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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加入上海钢铁服务业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

2023年3月3日,上海钢铁服务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长金蕾一行专程至京都上海分所,为京都上海分所正式加入协会举行授牌仪式。京都上海分所合伙人周富毅律师代表京都上海分所参加授牌仪式。周富毅律师参加授牌仪式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加入上海钢铁服务业行业协会京都上海分所作为协会会员,将积极参与和提供在钢贸行业融资及节能减排领域的法律研究与服务工作。本次入会是对京都上海分所在融资、节能减排、碳交易、碳关税研究等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工作的肯定与鼓励。京都上海分所会紧密依托协会平台,孜孜不倦,为协会及钢铁行业的各会员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钢铁行业发展贡献力量。京都律师事务所25周年宣传片如需转载,请保留作者署名及来源“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jingdulvshi)”或联系京都品牌部(电话:010-58173739,邮箱:pinpaibu@king-capital.com)取得授权。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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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你同行 | 京都春季招聘持续进行中

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较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目前,京都律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京都律所,除在北京CBD(中央商务区)设立总所外,更在上海、深圳、大连、天津、南京、海口、日本横滨等地设有分支机构,拥有律师500余名;汇集数百位精英律师及中国法学界最权威的专家顾问;与诸多国内外相关政府部门、专业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并进行学术交流,已建立起专业化、团队化、国际化的大型综合法律服务平台。★我们拥有★27年的品牌沉淀500余人的精英团队我们提供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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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我和我的律师人生

2021年5月15日,作为一年一度的中国法律服务业盛事,且恰逢律师法颁布25周年,第五届中国律师发展论坛暨2021年度“桂客年会”在成都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多名律师参加了盛会。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受邀参加论坛并作主题演讲。本文内容根据现场发言整理:田文昌谈到律师的人生,其实我很惭愧,看到这么多律师,可能多数人不知道我的选择并不是律师,我也并没想到我今天能站在这儿讲律师的人生。我这一生,绝大多数选择都是歪打正着,真有点宿命的感觉。回忆一下,我的第一个志愿是做一个音乐人,很遗憾四次与音乐学院擦肩而过,就是不让我搞音乐。然后我下定决心,我要精通两门外语,可是到现在一门都不通。后来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经历过血与火的洗礼。于是我从艺术转向政治。我发奋读书,我读的马列著作可以说没有多少人能跟我比。当时在国内所有翻译过的马列著作,包括资本论,包括俄文版的联共(布)党史,很多哲学书、历史书、经济学的书我都读了很多。由此,我产生了一种政治抱负,想跟四人帮对着干,差点没出事儿。后来四人帮倒台了,我觉得没有这个历史需求了,而且恢复高考了,我应当参加高考、读书,做点学问了。我想读哲学、经济学,可又一个意外出现了:我当时得了腰间盘突出,很严重,两年动不了,眼看着77(年)、78(年)两年高考的黄金时代过去了,看着我们老高中的同学都考大学了,我考不了。这条路又堵死了,我要死的心都有。78年腰好了,79年就限制年龄了,限制30岁以下。被逼无奈,我一咬牙一跺脚,考研吧!考研,本来想考哲学经济学,但哲学经济学都考高等数学,我学都没学过。结果只有华山一条路,只有法学我可以尝试。我就这么走上法学的道路。所以说是阴差阳错,歪打正着,学了法学。我在此之前,曾经当过几年中学教师,我曾经说过,我一生最大的不愿就是当教师。可是研究生毕业以后,我又要到中国政法大学当了教师。但是后来发现大学教师不错,中学教师是重复劳动,大学教师有研究,有发展,我还挺乐意干的,干的很来劲,我在中国政法大学干的非常好,我在法大口碑还是不错的。我在法大的讲课和讲座出现两次重大事故,一次是在学术报告厅,因人太多差点发生共振,一次是在大礼堂,门窗都被挤坏了。就在这种春风得意的时候,我后来又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出来做了律师,95年我出来创业创建了京都律师事务所。所以我从年轻一直走到现在,走到律师这步,完全是被一种无形的力量推着走。我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但是我想说的是,当我被推上了律师这条路的时候,我热爱这个职业,在这个职业中我找到了自己的存在感,也找到了自己的价值。正像我对学生讲,我说当一个年轻人选择自己的职业的时候,确定自己的目标的时候,不在于你当多大的官,挣多少钱,有多出名,在于你能否实现你的人生价值,或者说能更好的、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生价值,这样你就成功了。那么现在我感到我基本上找到了自己实现价值的这样一个方向,所以我很满意,我一点也不后悔,虽然我放弃了教师,放弃了官场。政法大学的学生们跟我洒泪而别,我是很留恋的。但是我走出了在中国从教授兼律师而转向律师兼教授的这样一条路。我觉得我这趟出了这样一条路,还是有一定的成功感。那么做律师,我们回到谈做律师的感觉,什么感觉?这么多年有太多,时间关系不多讲。简言之,我讲一点感受,我曾经两次做好了以身殉职的准备:一次是92年天津大邱庄禹作敏案,差点被害了。我可以说大邱庄禹作敏,那是中国真正的第一个黑社会。十年以后,办刘涌案的时候,我又差点被抓起来。一次是来自体制外的黑恶势力迫害,一次是来自体制内的压力,我两次差点被害被抓。但是我仍然不后悔,如果真的出现了那样的结果,我问心无愧,也值了。由此我想到另一个感触,我多年前看过一部美国电影,演的是一个海上救生员,英雄的海上救生员,他刚刚退休的时候,他的徒弟遇到了一个大的海难,他放弃了退休生活,自告奋勇帮他徒弟去营救,结果他牺牲了。在死前师徒俩有一段对话,徒弟对他讲,“您这样有名,您能不能告诉我您这一生救了多少人?”他说:“我从来没想过我救了多少人,我只记得我没有救成的有多少人。”对这句话我刻骨铭心!我希望我们每个律师也记住。我们很多律师在吹嘘过关斩将,救了多少人,成功了多少案子,我觉得我们更应当想一想,我们虽然尽力了,但是我们有多少案子没有成功,有多少人没有救成。这才是一个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有的情怀。所以说做律师要能够问心无愧,让我们尽量的做点力所能及的事,包括立法修法,包括律师制度的推进,我们能做多少做多少,这就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谈到退休,我也想退休,在律所我早就退休了,我们京都所有一个非常完备的管理机制,有主任、管委会和管理合伙人。但遗憾的是,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我还没退下来。我在这个刑委会从第一届到现在盘踞了二十六年,我都会觉得惭愧。我多次要求退下来,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到现在还没有退下来。