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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空床费...这些“感情债”讨的合法吗?

2017-06-15 深圳法律咨询工作室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存在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给付对方“感情债”的情形,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现金、协议或欠条,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这种“感情债”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今天,小编就说说常见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空床费”...要的合不合法...

“分手费”有效吗?

没有结婚却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后打个“分手费”条子,事后又不认,于是引发官司。“分手费”问题一直是司法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否支持,多年来存在不同认识。

分手费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案例:张兰与刘江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江一次性给付张兰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那么问题来了:刘江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张兰是否能通过诉讼要回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江承诺给付张兰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兰有权利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青春损失费”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指出:①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并作区分处理。欠条与借条不是一回事,关于欠条能否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

第四种情况是基于其他非法关系产生的非法债务而形成的欠条。例如,赌博所欠的赌债,输钱后不能马上交付的情况下可能会出具一张欠条。又如,某人“包二奶”,通过出具欠条的方式,向对方承诺会补偿其青春损失费。显然,这些所谓的欠条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某老板与某年轻女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女方迫使男方在分手时出具高额欠条,称之为对其青春损失的赔偿费。类似的此种债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当事人企图通过欠条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此外,在因拐卖人口等非法交易所形成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中,都可能出现以欠条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情况。

燃鹅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空床费”有效吗?

一、简要案情

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后王某某因尹某家暴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

王某某认为尹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

故关于王某某提出关于“空床费”的4000元判决如下:

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故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空床费”的判决:尹某给付王某某补偿金4000元。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王某某诉尹某离婚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王某某主张的4000元“空床费”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在排除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完全出于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

但是同样要注意的是: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所谓的“空床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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