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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生育津贴问题,最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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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一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咨询关于生育津贴的问题。
网友留言:您好!我妻子生育期间没有工作,且未购买社保和生育险。孩子出生前,我们曾电话咨询过拉萨相关部门,得知新农合医保与丈夫的生育津贴没有冲突。然而,在妻子老家报销后,我们却无法领取拉萨的生育津贴,说是发票已经报销过。在此,我们恳请贵部门指导:目前这种情况是否有营养费或其他类似的补贴可以申请?我们期待贵部门的回复,希望能得到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收到网友的来信后,拉萨市委高度重视,要求拉萨市医保局认真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参保人员不得跨制度、跨统筹地区重新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我区生育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农牧区医疗制度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支付。”根据以上规定,您妻子的生育费用已在内地按照新农合医保予以报销,且属于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的范围,故不能再次报销生育保险。
据了解,工作人员已与该网友取得联系并解释说明相关政策,该网友也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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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常川
编审:侯广臣
编辑:琅珍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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