我希望赶紧退下来,能有年轻的人顶起来,把我们的刑委会的工作做的更好,把刑事律师带动起来。现在还有一个眼前的工作我特别重视,希望大家也重视。我们律师的培训,实务技能的培训非常重要。我们中国律师走过40年了,我一直说40年来我们中国律师是走过了一个生成期。40年后,我们应该进入发展期了。我们在生成期的初级阶段,很多东西做的不到位,包括培训,我们还停留在知识传播的讲授层面。实际上我们律师包括法官、检察官一样,技能的培训都是空白。现在我在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这个岗位上,开展了一个刑事辩护技能培训,我认为这点非常重要。我今年内争取把《刑辩教程》这部书出版,这部教程分为上、中、下三篇,理论篇、实务篇、实训篇,三本书系统地把刑事辩护技能实务培训形成一个完整的教材。我希望这部教材能对推动律师的培训,能对提升律师的实务技能起到较大的作用。这也是我的一个心愿。总之,我该退休了,我要退休了。看着年轻人成长起来,我希望年轻人成长的更快,希望在我有生之年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能对推动中国法治化发展,推动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水平的提升,尽力而为,我心足矣,谢谢。京都律师事务所25周年宣传片如需转载,请保留作者署名及来源“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jingdulvshi)”或联系京都品牌部(电话:010-58173603,邮箱:pinpaibu@king-capital.com)取得授权。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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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

本文作者田文昌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读《一辩到底:我的法律人生》《一辩到底》读了一遍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先生的巨著《一辩到底》,发现:这部《一辩到底》所蕴含的更深层意义应该是“深思到底”。德肖维茨先生从一些具体案件出发,以案说法,对涉及法律和法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思考和论证,发出了一个律师的心声,更是一个法律人的心声。他的一切思考,都是由他亲历的案例所引发,进而又上升到理论的层面和法治文化的高度。这些思考,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律师的辩护活动本身。也许,正是他律师兼教授的双重身份才形成了他如此深入思考的动力和源泉。《一辩到底》一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实务操作到理论争鸣,直到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学教育等等。德肖维茨先生都以案说法,有感而发地提出了一系列卓有见地、发人深省的观点。这些观点对于每一位律师和法律人都会有一定的启迪,并能引起共鸣。例如:关于律师职业的职责定位和职业道德,是每一个律师所面临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同时,这个问题也是历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即使在欧美那些律师制度历史悠久的法治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对律师职责定位的困惑和误解。更何况,由于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过于短暂,这个问题在我国更是一个极具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认真体味一下德肖维茨先生对这个问题的感受和见解,或许会有所感悟。在谈到对律师职业的理解时,他在书中写到:“当我考虑成为一名律师时,我幻想着自己只为无辜者辩护,帮他们争取应得的自由。我不认识任何罪犯,所以这件事在我看来很抽象,解决方法也很简单——事实上是我头脑简单——有罪的应当被定罪惩罚,无辜的都应该无罪释放,非黑即白,不存在什么情理纠葛或是道德上的灰色地带。”“我从未设想过自己某一天也会帮有罪者开脱。我对这种情形并不熟悉——毕竟在现实生活中、电影里或电视上,被宣告无罪者总是清白之人,被定罪者也总是罪有应得。”“这才是我梦想成为的那种刑事律师。”“但我很快发现,……尽管有些人自称只代理无辜的人,但现实中没有哪个律师真的如此。之后我又进一步发现,没有哪个刑事辩护律师能打赢所有官司。最后,我明白有罪和无罪并非像“非黑即白”那样简单极端,而仅仅是个程度问题。”(P-219-220)我想,绝大多数律师都会有过与德肖维茨先生同样的感受。只有亲身进入律师行业并且深入角色之后才能真正体味到律师职责的价值定位。当谈到律师为什么要为有罪者辩护时,德肖维茨先生写到:“我怀疑我的某些当事人其实是有罪的,包括那些我胜诉的案件。我也知道有的是无辜的。至于哪种占多数,我也不确定。有种理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总能知道他们的当事人是否有罪,因为有罪的当事人总会私下坦白。起码就我的经历来说不是这样。在我处理的三十多起谋杀案中,只有一个当事人向我坦白了他的罪行。因为宪法的原因,那个案件胜诉了。”(P-249)而当他被学生、朋友、家人和陌生人问到:“你为什么?你怎么能,在明知或者怀疑他们犯下了可怖的罪行,尤其是谋杀时,为这些坏人辩护?”他写到:“我最初的回答——这个答案并不特别令人满意——是‘这是我的工作’。所有的刑事律师都会代理一些有罪的被告,因为显然大部分的刑事被告都有罪。这其实是好事。会有人想住在一个大多数刑事被告都无辜的国家吗?”所以,“就算是为被告中最为人唾弃的罪犯辩护,律师们也应竭尽所能。”(P-250)当谈到律师辩护的作用时,他说:“一位出色的律师能扭转乾坤,倒不是因为杰出的律师更可能为无罪的被告辩护,而是因为如果得到一位优秀律师的帮助,意味着无论当事人有罪还是无辜,打赢官司的概率都会大大增加。热心的辩护律师一有机会就会质疑检方,比糟糕的律师更可能打赢困难的案子。这样的律师给检方施加了巨大的压力,迫使他们只对可能被定罪的被告提起公诉,即使这样的被告也获得了积极的辩护。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只愿意代理明显无辜的被告,这种制约检方的力量便会削弱。保护可能无辜的人不被诬告,这便是我积极为潜在的罪犯辩护的一个重要原因。”请注意,他说的是:“保护‘可能’无辜的人不被诬告”这一点很重要!“尽职的律师愿意一视同仁地为有罪者、无辜者以及处于两者之间灰色地带的人辩护,就肯定会出现一些有罪的被告人和坏人被宣告无罪的情况,这是自然的结果。我也曾为坏人的无罪释放出过力,所以我对此心知肚明。但我同时也在几乎所有人都坚信无辜者有罪时,帮助这些无辜者重获自由。”(P-251-252)关于律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德肖维茨先生更加明确地写到:“律师绝不能做的一件事,就是接了一个案子,对待它却既缺热情又欠准备。”“看看德克萨斯州几个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表现吧!好几个在庭审中居然睡着了。(在一个我上诉了的死刑案件中,律师在审理过程中睡着了,这还算他好的表现——此人一醒,就告诉陪审团他不相信自己当事人的证词!这可把当事人害惨了。”“许多法官,相比积极得过分的律师,更喜欢那些漠不关心者……对某些法官来说,那些热情似火的律师则是个大麻烦。我知道,我就是其中一个。我给法官的工作设置重重障碍,就每一个问题争论不休,要求每一项权利,辩驳每一项检方指控,只要这么做能给当事人带来好处。这么做并不是为了感觉良好或站上道德制高点,而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无论有罪或无辜——运用每一种道德或法律手段打赢官司(或者说,取得最好的结果)。(P-253)“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与公权力正面对抗,不顾人们是无辜还是可能有罪而为他们辩护,我很自豪,尽管有时为作恶多端的罪人打赢官司也令我痛苦。