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系列|疫情中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期限相关问题探讨
本文作者
马立喜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仍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蔓延,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在春节放假前,一些案件已经进入了法庭审理阶段,按以往的工作惯例,春节开工后便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但是,目前抗击疫情的严峻形势,使得法院难以确定可以开庭的时间,而刑事案件的审理同样也有极其严格的审理期限限制。
2020年1月28日中央政法委专题会议指出:“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至此,疫情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和中央重人民生命、健康,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的政策,与审理期限限制产生了冲突。目前笔者作为几个案件的辩护律师正在等待节后开庭安排,其中有的法院自行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书,有的法院联系笔者,让笔者以辩护人的身份配合写“延期审理”申请书。还有两个待开庭案件目前暂未收到法院任何消息。那么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应对疫情,选择或者申请中止审理还是延期审理?理由何在?既然该问题在承办法官之间存在认识差异,那么其他法律工作者也有可能对此产生疑问,有异议就需要解决它,另外该如何写申请“配合”法院,这些是笔者动手撰写此文的初衷。
笔者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将针对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两个程序性问题展开探讨,从法律规定、对审限的影响、司法实践操作等角度进行集法、举例、表意。以期明晰面对疫情这种特殊情况,辩护律师、法院如何应对法庭审理期限的问题。
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制及对审限的影响
(一)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制
法庭审理阶段涉及延期审理的法条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八条,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一百七十三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涉及的延期审理事由:1、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2、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3、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4、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这里涉及辩护人可以申请延期的事由只有第2项和第4项,而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几乎不可能请辩护律师以第4项为由协助其延期审理。更何况通过下文的分析可知,只有第3项的延期事由可以导致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这时法院不经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便可以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赢得更多的时间。而辩护律师另外可以参与实施的第2项,所涉内容往往已经在庭前会中提出并做出相应决定,没有开庭前会的,辩护律师基于积极履行职责的原因也会早已提出申请。而不是等疫情出现后由法院联系律师,律师再行“配合”法院提出“延期”申请。更何况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仍面临各种困难,同样法院也常常以“认为没有必要”使得物证的调取、重新鉴定、勘验最终流产。所以,第2项也不会是法院联系辩护律师配合“延期审理”的事由。基于疫情,辩护律师在延期申请这个问题上,实质上根本无法进行“配合”。
(二)延期审理对审限的影响
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而对于其他情形的延期审理则不影响审限,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四类情形的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则只能通过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方式,来延长审理期限。
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制及对审限的影响
(一)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制
法庭审理阶段涉及中止审理的法条有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九十六条,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七十五条。涉及的中止审理事项: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4、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5、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这里除掉被告人及自诉人自身原因外,涉及辩护人可以申请中止的事由就只有第5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20年2月2日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随后多地相继出具了“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就本次疫情属于法定的“不能抗拒的原因”均进行了确认,为第5项的中止事由的确认提供了充分的适用依据。
(二)中止审理对审限的影响
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在斩断审理期限持续计算的同时,还可以灵活应对疫情的发展态势。
疫情不是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
