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6月26日前通过邮件、信函的方式进行反馈。 2.信函: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编:11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在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沈阳规范了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确定每年1月、9月为“无偿献血活动月”,倡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体献血活动。
献血站(点)包括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每次单采血小板不超过2个治疗单位,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每年不多于24次。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间隔不少于3个月。根据《草案》,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血液,5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无偿使用累计不超过800毫升的血液;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稀有血型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
献血次数累计达30次以上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
《草案》提出,无偿献血者和献血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享受到景区减免、医养减免、生活减免、关爱救助等优待。
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给予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的优待。同时全市鼓励其他景区、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实行优先优惠。
献全血累计达到2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3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优先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优先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
献全血累计达到3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在本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优待,如果其因病致贫的,由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关爱和救助活动。
同时,《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雇佣他人采集或者出售血液及血液成分牟取利益;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血液采集成本费。伪造、变造、买卖无偿献血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发布血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引起社会公众恐慌或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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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编辑: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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