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合规时代来临,律师如何切下这块蛋糕?
本文作者
肖树伟
韩冰
杨琨
随着大合规时代的到来,企业对合规工作越来越重视,进而引发了企业对合规服务需求的增加。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基于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独特经验,在企业合规服务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在企业合规工作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文将简要介绍合规发展的历程及合规的必要性,并进一步论述在大合规时代律师如何为企业的合规提供服务以及能够提供哪些服务,希冀能对企业和律师同行有所帮助。
”一、从合规到大合规
(一)合规的历史
合规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中。在从“缺乏管制风险严重”过渡到“严格管制控制风险”的监管思路后,美国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与其采取强监管造成极低的金融效率,不如外部监管与内部约束并重,将金融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的同时尽可能的促进金融效率。合规管理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约束的手段应运而生。其后又由于诸多美国军工企业在海外通过行贿获取订单的腐败行为因水门事件被揭露,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了《反海外腐败法》,对所有与美国有联系或意在与美国建立联系的公司的腐败行为进行监管。由于《反海外腐败法》的大力执行,特别是《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中“如犯罪的企业采取了发现和预防措施(即建立合规体系),可以减轻处罚”规定的出台,合规管理从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手段逐渐成为各行各业企业的常态管理方法。
(二)合规在我国的发展
从国际上合规的发展轨迹来看,似乎合规只是针对反腐败和反贿赂等很有限的领域。但是合规在我国的概念有所不同。通过北大法宝查询,标题中最早出现“合规”字样的规范性文件是1992年1月6日颁布的“审电字(1992)1号”《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意见》。该文所提到的合规是指在计划经济背景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符合信贷计划。
我国最早比较系统的引入合规概念是在2006年10月原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随后2007年9月原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和2008年8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宣告我国金融机构全面进入合规管理时代。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商务部、财政部等也陆续颁布了《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拓宽了我国合规的概念。
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成为当代中国的新关键词。在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要强化企业内部监督,要“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因此在2016年3月,国资委选取了中石油、中移动、招商局集团、中国中铁和东方电气这五家央企作为试点企业,正式启动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试点,五家企业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国资委随即在2018年11月颁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又共同颁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至此,我国正式进入大合规时代。
(三)大合规时代来临
为什么说我国进入了大合规时代呢?笔者将我国合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发展历程总结如下表。
名称 | 颁布时间 | 合规对象 | 合规内容 | |
1 | 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合规性审计意见 | 19920106 | 金融机构 | 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 |
2 |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 20061020 | 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 | 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
3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 | 20070907 | 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 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
4 |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 20080714 |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
5 | 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20141212 | 贸易政策 | 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
6 |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20151010 | 税收政策 | 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
7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20161230 | 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 | 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
8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20170606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
9 |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 20181102 | 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 | 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
10 |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 20181226 | 开展“走出去”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 |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 |
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合规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的对象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了中央企业并展现出进一步扩大到全体企业的趋势,而且合规范围有了扩大,甚至包括了国际条约、道德规范等。可以说,我国的合规已经从最初局部的、片面的“小合规”发展为了整体的、全面的“大合规”。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合规管理已经进入了“大合规”时代。
二、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必要性
合规管理近年来已成为公司治理的新型管理模式,与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并称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三大支柱。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除了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外,还可能因变革招致企业内部的抵触,甚至造成企业效益的下滑。“大合规”时代背景下,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企业开展合规管理的必要性,很容易使合规管理流于形式,导致资源的浪费。所以了解合规管理对企业的必要性是开展合规建设的第一步。
(一)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合规管理对企业的首要价值在于防范合规风险,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违规造成的损失,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因违规造成损失的案例不胜枚举,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引发本轮合规大潮的中兴通讯案件就是最好的例证。2016年,中兴通讯因违法美国出口管制制度被处以8亿余美元的罚款;2018年,由于中兴通讯在呈交美国政府的函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美国商务部再次启动了对中兴通讯的监管措施,随后公布了对中兴通讯的处罚通告。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高达14亿美元的罚款外,通告中还要求中兴通讯必须聘请美国商务部挑选的合规团队对企业进行监督,为期10年。尽管中兴通讯案发的背后可能存在中美贸易战等因素的影响,但如果中兴通讯的合规工作能够开展的更好一些,相信结果不至于如此的糟糕。
(二)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商业机会
合规除了是一种管理模式外,已经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语言。试想一家惯于通过商业贿赂、财务造假等手段获得短期业绩的公司,与一家在成熟合规体系管理下稳步发展的企业对比,很明显后者更会被市场和消费者接受。所以大型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越来越看重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工作,甚至直接作为合作伙伴的准入门槛之一。
例如著名运动品牌耐克(NIKE)在上世纪90年代初曾饱受“血汗工厂”指责的困扰。为改善品牌形象并重新赢得顾客信任,耐克逐步建立了保障其海外代工厂劳工权益的行为准则,并对其合作伙伴提出相应要求。如果不符合耐克的要求,就无法成为其供应商。除保障劳工权益外,耐克还不断提高对其合作伙伴环保、安全生产、反恐、社区福利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所以,建立良好合规体系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的商业机会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的商业机会。
(三)合规免责
这里所说的免责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企业对外部责任的免责,二是个人对企业内部责任的免责。
1.企业对外部责任的免责
