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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联名上书,收容教育制度今终废止!

京都律师 京都律师 2020-02-08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至此,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已经存在了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正式被废止了!而在这背后,法学专家、实务界人士等的疾呼功不可没。


2014年京都所召开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研讨会现场


早在2014年6月7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就邀请了我国行政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学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以及国内知名律师、媒体记者召开从黄海波案谈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研讨会。江平、应松年、樊崇义等法学家在京都所的倡议下签署《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联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收容教育制度。陈光中、姜明安、贾宇等专家学者,也以书面意见或委托发言的形式,请废收容教育制度。联名者还包括杨立新、阮齐林、王敏远、王麟、杨伟东、彭新林、刘桂明、田文昌等专家学者、媒体、律师共133位。


第一行左一:江平,左二:樊崇义

第二行左一:应松年,左二:田文昌


在当年这封建议书中,与会专家曾提出四点理由:


一、收容教育制度与我国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协调


建议书认为,收容教育实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关键性制度是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得以建立,其制度建立与《立法法》等法律不协调。


同时,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仅给予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规定收容教育。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的相关内容已不应再适用。


二、收容教育的存在已不合时宜


收容教育制度对象界定模糊,适用混乱,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制度安排的不周密,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建议书认为,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在特定时期的产物,在历史上或许曾有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现在已经不合时宜。


三、收容教育手段的严厉性与规定的性质明显不符


建议书认为,在现有的收容教育制度下,对卖淫嫖娼者可以先施以治安拘留15日,再给予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是对人身自由重大限制的手段,比某些刑罚还要严厉、严苛。与卖淫嫖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惩罚过重,不成比例。


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一严苛手段是通过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确立的。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无需经过严格的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庭审理,就可以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显然违反法治精神。


四、收容教育制度及运用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冲击


《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和《收容教育办法》对收容教育的规定简单、粗疏,且存在漏洞。实践中,由地方制定的标准各种各样,缺乏内在一致性;6个月至2年的处置空间,赋予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权。制度安排的不周密,事实上把收容教育这一重大手段交由具体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说了算,必然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随意执法或者选择性执法。


研讨会参与人员合影


据悉,12月28日正好是江平老师九十华诞,樊崇义老师八十华诞。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天发出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可以说是二老最好的生日礼物 。


京都所的律师们曾多次参与刑法、刑诉法、证据法、律师法的立法研讨活动,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早在2003年3月,广州务工的湖北青年孙志刚被收容致死一案,引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应该废除的全民大讨论。由著名宪政学者、全国人大秘书局副局长蔡定剑主持的“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案例分析会”就是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的。同年6月,该“办法”被废止。


无论是收容遣送还是收容教育,呼吁废止“法外之刑”,京都都曾参与其中。通过典型个案推动立法,是每一位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是每一位律师的追求和使命。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京都砥砺前行,从未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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