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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狼

吕志轩,徐玉杰 京都律师 2020-02-08

本文作者

吕志轩


徐玉杰


4月9日,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国家将对套路贷行为进行更为严厉、更为精准的打击。


套路贷造成借款人巨大损失甚至家破人亡的案件近年来时有报道,因此让人谈之色变,避之不及。现实中套路贷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强烈的隐蔽性,套路贷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民间借贷”的合同关系,伪造资金流水或通过转单平账等手段虚构大额借款金额,通过恐吓乃至制造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占借款人的大量资产。套路贷正是一头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狼。


套路贷的惯常“套路”


1.套路贷最典型的套路便是砍头息,即提前从本金中扣取借款利息,隐瞒高额的借款成本,造成借款金额或成本虚高。这些砍头息往往以“行规”之名通过“手续费”、“质保金”等形式向借款人索取,要么申请借款1000,扣除“手续费”、“质保金”后实际到手700。要么申请借款800,合同上直接显示1200,借款人往往到了还款日才发现问题。


2.套路贷犯罪分子为了方便事后通过虚假诉讼索债,往往还会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这样一来,借款人即便发现了债务虚高的问题,也很难在法庭上进行辩驳。


3.套路贷往往隐藏着惊人的“罚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罚息或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年化24%,然而套路贷的罚息却远大于此,往往数星期之内罚息便能超过本金。而罚息的规定只隐藏在复杂的合同条款之中,任何产品宣传中都不会向借款人进行认真说明,而借款人一旦逾期,那么罚息便会迅速累积,使借款人难以承受。一旦如此,套路贷犯罪分子便会“劝说”或威胁借款人卖房卖车用以还款。


4.套路贷往往设置违约陷阱或制造还款障碍,故意“套路”借款人违约。比如套路贷合同中往往将还款期限精确到小时(如将还款期限设定为某日中午12时,超过12时便算作逾期),而到了还款时限时故意不接受还款或让平台“网络障碍”,让借款人“一不小心”就逾期,进而收取高额的罚息。


5.套路贷往往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套路”借款人。比如平台鼓动那些逾期的借款人找“别的平台”借款用来“以贷养贷”,殊不知很多马甲平台的背后正是同一个老板,借款人拆东补西,债务越滚越大,却在平台的套路中越陷越深,无法自拔,最后家破人亡的也不在少数。


这些套路往往被套路贷犯罪分子联合使用,整套“套路”下来,借款人防不胜防。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分


套路贷常常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以合法民间借贷自居,蒙骗广大借款人。然而套路贷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着天壤之别。


最近,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这将大大有助于广大群众和司法人员对“套路贷”进行判断,厘清“套路贷”与真正的“民间借贷”。


根据《意见》规定,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最大实质区别在于套路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合法收益仅是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化利息最高不得超过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且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双方未约定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则表示无利息。而套路贷却并非为了正常借贷产生的利息收益,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的合法财产,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使借款人背负高额的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多借款人往往实际到手金额寥寥,而最后付出了几倍乃至上百倍的代价,这是套路贷和民间借贷最显著的区别。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相比,往往还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基于借贷主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合同关系,不存在欺骗乃至诈骗的成分,而套路贷则不然,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处心积虑的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与民间借贷相比,套路贷往往具有强制性讨债手段。这里的强制性手段有可能是暴力手段,也可能是“软暴力”手段,甚至是通过诉讼、公证等手段进行讨债。软硬兼施强制借款人还款。当然,民间借贷中也不乏有部分通过暴力方式索债的行为,比如“索债型非法拘禁”等,但与套路贷相比,套路贷的强制性讨债行为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套路贷是一头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狼,比起现金贷等更具有嗜血的本性。在此,还是提醒各位有资金周转需求的朋友,应该通过各类正规渠道进行融资,或者与熟人进行民间借贷。签订借款协议时,请一定要仔细查看协议内容,详细询问并计算借款成本,一定要在规划好还款方案和还款来源的前提下进行借贷,切勿为了一时便利,造成更大的损失。切记“融资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旦套路贷,亲人两行泪!”


注释: 


①《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②《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吕志轩,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朝阳区民事专业研究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政府法务、金融及金融衍生品、金融互联网法律风险控制、刑事案件辩护及刑事风险控制。公司日常民事法律风险控制、房地产,基础设施,公司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等综合性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等业务。

徐玉杰,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擅长互联网金融、政府法务、民商事等法律服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较为深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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