企业都是由员工组成的。如果员工因为不合规行为引发了风险,企业如何避免受到牵连?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正如《ISO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引言中提到:“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作为减轻、甚至豁免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抗辩,而这种抗辩有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接受。”这一点也在2004年修订后的美国《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有所体现。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开展了全部或部分《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中提到的,包括教育与培训、审查与监控、激励与纪律机制、违规应对和预防等在内的合规工作,则可以相应减轻企业应遭受的处罚。这一点由于美国在全球的强势地位对全球合规管理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关于合规管理的国际文件,包括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合规最佳实践指南,以及亚太经合组织提出的有效合规基本要素等,都体现了这一精神。所以,建立合规体系能够帮助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责任。
2.个人对企业内部责任的免责
2013年,党中央国务院就下发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但实施数年并未取得明显效果,主要原因是由于小微企业一般经营不稳定、资信状况较差、无法提供抵押物,所以银行工作人员为避免因出现坏账导致个人承担责任而对小微企业一律不予放贷。因此,原银监会在2016年12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确立了小微信贷尽职免责的原则,即“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企业也同样如此,开展业务就可能面临风险,如果出现的所有风险都追究具体办事人员,将导致与小微企业信贷出现同样的局面,所有办事人员只开展无风险业务,对存在风险的业务无论风险是否可控均一刀切的拒绝,势必将影响企业的发展。此时企业如果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则可以明确,只要按照合规流程操作,造成的风险个人可以免责。这恰恰能够激励办事人员主动合规,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风险。
三、律师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中的主要工作
那么,律师又能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提供哪些服务呢?笔者从多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中总结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服务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合规体系顶层设计、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合规操作指引的制定。
(一)合规体系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的概念是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的,在近几年推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也被反复提到。中国经济社会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必须实现经济、社会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协调推进。这就必然要求有一个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才能避免顾此失彼,“按下葫芦浮起瓢”。
合规体系建设也不例外。合规作为一个舶来品,如果直接照搬外国经验,显然会水土不服,因为它的内涵与我们推行了十几年的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等理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它的职能又与大部分企业已设立的法务、风控、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有交叉。那么履行合规职责的机构如何设置?是设立一个全新的合规部取代之前的各部门,还是由合规部统筹各部门管理,抑或是现有部门各自分担一部分合规职责?这是现在国内企业建设合规体系的普遍性的问题,也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为客户设计合规组织架构。另外,合规部与其他部门各自的职责应如何划分?彼此之间又应怎样协调?为明确合规机构的职责,以及合规机构之间、合规机构与其它机构如何分工协作,确保合规工作的流畅运行,还需要我们为客户制定一系列的合规管理制度。
因此,根据我们过往经验以及向部分开展合规试点中央企业了解到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律师可以从机构设置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着手将合规体系顶层设计作为为企业提供合规体系建设服务的第一个任务。
(二)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
律师为企业提供合规体系建设的另一项重要服务是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防控。所谓合规风险,就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合规风险又可以分为通用性合规风险和特殊性合规风险。通用性合规风险即任何企业均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如合同管理中的合规风险、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合规风险、公司财税方面的合规风险等。特殊性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中因所处行业不同而面临的特定合规风险,如农业企业违反转基因相关规定的风险、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违反排放标准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企业违反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的风险等。
合规管理的基础是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防控。只有在正确识别出了自身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后,才能够对合规风险采取降低、规避等管理措施。律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客户具体业务模式、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对客户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进行全面审查,充分识别客户面临的各项合规风险,分析该风险的成因、发展、后果,并结合客户的生产经营实际,为客户拟定可行的防控措施。
(三)合规操作指引的制定
要想让合规真正在企业落地,离不开合规操作指引的制定。合规操作指引,是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所有环节涉及的所有流程制定操作规范,只要按此规范操作,则可避免合规风险(对于因客观原因未能识别的风险或防控措施不到位,可在实践中进一步优化),也可以作为前文所述合规免责的标准。
举一例说明。在与企业接触的过程中我们总是会听到业务人员抱怨法务人员给他们开展业务“下绊子”,细细了解之后发现实际是企业没有为业务人员设定恰当的合规义务,导致业务人员开拓业务时没有进行基本的合规审查,临要签约才交由法务部门审查,法务部门发现存在风险审查不通过就认为是“下绊子”。这实际是合规义务分配不合理所致。如果在合规操作指引中明确,业务人员在接洽潜在签约对象时,就应当对潜在签约对象进行审查:
(1)基本情况:为法人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失信被执行人等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并要求其出具对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为自然人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如果业务涉及限制类、许可类,还应要求潜在签约对象提供获准经营的资质文件。
(3)如果交易金额较大,还应要求潜在签约对象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这样,通过制定合规操作指引将合规理念和义务融入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就能够有效缓解业务与合规之间的冲突,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四、结语
随着大合规时代的到来,合规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央企在2019年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国资委也在积极响应制定地方国企合规的指引文件,今后合规体系建设想必也将在地方国企全面铺开。势必也会有部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顺应此次合规大潮,加入合规体系建设的行列,合规市场大有可为。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在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中积攒的丰富经验,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合规服务。
肖树伟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8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商事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专项工作组副组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任。主要法律服务领域为企业合规及风险防范、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肖树伟律师因其优质的服务多次被为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律师党员,2011年被中国司法部评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2012年荣获“2009-2011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称号。
韩冰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毕业于天津大学,200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法律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于2012年被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韩冰律师专长于公司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争议解决。韩冰律师参加了众多非诉讼商务谈判、公司设立、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等项目,协助公司设计治理流程,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韩冰律师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诉讼仲裁技巧。
杨琨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2013年开始律师工作。主要工作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金融等。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与非诉案件,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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