我不会庆祝这样的胜利,尽管从理智角度我明白,为了坚守‘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原则,偶尔错放有罪之人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而偶尔错判无辜之人,是因为我们的司法系统永远无法十全十美,系统中的人也不会永不出错,这也是代价之一,但这代价过于高昂,因此我们应当尽量避免或至少使错误最小化。”(P-254)请注意:“但这种代价过于高昂,因此我们应当尽量避免或至少使错误最小化。”这才是关键所在!律师能不能完全相信自己的当事人?这是很多律师感到困惑的问题。德肖维茨先生对此回答则直接而明确:“你不问问你的当事人是否有罪吗?这是另一个常见的问题。我不问,至少不会直接问。因为犯了罪的肯定会撒谎,而我又没有足够的信息去相信那些真正无辜的人。”(P-254)“有罪的甚至杀了人的当事人会向他们信任的律师坦白罪行,这样的谬论在文学作品中广为流传,也反映在倡导律师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的法定保密规则上。现实很骨感,有罪的(有些无辜的)当事人不会将心底最阴暗的秘密说给律师听。大部分人觉得他们的律师为无辜的当事人工作会比为有罪的工作更卖力,所以他们声称自己完全是司法不公的无辜受害者。他们什么都不会承认。”(P-323-324)“我处理有罪与否这个问题的方式通常是问我的当事人,询问他的死敌会怎么说他,或是对他最不利的证据是什么。这种方式很有效,当事人在不承认自己罪行的前提下会告诉我可能发生的事。被告人对自己的律师说谎的一大原因是,他们认为律师对觉得无辜的当事人会比对知道有罪的人更上心。”“本着小心为上的原则,我会在一开始假定所有当事人都可能有罪。我知道这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但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律师过早地推断当事人无罪,他就更可能犯错。……就跟一名谨慎的医生应当以病人有病为前提一样。”(P-254-255)对于德肖维茨先生的这些观点,我很有同感且深有体会。我在给律师讲课时也曾一再强调过,律师办理案件靠的是证据而绝不是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是指控和判决。我们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研究指控的理由和二审案件中原审判决的理由,但并不能相信这所有的一切。我只注重证据。而且,对每一个接手的案件,首先要从最坏处着眼。实践中,有些律师总是盲目轻信,盲目乐观,满脑子都是无罪的理由而容不下对不利因素的考量,而且还用这种心态去影响当事人,甚至以此去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这种认识不仅蒙蔽了自己也蒙蔽了当事人,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无论面对什么样的案件,从最坏处着想,向最好处努力,都是律师应当恪守的一个不变原则。关于刑辩律师的职业道德,许多人都会遇到一个同样的难题:当你为一个明知有罪的被告辩护成功而使其逍遥法外时,你会面临一个什么样的内心冲突?德肖维茨先生以自己的切身经历表达了他的感受:他在为一个参与谋杀的被告谢尔登·西格尔辩护时,使上诉法院裁定谢尔登不能成为证人,结果所有的被告都被无罪释放了。对于这起辩护成功的案件,他在书中写道:“在我处理过的三十多起谋杀案中,只有一个当事人向我坦白了他的罪行。因为宪法的原因,那个案件胜诉了。”(P-249)“我用这个案例想让学生们体验一下,为一个明知有罪的当事人‘打赢’官司是什么感受。这个人是谋杀罪的共犯,杀害了一名无辜的年轻女性——她同他们一般年纪,正值青春年华。我让他们读主审法官的原话,他被要求驳回对犹太人保卫联盟那些凶手的起诉:‘你知道今天谁没能上庭吗?是艾利斯·孔尼斯(被害人)。有人犯下了卑鄙恶毒、无法宽恕、也无法忘记的罪行;我认为这是起谋杀案,但有人却阻碍了正义的伸张。尽管有人真的逍遥法外了,那些故意这么做的人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当鲍曼(Banman)法官一字一句地念出这最后一段话时,他把目光从被告席转向了我这里,眼神仿佛在说:‘还有你,德肖维茨,你也要对挫败了司法,释放了这些杀人犯负责。’他的眼神催心剖肝,因为我知道他是对的。某种意义上我确实要为此负责。如果我没有使用新颖的法律论证和锋芒毕露的交叉询问法——如果我和我的团队没有日以继夜,想方设法地为西格尔辩护——可能上诉法官就会判他和其他犹太人保卫联盟被告有罪了。我时常想到艾利斯·孔尼斯,以及其他那些我当事人的受害者,因为我的法律论证和调查工作,凶手获得了自由。”(P-328-329)正是基于这种强烈的内心冲突,德肖维茨先生表示:“我从未帮助一个之后再次犯下谋杀罪行的有罪当事人重获自由。我告诉我的当事人,我绝不会再次代理他们的案件。”(P-249)可以说,这种感受,是一个刑辩律师无法回避的纠结。但这却正是律师应当固守的职业道德的底线,也是律师以忠于职守的方式去维护普遍正义的价值所在。他不无感慨地说:“我代理的当事人有我钟爱之人,也有我憎恨之人,还有些我完全看不上眼的人——好人、坏人、不好不坏的人。”(P-107)“我自己曾经遭受不实无端诋毁之害,也曾经错误地遭人指控污蔑。曾有人非正式地控告我煽动战争,以及正式控告我诋毁法官而我自己均选择无罪辩护!我甚至还为对手散布关于我的不实谎言,发起诘难,抵制甚至试图使我失业的做法进行辩护。在捍卫对方无所不言权利的同时,我也会坚持我自己享有的对他们所选择的错误言论提出批评、指责的权利。表达自由应包括接受他人的误解,但并不包括免受言词反击的权利。”(P-111-112)这一段内心独白深刻披露了一个刑辩律师心灵的创伤和品格的坚强。一定会与我们每一个刑辩律师发生强烈的共鸣!接下来,他又说到“我发现我永远无法接近‘真理’,没人能做到。我能做的就是提出理由,不断挑战、质疑,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信息,确保我和其他人都有权改变自己的观点。对我而言,真理不是一个含义确定的名词,而是一个活跃的动词,应理解为‘永不停歇对真理的追求(或了解、学习、体验)’”。(P-112)这一段话非常精彩!深刻而简明地提出了一个律师应当为之追求的价值目标。我在自己做律师的切身感受中,得出了“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的认识,提出了律师不代表正义,但却应当追求正义的观点,很荣幸地能够与德肖维茨先生不谋而合!希望每个律师都能认同:我们律师所能做和该做的就是:“不断挑战、质疑,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信息”,“永不停歇”地去追求真理。关于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不仅涉及到司法问题,而且涉及到立法问题,更是个全社会普遍关注和争议不断的问题。德肖维茨先生以自己办理过的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为例,以案释法,深入剖析了关于言论自由的司法界限。他提出:“一切言论都应当得到宪法保护,主张对言论进行审查的人应负有完全责任证明涉事言论如不经审查将会立即导致无可补救的严重伤害。”(P-163)而“挑起暴力的言论至少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反应型,即发言者让听众极为不满或出语不恭,导致听众以暴力手段回应发言者的言论。法律上将其归为'挑衅性言论',即导致听众进行暴力反击的言论。第二类为鼓动型,即发言者怂恿听众实施暴力,听众因此对第三人或机构造成伤害。法律上将其归为“明确且现实的危险”。(P-167)他认为,对于具有明确现实危险的鼓动型言论,应当加以限制,而对“挑衅型”言论不应加以限制。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与所保护的言论内容无关,不会倾向于正确的言论,而禁止不当的错误言论。是非对错由公众决定,但政府应当不加干涉地让公众了解各方观点。这也是各种观点想法在民主国家应有的存在状态。政府必须保护不当、错误和冒犯性言论者免遭暴力对待。“如果对言论的暴力回应被视为可以进行审查的合理理由,那么行使暴力行为的威胁就赋予挑衅性言论的‘受害者’作为审查者的权利。因此,此举会激发人们对不良言论采取暴力回应”。“法律不应鼓励此种‘暴力否决权’”。(P-168)“对不良言论的最佳回应就是正确言论,而非一禁了之。我们捍卫发表不良言论权利的同时,必须主动发出正面言论。”(P-181)他引证法国哲学家伏尔泰的名言“我不赞同你所说的,但我会誓死捍卫你发言的权利。”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指出:“这些年来出现了一种对被视为冒犯伊斯兰和其他宗教的材料进行审查的国际化趋势。”