,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城乡财产权利不平等和要素下乡的制度瓶颈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就需要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瓶颈,破除束缚农民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如“三权分置”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就不仅使农民一直没有得到的财产权利得到实现,实现了财产权利的城乡平等,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而且还激发了市场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带动城市要素进入乡村,提高乡村各类资源要素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了城乡要素配置的平等与城乡产业发展的平等。
尊重乡村价值与自主发展
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关键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决定着中国整个社会的未来方向,而美好生活最大的动力在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最大的发展空间在乡村。因此,乡村的价值不再只是提供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农业不再只是乡村发展的全部内容。乡村美丽的田园山水、独特的生活习俗、悠久的文化传承等价值相对于城市的比较优势不断凸显出来。恩格斯曾预言,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城市和乡村之间由对立向融合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这是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到一定阶段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从而把乡村发展摆在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国家战略高度,必然要求乡村回归到主体地位。但这决不是为了拯救乡村,而是把发展理念上升到“四个全面”和“五位一体”的大战略上来,以应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环境等时代难题,推进发展动力变革。
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就是要使农业发展不再服从工业发展的需要,农村发展不再服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农民发展不再服从市民发展的需要,推进乡村由被动地接受反哺和扶持、被动地接受带动和辐射,到成为与城市并行发展主体的转变,实现乡村自主发展,焕发乡村追求内在发展的自发力量。因而,也就必然要求以农民主体地位的立场、站在属于农民的乡村,去聆听农民自己需要什么样的生活、需要什么样的乡村,给乡村社会以充分的话语权、自主权,以激发农民的主体作用,创造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生活,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作者系省社科院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乡村发现》主编
来源:《湖南日报》2018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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