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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狼Disco》版权纠纷反转:宝石侵权了吗?

李明真,梁卓卿 京都律师 2020-08-31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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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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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卓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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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念着先辈的意志,救死扶伤的义士,留取丹心照汗青,那是我民族的气质,一定要阻断这苦难,就顶住武汉,让我为请战的同伴,再擦干血汗……”今年央视元宵晚会上,由董宝石、玲花等人演唱的励志抗疫歌曲《出征》火了,这是前几天陷入《野狼Disco》侵权风波的“老舅”董宝石为致敬逆行前往疫区的战“疫”勇士医护者而作的一首全新的原创歌曲。因这首歌曲引用了岳飞的《满江红》中的词句,董宝石竟然在作词这一栏,把“岳飞”的名字,写在了自己的前面,可见前段时间的侵权事件给他造成的心理阴影面积不小。而最近事情又出现了反转,原作者芬兰人Ihaksi近日又在社交网站上回复,他并无意起诉宝石,自己是被有心人利用录了一个视频证明自己是《More Sun》创作人而已,还希望能与宝石进行合作。一时间,宝石又被各种网络文章洗白,甚至称其遭受陷害。加之前段时间宝石表示要把《野狼Disco》的全部版权收益捐给武汉医护人员家属,更多人愿意为宝石说话,相信他并未侵权。那么,宝石究竟是否侵权?下面我们对这个热点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一个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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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aksi创作的《More Sun》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作为《野狼Disco》的编曲(原beat)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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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Ihaksi创作的《More Sun》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网络讨论不一,原因是Ihaksi把《More Sun》作为beat在Beatstars出售,beat这是可以理解为一个短的伴奏段落,重复性强,便于在固定的节奏和和声走向里固定情绪,可视为编曲的一部分;编曲,对应英文为“arrange”(意为安排、排列、整理),是指以既有旋律为基础,利用各种方法形成复杂的多声部主调音乐的表达的过程。简单地说,编曲工作是调配一首歌的精神、风格、特点及决定乐器搭配的种类。中国法律并不认可编曲有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知,作品必须满足两个特点,即独创性和固定性,而在审判实务中的普遍观点,认为“离开了乐器的演奏(或者电脑编程)及其他因素的配合,编曲的劳动无法独立表达,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参见李丽霞与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而且编曲在国外包括知识产权发展较为发达的美国法律中,也不认可编曲的著作权。


但是我们讨论是否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最为关键的是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这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而不是一味看到编曲就否定版权的价值。但是我国对于采用怎样的独创性界定标准,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独创性标准内涵问题上一直很模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独创性中的“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创”指的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也即作品应该体现创作者的智力活动。在回到芬兰人创作的《More Sun》,我们认为它是Ihaksi独立创作并且能够以固定形式归固定下来,体现其独立的思想和表达,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当然具体判定还要看法官的认定。


同时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TRIPS协定,根据《伯尔尼公约》第3条和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可知,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中国和芬兰都是《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那么芬兰人创作的作品同样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Ihaksi创作的音乐作品《More Sun》在中国境内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其也能单独使用,可认定为单独作品。另,《More Sun》创作于2018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该作品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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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侵犯了谁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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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署名了编曲为Ihaksi,因此不属于抄袭。根据玛西玛国际传媒(以下简称“玛西玛”)方表示,此公司从Ihaksi处获得了自2019年11月15日起后30年的有关《More Sun》在大中华区(港、澳、台)的独家授权,而宝石对《野狼Disco》的商演是否侵犯了玛西玛的权益,关键在于:Ihaksi与玛西玛签订的独家授权合同中赋予给玛西玛的权利又有哪些?是否包含商演。若合同中明确有商演、宝石未经过玛西玛许可进行盈利性活动,便可能构成侵权。根据玛西玛方提供的独家授权合同,Ihaksi已经将《More Sun》的综合性版权(包括独家使用、独家商业开发、独家经纪和独家诉讼)在中国地区独家授权给玛西玛,在大中华地区(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任何对《More Sun》的使用,都应经过玛西玛的授权,包括《野狼Disco》。也就是说,若没有玛西玛的授权,《野狼Disco》的商演、广告和春晚,及宝石擅自把伴奏许可给其他合作方使用,不仅造成对玛西玛国际传媒权利的损害,同时也导致这些合作方也将面临诉讼风险。


同样是获得了授权,为什么宝石可能涉及侵权?因为宝石购买的授权是99美元的最低授权,无法涵盖流媒体传播及商业表演,当然Beats销售网站在这个环节也有“虚假宣传”的嫌疑,因为网站页面的宣传声称是无限制的流媒体使用,但是在合同中却加入了大量non-profit,non-commercial的限制。


无论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这也就提醒广大热爱说唱的歌手,在平台上购买伴奏beat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于关键性的权益,诸如:能否商演、权利范围等关键信息,找专门人士把关,这不仅是对他人创作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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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可能面临的责任有哪些?如何更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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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对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做了明确规定,包括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的承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结合本案,在此只对民事责任进行分析。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玛西玛国际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后,或诉前提供担保后申请法院对野狼作品停止使用,包括这首歌可能暂时从各大音乐平台下架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是对作品权利人造成人身权利侵害而适用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侵权行为人造成著作权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时,宝石可能侵犯玛西玛音乐作品发行、改编、表演和传播权,他应以自己的财产补偿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三、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宝石不能在继续演唱《野狼Disco》了,需要明确一点,宝石将伴奏用于《野狼Disco》,这是没有问题的,合同是允许他用伴奏来编曲的,只是不允许“转售”和“营利”。所以,今后我们仍能听到2019年最火热的的《野狼Disco》,只是在纠纷没有解决前,暂时不能看到商演及转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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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捐赠的行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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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的承诺。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且不可撤销。


结合本案,首先要厘清野狼作品的权利人对武汉医务人员家属的赠与是否属于公益性赠与,是否与相关部门就赠与事项达成了合议,如果属于公益性赠与,并达成了合议,即可认定赠与成立,否则,不成立赠与法律关系。无论野狼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赠与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将作品的全部收益作为赠与标的额,而不受作品的违法性影响。同时该赠与数额的确定不应当受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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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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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的《野狼Disco》可谓有着“东北人民艺术的复兴”的高度美誉,这种受喜爱度可见一斑,我们相信他是有着对版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所以才会出钱购买beat,但是由于法律合同太过专业,一不小心可能就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状态。同时,全球化、信息化、大数据化和智能化等进程必将导致非创造性劳动的价值日趋下降,创造性劳动的价值日趋上升,创造力层面的竞争必将成为核心。所有这些都必然会加速创造力主导世界的进程。法制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核心,是无法动摇的框架,在法制化的背景下,尊重创造,尊重版权,尊重法律,将会使自己以更有利的状态迎接新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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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卓卿,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办理大量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案件,成功处理多起疑难复杂的融资性贸易、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清理等案件并发表研究文章。在帮助企业法人治理、合规管理、防控法律风险、处理经济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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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真,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修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以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商事犯罪预防、合同纠纷、企业法律服务等刑事、民事诉讼及非诉业务见长。参与多起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高利转贷案的辩护工作,同时也积累了大量民商事案件诉讼、非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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