“提出这些建议的背后动机是限制亵渎伊斯兰或先知的权利,同时使那些仍坚持将此类亵渎行为入罪的政府合法化。”“然而,对宗教和宗教行为进行批评,不管是批评伊斯兰教、犹太教还是基督教,恰恰是表达自由的核心要义所在。”(P-200-201)关于如何理解和处理舆论和司法的关系,也是每个国家在司法活动中都会面对并为之困惑的问题。对此,德肖维茨先生表达了一种现实而客观的见解。“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仅要在身穿长袍的法官和地位相当的陪审团面前受审,也要在‘舆论法庭’上受审。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在‘舆论法庭’上就案件的法律和道德方面投上自己的一票。对一些身为公众人物的当事人来说,‘舆论法庭’作出的‘裁决’可能和陪审团作出的裁决一样重要。”在承认舆论对司法具有不可避免的影响力,甚至会干扰司法公正性的同时,他又说到:“尽管媒体报道常常会扭曲司法系统的作用,媒体却可以作为制衡法官、检察官和刑辩律师的有力武器。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新闻出版的自由,但有时也会和保障公平审判的其他宪法修正案发生冲突。尽管两者间很难达到适度平衡,这一平衡却对民主治理至关重要。”(P-420)德肖维茨先生在此客观地指出了舆论对司法活动影响的两重性,即虽然舆论具有干扰司法公正的一面,但也有制约和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面。所以,应当正确处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而不能因噎废食,扼杀和限制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法学教育理念,德肖维茨先生的见解更有独到之处。德肖维茨先生的特殊经历是既做教师又做律师,而且是先做教师后做律师。他很自豪地表示:“我是主要法学院中第一批一直代理刑事被告的专职法学教授之一。我一直认为,法律实务让我成为一名更有经验的教师,因为我可以把我的出庭经历带到课堂;我也认为讲授法律使我成为一名更成功的律师,因为我可以把我的学识带上法庭。”(P-337)德肖维茨先生的这个经历与我很相似,因此在教学问题上我与他有很多同感。他是25岁到哈佛大学任教,而我是36岁才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这期间,恰好是被文化大革命整整耽误了10年。当然我也有比他幸运的时候,比如,他开始任教时,想向两位“最棒”的老师提出要听听他们的课却被拒绝了。而我在开始任教时,不仅有幸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旁听了好几位老师的课,而且居然还有前辈老教师把他的备课笔记借给我作参考。德肖维茨先生“从第一天讲课开始,就喜欢上跟学生进行苏格拉底式的论辩”,这恰恰也是我的风格。他还说“我想让他们放松,因此想了一个办法。大概是开始上课一周后,我有意在讲述某个案例时犯了个小错误,然后问学生们,法官会怎样给陪审团指示?一位学生怯生生地举手说:‘老师,此案没有陪审团指示,由法官直接审理。’我说:‘噢!是我的错,你对了。’然后继续上课。这次“错误”以后,学生们放松了许多,愿意大胆回答问题了。”(P-87)教师敢于在学生面前认错,是一种与学生平等相待的表现,并不降低自己的威信,反而会与学生拉近距离。这种体会我非常深刻。同时,我也常常在课堂上故意出错,这样做还可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使他们更加集中注意力。但遗憾的是,有些教师并不认同这种做法。我既做过中学教师,也做过大学教师,从做中学教师的时候我就是这样对待学生的,而事实证明这样做的效果是成功的。直至今日,无论是几十年前我在中学任教时教过的学生,还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都与我保持着非常友好的师生关系。我一直为此引以为豪。德肖维茨先生特别强调案例教学,这一点我也很有同感。从第一次上课开始我就尽可能地用案例教学,直到今天,我还在呼吁要加强案例教学。但遗憾的是,现在我们做的仍然远远不够。德肖维茨先生担忧:“今天多数法学院在教学生成为‘昨天’的律师,而非‘明天’的律师。它们在使用十九世纪中叶发展出的教学方法,教育即将在二十一世纪中叶进行法律执业活动的学生们。”(P-540)“要使学生未来能有效代理当事人,教授们就需要有实践经验,不与时代脱节。……法学院的教师选聘和教学环节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求得平衡。”(P-541)对于德肖维茨先生的担忧和建议,我早已感同身受(可能具有从教授转为律师经历的人才会感受更深)。出于对当前法学教育中三脱节(理论与实务脱节,相关学科脱节,实体法与程序法脱节)现象的担忧,我曾几次专门撰文提出与此相关的教学改革建议。但,成效甚微。《一辩到底》的作者德肖维茨先生从自身的辩护活动谈起,通过对个案的深入分析和雄辩的论证,将读者引向了对国家法治结构和法治理念的关注和思考。书中涉及的内容丰富,领域广泛,其意义远远超出了辩护活动本身。前面的引述和点评只是本人蜻蜓点水式的有感而发,远不能涵盖书中的丰富内涵。希望每一位法律人都能抽时间读一读这本书,或许能从中受到一些启发并引发出一些思考。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1995年创办京都律师事务所,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曾经代理天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告禹作敏案、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杨斌合同诈骗案、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吴英集资诈骗案、黄光裕非法经营案、颜立燕合同诈骗与挪用资金案等国内外影响重大的案件。田文昌律师被誉为"学者型律师",曾出版《刑罚目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律师与法治》《控·辩·审三人谈》《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谈律师》《与法治同行:田文昌论文选集》等著作,共发表著作及论文数百万字。京都律师事务所25周年宣传片如需转载,请保留作者署名及来源“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jingdulvshi)”或联系京都品牌部(电话:010-58173603,邮箱:pinpaibu@king-capital.com)取得授权。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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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所25周年宣传片 | 与法治时代共舞

如今,砥砺前行25年的京都律师事务所,与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同行,与时代的脉搏一起跳动。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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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立法、司法实务以及高校科研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共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前景。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应邀出席了研讨会并作主旨演讲。田文昌律师从六个方面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以下为发言实录。田文昌各位同行,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时间关系,开门见山。关于认罪认罚程序的尝试,我想谈六个方面的问题。认罪认罚程序实施两年以来,效果是很明显的,大家有目共睹,但是问题也不少。