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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那些事儿......|@检察官

巴南检察 2022-06-03

我外婆的弟弟是精神病人,无妻无儿,但有房产。而当时他们父母还抱养了一个孩子,作为他们的哥哥。那么现在抱养的哥哥已去世,这个哥哥的孩子是否和我外婆一样,可以继承这位精神病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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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收养?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视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被收养的孩子有没有财产继承权?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哪些人能继承精神病人的遗产?


首先,继承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第二,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三,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以,
如果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当然具有继承权。如果监护人是《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四)(五)项的,还需要看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继承人,但监护人可以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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