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系列|出入境管制措施对旅游服务合同履行及个人出行影响
本文作者
吕志轩
徐坤
2019年12月以来,我国出现了从湖北省开始蔓延到全国各地乃至境外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由于该疫情传播范围广、爆发速度快,北京时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019-nCoV)被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尽管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呼吁不建议对中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但相关国家或地区在疫情爆发之后,相继采取禁止在中国疫情重点高发区停留甚至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进入本国境内或限期其离境的措施。同时,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我国出入境管理局也发布公告暂停受理、审批、签发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签注,并建议广大居民尽量不安排出国出境旅游活动。
在疫情期间,国内外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出入境管理的紧急管制措施,本文主要对受管制措施影响旅游服务合同履行相关问题以及个人近期出行安排的建议进行分析。
关于旅游服务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一)在疫情爆发前已经与旅行社签署了合同,并交了团费,现在因为目的地对中国大陆地区的游客有入境限制,并且近期航班已经全部取消,旅游者或者旅行社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
旅游服务合同会针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可抗力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相应事项,可直接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本次疫情爆发,国内外相继采取管制措施,该客观事实符合现有法律规范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即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不可抗力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满足《合同法》第94条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现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作为合同双方主体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旅游服务合同。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游者和旅行社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参考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观点:
旅游服务合同大多会事先约定违约条款,此次疫情爆发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双方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友好协商。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因此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如无特殊情形,合同双方不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援引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作为旅游合同双方主体存在退费争议,应如何协商?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旅游法》第6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旅行社应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双方在协商退费事宜过程中除了参考法律具体规定以外,还应本着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特殊因素,例如因取消订单而扣除的手续费应如何承担等问题。
援引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二) 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
(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前述3个问题为旅游服务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后,最为常见、最引起关注的问题。笔者分析上述问题时,严格限制了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在疫情爆发前已经与旅行社签署了合同”;包括结论条件“限制入境”、“航班取消”。在具体个案中,要充分考量以下因素:
1、合同签订具体时间,即签署的时间在疫情爆发前还是爆发后?合同双方是否尽到了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以往案例的中,法官会根据双方注意义务的不同而判定双方按比例承担已发生损失。
2、疫情的爆发是否造成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疫情的爆发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在出境旅行且目的地采取限制入境、取消航班的场景下,旅游者因客观无法前往目的地,疫情的爆发已经造成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假设目的地并未采取管控措施,且旅游者因各种原因在疫情爆发时也未在中国境内,仅主观上担心会受到疫情的影响,此种情况旅游者欲解除合同可能会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关于个人出行的建议
除了跟团出境旅游,一些年轻人更青睐“自由行”,此类个人出境计划,处理方式较为灵活,建议近期有出境计划的个人尽量提前取消相关航班、住宿订单,及时止损。对于已在境外工作、学习且近期有返回国内计划的个人,则需考虑更多因素,例如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已采取管制措施,返回国内后,可能会导致在相应管制措施解除以前,个人无法再次前往经常居住地所在国,从而导致境外的工作、学习受到影响。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近期有关国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截至2月7日,100多个国家已明确的管制措施(具体措施仍会实时更新),包括停飞所有往返中国的航班(不限航空公司)、暂时限制来自中国的外国人员(除本国公民或相关直系亲属,其余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停留过的外国人员均会被影响)入境、暂停为中国公民发放工作签证和电子签证、甚至所有种类的签证。部分还未实施管制措施的国家也加强了入境身体筛查等相应环节,且对于允许入境人员也会采取14天医学隔离等措施。相关管制措施均无明确的结束时间,预计会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而发生变化。
综上,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近期有出境计划的中国公民要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如无必须的出境安排都尽量将出行计划推后或者取消。如必须现阶段出境且相应国家还未采取管制措施,则要考虑到达后的医学隔离时间,这会增加停留时期的时间成本。同时建议有出行计划的个人密切关注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及相关国家使领馆的最新通告,或者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最新开通的“出入境信息一键通查询服务”查询最新信息。如前往国家需要办理签证,需考虑各使领馆暂停受理签证期间积压的已受理但未办结的申请以及新申请的激增,这会导致签证审核时间加长,建议充分预留签证申请时间,以保证行程顺利。
吕志轩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二十余年,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过,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民法民事专业研究会会员。业务领域为政府日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的专项法律服务、私募股权基金、金融及互联网金融等领域金融衍生品法律业务、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公司企业日常风险控制、法人治理结构设计、股权融资、房地产项目转让及融资等法律业务。吕志轩律师办理过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及非法集资专项处置案件,有丰富的政府法务、刑事辩护、民商案件代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有优秀的从业业绩。
徐坤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政府法务、互联网金融、破产清算、民商事诉讼、企业顾问、股权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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