我只谈实践当中大家比较关注也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大家知道认罪认罚最核心、最重要的是自愿认罪、自愿认罚,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因为对自愿性的问题,律师界反响比较强烈。首先,在实践当中,检察机关积极推行该程序,力度很大,很有成效,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被迫认罪的现象。今天早晨,我还跟张军检察长聊到这个问题,虽然认罪的基本上都判了,但是认罪的是不是都该判?是不是真有罪?这个问题值得反思。这是我要谈的很重要的问题。很多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面临两难选择,即要么认罪,要么重罚。因为如果认罪,量刑建议可能是三年,如果不认罪,就可能是五年、六年。面对这种两难选择,有的时候就是签了“城下之盟”,不得不签。这就导致了有些坚持自己无罪的,而且律师也认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压力下被迫就范,律师是无所作为的。其次,真正自愿认罪比例不够高的原因何在?我们一直在统计这个比例到底是多少,有70%、75%、80%甚至更多?上次在最高检培训现场“三人谈”的时候我就讲过,认罪比例高是正常的,在国外都可以达到90%了,但为什么我们达不到?有两个原因,除了政策本身,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公诉质量的问题。如果公诉质量高了,那么这个比例当然就会提高,公诉质量不高,那么认罪率不高就正常。所以对于公诉质量我们应当反思: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权衡利弊,甘心认罪,但确有冤情的或者争议比较大的是不会甘心认罪的。如果在公诉质量不够高的情况下去追求认罪认罚率就会出现违心认罪的问题。所以,慎重公诉,提升公诉质量,自然会提高认罪认罚适用的比例,千万不能偏面单纯追求数量,否则就会留下后遗症。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统计数据当中认罪认罚比例的提升,究竟是公诉质量提高了?还是在有诉必判的大势所趋压力下所导致的结果?由此,我认为对当前的认罪率,也就是服判率的真伪比例,我们应当做一个深入的研究。二、关于法官的中立性对于被迫认罪的原因,很多人仅仅归责于检察机关的强势作为,包括律师界,也有很多人跟我反映说检察机关太强势,被告人被逼无奈才认罪的。这种认识确有一定道理,但不全面,而且不是主要的。我认为,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的势头很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了很大压力,这是事实。这种被迫认罪的现象,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宗旨,应当认真总结和反思。但是,我们应当从更深层次来思考,这种压力之所以会发生作用,深层原因还是在法院。因为,从形式上看,是公诉机关太强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敢抗拒,但是为什么不敢抗拒?实质上,之所以不敢抗拒,关键还是由于法官不够中立。所以,法官不中立,才是被告人被迫认罪的深层原因。法官不中立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参与过早或表态过早,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控审双方与当事人就形成了2:1的局面,法官成了公诉人的后盾,结果已经摆明了,即如果不认罪肯定要重判。这种情况下,等于提前进入了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敢不认吗?如果不认,那就没有商量,就要重判。不管是真心认,还是假心认,总之都得认。所以,要使认罪认罚程序回归本意,法官必须保持中立。那么,如何摆正法官的位置?必须明确,认罪认罚程序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官只能裁判,绝不能干预。法官绝不能先期介入或只能消极介入,即仅限于了解情况,不能表露任何态度。一旦法官先期介入,被告人即失去了主动权,也就失去了自愿性(审判阶段认罪另当别论),认罪认罚程序就背离了初衷。另外,无罪判决的比例,是法官中立性的重要标志。第一,目前有罪判决比例明显偏高,不符合诉讼规律,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形成了一种有诉必判的导向,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中立性缺乏信心,难以保障审判质量。第二,法官应当敢于作出无罪判决,对有些审判虚化的原因应当研究和反思。有观点说庭审实质化做不到,做不到就是虚化。那么原因来自于哪里呢?当然原因有多方面,法院也有难处,但法院自身也要总结经验。比如,刚才有人也谈到了辩审冲突的问题,控辩冲突是很正常的现象。可是,近年来,我们的辩审冲突反而逐步升级,甚至都超过了控辩冲突。为什么?这是个怪事!全世界我也没听说过有辩审冲突不断升级的现象,那么我们是什么原因?我认为,法官中立性是最重要的原因。不是说推卸责任,不是说律师就没有责任,律师也有责任,也有律师过分的时候。但是,从总体来讲,法官是法庭的主宰,律师是有求于法官来主持公道的。如果个别律师脑子进水了,去找法官挑事,这种情况我不排除。但是,如果说有很多律师找法官闹事,说句难听的话,这就相当于耗子找猫闹事,违背逻辑。正常情况下律师怎么会去找法官闹事?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法官应当反思,我认为辩审冲突的主要原因就是法官偏离了中立性。同理,如果法官不中立,那么认罪认罚程序怎么能做到正常推行?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的。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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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之封启示——如何让“封城、封村、封路、封小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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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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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狼Disco》版权纠纷反转:宝石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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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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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系列|疫情中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期限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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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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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科创企业股权投资尽调要点及相关对策(上)(股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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