结合延期审理事项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以及笔者上文中提及的辩护律师于疫情笼罩下的司法实践中基于疫情“配合”法院的做法,实质上并不能达到法院所期待的延期审理目标。概括起来说理由如下:首先,辩护律师可以参与申请的延期审理事由并不影响审限,况且申请后,即便是法院认为有必要延期来解决申请的问题,同样需要审理法院向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在此情况下,站在法院立场上考虑,因证人的联系、出庭时间的确定、鉴定需要时间的长短、更换审判人员或公诉人之后庭审准备时间等这些随之而来的问题,其实是给法院开庭时间的确定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当前突发的疫情,在审限已经经过了一段时期后来启动这种形式的延期,更会使得法院原本紧张的审理期限雪上加霜,根本达不到法院联系辩护律师的目的。其次,法定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的事项,因法治发展进程、理念认识的不足等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更多的情况是辩护律师提出的该类申请经合议庭短暂合议后就被驳回。所以,这些申请事由无论平日还是疫情期间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更不会符合法院联系律师“配合”延长审限的目的。
笔者作为辩护人的某重大刑事案件的承办人员于2020年2月3日联系笔者,沟通变更开庭时间事宜,将春节前已经以《开庭通知书》的形式确定的2020年2月上旬(笔者注:涉及案件相关信息,有意舍掉具体时间)开庭的时间进行推迟,请笔者“手写”一份“延期审理”的申请。面临重大疫情笔者当然愿意配合法院推迟开庭时间,这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有好处。如何写申请的问题便摆在了笔者面前,其实该案件原本属于典型的法院强行、快速推进开庭的案件,该案件中各辩护人此前多以阅卷时间过短请求法庭晚些确定开庭时间,且证人出庭等事项均在庭前会中提出过正式的书面申请,而后法庭均不予许可。最终,辩护人手写了一份“中止”审理的申请,按要求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案件承办人。前天听同案辩护律师说法院决定“延期”开庭了,但目前辩护人还没有收到任何“延期”的手续或者口头“延期”答复。在审限逼近的情况下,要么法院再次确定的开庭的时间还在原审限之内,要么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上一级法院报请“延长”了审理期限,要么便依照笔者的申请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依法再无他途。该法院最终以何种理由操作的“延后”审理,笔者此时尚不清楚。
综上,以疫情为事由,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并没有依据,也不能实现法院联系辩护律师的目的,法院应重新考虑延后开庭的方式。另外,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而疫情的缓解或者消失却无法预测准确的时间,实际上法院以疫情为由提示律师写申请配合“延期”审理,于法于实践都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疫情之下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不能抗拒”事由申请法院中止审理
(一)中止审理的申请权问题
上文已经进行了说明,本次疫情已经被官方认定为“不可抗力”,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并没有列明中止审理的启动者。既然这样,合议庭、辩护律师启动中止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所以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中止审理。再结合刑诉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缺席审理规定,涉及恢复审理的启动人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笔者认为基于启动申请与恢复申请权利对等原则考量,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同样具有中止申请的启动权。
(二)中止审理的决定权问题
毫无疑问中止审理的决定权在法院。笔者以刑诉法第二百零六条:“(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来举例说明,记得笔者的同事曾发表过一篇《“严重疾病”谁说了算?判断标准需统一》的文章,实际上提及了刑事诉讼程序中“严重疾病”的认定主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尚不明确的问题。笔者于2016年曾为一位涉嫌受贿等罪名的官员做全案无罪辩护,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近二十起,庭审过程甚是艰难,庭审中也多次休庭,庭审时间累计起来更是持续数日。其缘由之一便是被告人本人身患多种疾病,其中典型的是心脏做过支架、膀胱癌。庭审中的多日被告人都是打着氧气开庭,还时时当庭晕倒,据悉在庭下治疗时还曾休克。但是法庭仍然坚持开庭,漠视被告人、辩护人的请求,强行推进庭审程序,直至庭审结束。所以,在“严重疾病”的审查主体、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不明确的情况下,此情形于司法实践中的出现在所难免。由此可知,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困境。
法院可以根据“不能抗拒”事由直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笔者于2020年2月5日收到某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书》,理由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因出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文书撰写有理有据,值得赞许,且并不需要辩护律师写申请即可平稳度过疫情期间。该法院在没有辩护人申请中止审理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作出了该裁定,合情合理合法。
综上,本次疫情下,法庭请辩护律师“配合”处理审限问题的现实意义不大,处理审限问题最好的办法便是法院自行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当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大背景下,辩护律师同审、控各方一起努力,在合法的情况下实现审限的可操控性,于合情、有序的庭审进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各项权益是彼此一致的目标。同时辩护律师和法庭都应对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规则加以重视,做到申请有据、裁决依法。
京都律师事务所 马立喜 律师
2020年02月08日
马立喜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日起一直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民商事等案件。近年来开始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擅长为复杂、疑难类案件辩护,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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