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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开征求意见!这些人可免费乘公交地铁、优先就诊……

沈小布 沈阳发布 2021-10-22


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
享受优先就诊
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
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交、地铁
优先提供就业岗位
优先推荐就业
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近日,沈阳对外发布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

《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6月26日前通过邮件、信函的方式进行反馈。
  1.邮箱:sywsjfgc@163.com
  2.信函: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13号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编:11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沈阳市献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沈阳规范无偿献血制度





在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沈阳规范了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确定每年1月、9月为“无偿献血活动月”,倡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活动月中组织开展集体献血活动。

献血站(点)包括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6个月;每次单采血小板不超过2个治疗单位,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每年不多于24次。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间隔不少于3个月。




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终生无偿使用血液




根据《草案》,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血液,5年后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奖励,并终生无偿使用血液;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献血量按照一个治疗单位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800毫升计算。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配型成功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无偿使用累计不超过800毫升的血液;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稀有血型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献血之日起3个月后5年内无偿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




献血次数累计达30次以上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




《草案》提出,无偿献血者和献血志愿服务志愿者可享受到景区减免、医养减免、生活减免、关爱救助等优待。

在本市范围内
献全血累计达到1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2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给予免费游览市、区所属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的优待。同时全市鼓励其他景区、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实行优先优惠。


献全血累计达到2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3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优先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优先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


献全血累计达到30次以上或者献血次数累计达到40次以上的无偿献血者,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免费乘坐市内线路的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优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学。


在本市范围内,参加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和参与献血服务的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加分等优待,如果其因病致贫的,由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关爱和救助活动。

同时,《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组织、雇佣他人采集或者出售血液及血液成分牟取利益;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血液采集成本费。伪造、变造、买卖无偿献血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发布血液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引起社会公众恐慌或者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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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编辑:刘莹

运维支持: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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