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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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系列|出入境管制措施对旅游服务合同履行及个人出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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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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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系列|四问“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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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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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实施后,城里人能去农村买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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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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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系列|新冠疫情下北京企业复工后用工管理及应对措施实操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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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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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西韦”专利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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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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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野狼Disco》买的Unlimited伴奏能商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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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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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肺炎疫情期间商业和办公房屋租金减免的法律分析

如因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防治疫情的措施而导致房屋无法使用或根本影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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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视点|建议计薪!给延期复工企业的四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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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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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管理规定及延迟节后上班的公告

不参加聚集性活动,暂停所有来自和去往湖北的差旅。如有新情况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律所会另行通知,请大家留意。律所相关消毒预防保障工作已经启动,我们同时会持续关注疫情进展并和大家保持持续沟通。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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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之选|京都律师2019专业文章年度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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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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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主要法律法规变化系列 | 交通相关规定及其他重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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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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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多元视角下的“精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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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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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一个“不完美”的有效辩护

笔者谈论这个案子并无意多说这个案子是否存在问题,亦或者存在多大的问题。想表达的是立法粗糙会造成司法的混乱。对明知进行分级,将其内涵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刑事证明责任的负担问题,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精确化。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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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路 | 从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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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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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主要法律法规变化系列 | 产品品质及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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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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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年福利 | 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即将施行 创新商业模式的保护日趋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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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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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所3个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成功入选 《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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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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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实务 | 从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看承揽与雇佣的区分及侵权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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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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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实务 | 从一起央企收购案谈投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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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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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主要法律法规变化系列 | 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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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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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中国民营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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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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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宣判周“收官之作”谈专利审查和保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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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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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主要法律法规的变化系列 | 外商投资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法律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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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含义亟需明确

上述司法解释和判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含有司法机关通过对宣告刑进行预判来决定案件管辖级别的意味,但是也并不十分明确,同时有未审先判之嫌。况且,“可能”的判断极具主观色彩,也有违法治确定性、公开性的原则。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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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科创玩秃噜皮的法律圈 ——脱虚向实,从“互联网+法律”到“法律+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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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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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联名上书,收容教育制度今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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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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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夏俊、王悠律师为行贿案当事人成功辩护,“黄金救援期”内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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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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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人文 | 鸽子的迷信和时间的维度——《无姓之人》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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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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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春贪污、受贿案二审终改判,七年办一案 主办律师直呼七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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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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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京都所王九川律师为某行贿案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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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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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从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看保险法之“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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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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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实务 | 小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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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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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发展的两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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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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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论法 | 从司法实证角度探析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认定标准失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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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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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一个“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案件”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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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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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李志广律师为彭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辩护 最终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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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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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 | 一起非典型供暖纠纷带来的思考:非金钱债务如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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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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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论法 | 检验报告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定位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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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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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刘洋律师代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终审胜诉,助委托人保全近亿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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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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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猫案”、“3Q大战”与互联网行业“二选一”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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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