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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滴滴“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合规智行 京都律师 2020-02-09

本文作者 :陈宇、任视宇、梁卓卿

5月5日,郑州空姐李某遇害;8月24日,温州女孩赵某遇害。两起命案相隔仅百日,国内网约车巨头滴滴出行再一次成为大众口诛笔伐的对象。滴滴出行于25日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致歉,声明中称作为平台,辜负了大家的信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众的情绪和滴滴出行的表态,是从朴素的价值观和商业公关的角度进行的责任分配和自认。实际上,滴滴出行的责任有必要从法律层面进行深究,一方面须使类似网络服务平台真正的认识到其应付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仅在危机公关时自怨自艾的表态和大包大揽的赔偿,毕竟事后的弥补为时太晚且未必令大众买账;另一方面须让公众更理性的看待此事,毕竟持“滴滴出行昧良心食人血馒头”的观点不在少数,如果因噎废食,就此埋没了共享经济的成果,也未必是大众乐见其成的。


由于滴滴出行(本文将责任主体统称为“滴滴出行”或“滴滴平台”,不再指明运营公司具体名称)因乘客遇害,已先于25日被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求立即整改,又于26日被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以及北京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责令整改,整改期间顺风车业务在全国范围下线,其负有行政责任已毋庸置疑。单位不符合侵犯人身权犯罪的主体要件,故排除其涉及刑事责任。因此,本文仅从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滴滴平台在各业务模式下,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滴滴用户最为熟知的三类平台业务包括“网约专车、快车模式”“网约顺风车模式”和“网约传统出租车模式”。不同的业务模式下,各主体法律关系不同,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各不相同。厘清不同模式下网络约车平台、司机、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正确认定网络约车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


1、平台作为承运人

依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虽然在理论上有着诸多争议,但是目前立法的态度已经明确在网约车业务中网络平台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滴滴平台在“网约专车、快车模式”下,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合同法》中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客运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平台作为居间人

在“网约顺风车模式”“网约传统出租车模式”下,滴滴平台的法律地位不再是承运人,而是居间人。在“网约传统出租车模式”中,滴滴平台是传统出租车获取客源的信息媒介;在“网约顺风车模式”中,滴滴出行为顺风车车主与意欲合乘的乘客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同时《暂行办法》第38条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从立法层面将顺风车排除在网约车范畴外。因此,在以上两种模式下,滴滴平台都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而是承担信息服务居间人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仅局限于两种情况,一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是提供虚假情况。乍一看,滴滴平台两条都不符合,那么滴滴出行在乘客被害案件中就无责了吗?实际并非如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分则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当然适用分则规定,反之,应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滴滴出行作为顺风车业务的经营平台,其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居间人;其次,其提供服务的同时客观上也开启了“危险源”,而滴滴出行作为行业领导者,顺风车的乘客对于滴滴平台抱有极高的“信任期望”,换言之,乘客是基于对于网络平台的充分信任才“敢于”参与到顺风车业务中来。因此,基于居间合同的性质和对乘客信赖利益的保护,滴滴出行应当对乘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滴滴平台对顺风车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


滴滴平台对顺风车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涵盖顺风车运输业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事前安全保障义务:车辆适驾性审查;驾驶员适格性审查;人车线上线下一致性审查等。


2、事中安全保障义务:所提供的导航、行车规划等附加服务的安全性保证;建立危机异常情况的快速发现、处置机制等。


3、事后安全保障义务:建立与完善车行轨迹、交易日志等重要数据的备份;建立完善的事后投诉与客服机制;积极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等。


三、滴滴平台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居间人承担赔偿责任,需具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居间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居间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三个条件。在温州女孩遇害案中,滴滴出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前,未做到人车线上线下一致性审查。案发车牌系犯罪嫌疑人伪造,违法风险大大增加。且就在事发前一天,此案嫌疑人就曾欲对另一名乘客林女士行不轨之事,当时林女士投诉至滴滴平台,滴滴客服回应称要调查,但直到第二天赵某受害案发,林女士都没有收到相关反馈和处理结果。滴滴未及时处理投诉导致具有危险性的人车可以正常接单。


事中,在赵某朋友明确表示赵某可能被司机伤害的情况下,滴滴却多次以“客服没有权限”、“正在联系安全专家/上级”来回应。其后,赵某朋友要求滴滴给出司机具体信息,在乘客可能遇害、且投诉人态度足够明确的情况下,滴滴本应该按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与警方联系,但滴滴却以泄露用户隐私回绝。甚至民警曾3次向滴滴客服索要嫌疑人及车辆信息,两度被拒,提供警官证后滴滴方才提供相关线索,共耗时92分钟。更为离谱的是,在明知司机可能伤害赵某的情况下,滴滴方面竟然直接联系司机,相当于将情况直接暴露给对方,危机处理方式令人乍舌。


2、滴滴平台存在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案件中滴滴平台很难认定存在故意隐瞒与提供虚假情况,但却符合“能预见损害之发生、能避免损害之发生、未避免损害之发生”的过失。


3、滴滴平台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因果关系的条件说,滴滴尽到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滴滴平台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很显然,如果事前滴滴认真对待林女士的投诉并对这名司机采取相应措施,就会避免这起悲剧。且以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正是滴滴的拖沓与推诿延误了时机,加大了女孩遇害的概率。


经过本文分析可知,滴滴出行在温州女孩被害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看来滴滴出行在道歉声明中“无论法律上平台是否有责任”都会给予赔偿的说法还是对自己的问题认识不够透彻。但是同样也要理性的看到,滴滴平台作为居间人的法律责任要比承运人小的多,虽然本案没有走到诉讼那一步,我们无法得知其究竟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其责任比例通常在20%左右。目前,滴滴平台正在内部整顿,滴滴和全社会应正确对待这起事件,希望两个年轻女孩的生命换来更多人的平安出行。


陈宇律师

陈宇,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综合运用民商事、刑事案件过往处理的经验、资源,以及金融与资本市场、TMT、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大量法律服务实践经验,为企业治理结构设计和规范运营,为企业处理公共关系管理及危机处置,防止、避免企业、股东及高管承担企业、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民商事赔偿、刑事控诉等风险。

任视宇律师

任视宇,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律师自从业以来便将自己定位于诉讼业务与非诉业务均衡发展的综合型律师,承办并参与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刑事诉讼辩护等案件,同时为多家公司提供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其中涉及金融业、投资、互联网、影视娱乐传媒等行业,具备提供综合法律服务的能力。

梁卓卿律师

梁卓卿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客户涉金融、信托、互联网等各个行业,在法律顾问、信用管理、投资咨询、仲裁诉讼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任职大型国有企业,期间负责债权债务清理、征信咨询、应收账款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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