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佳铭:良善才是最高的法律——评林小青律师涉恶案
本文作者
邹佳铭
文明的诞生,就是为了反对弱肉强食、人人自危的丛林法则,通过规则(法律),让弱小的兔子能够对抗强壮的狮子,防止小蚂蚁之间为争夺食物打成一团,从而建立一个相互合作、平等互利的社会。
西宁林小青律师为法律服务单位青海合创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被指控为恶势力成员,涉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一消息一出,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法律人的众怒和自危。有人说“这不是律师权益的问题,而是对整个律师制度的冲击,涉及到律师行业的存亡。”这一说法并不是危言耸听,如果一个律师没有违背职业操守,却要为客户的错误承担责任,而他的客户要不是有金钱赔偿的风险,要不是有自由和生命之虞,那么还有谁,会去谋一份为他人解忧,促社会公正,自身却有牢狱之险的营生。没有人去做律师,还有什么律师行业可言?
从媒体公布的相关信息来看,公诉机关指控林小青律师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是,通过向法律起诉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勒索;法律顾问合同中写明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涉案公司将她的名片摆放在催收部,对员工和客户产生了心理强制……简单地说,公诉人认为她在发现涉案公司的业务有不合规的情况下提供了法律服务,涉案公司利用她的律师身份对外实施了影响,她的行为帮助涉案公司实施了犯罪,所以构成了共同犯罪。但是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林小青律师没有参与涉嫌犯罪业务的谋划,也不知整个业务模式的运行,只是对个别涉及纠纷的业务提供了法律帮助。
如果做法律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涉及到刑法中的共同故意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既然本文不是在法庭上的辩护词,在此不用做复杂的专业论证,而且法律人都知道,这一错误的产生不是源于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是借法律之名行权力之实,我们看不到法律的公正和逻辑的理性,只有蜷伏在权力之下的法律和赤裸裸的诡辩。所以,我们需要的只是回到常识,因为“任何人的知识都不能超过他自己的经验。”
举两个很浅显的例子,房东发现房客有种种迹象吸毒,但是还是把房屋出租给了房客,如果警察在房间中发现了毒品,能否将房东认定为房客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又比如,珠宝鉴定师给了客户一张名片,客户将名片放置在店面中,并对客户说店里所有的珠宝都是经该鉴定师鉴定的,顾客由此上当买了赝品,能否将珠宝鉴定师认定为店主诈骗的共犯?即使我们不懂法,结论也是不言而喻的,当然不能。
那为什么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公诉人反而犯了如此低下的错误,因为良知和善良的缺失。
一个行为被指控为犯罪,公诉人必须通过举出证据、阐释法律、运用推理来进行,但是在这之前,是否启动公诉程序,却是用常识来判断的。英国政治家和文学家切斯特菲尔德说:“常识是我所知道的最高的通情达理。”如果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考量,一个行为不存在可谴责的地方,它就不会进入被法律判断的区域,从而是安全的。英国诗人杨格说“常识很少会把我们引入歧途”,是因为法律从来不是高深的知识,而是常识、常理、常情,一个人如果不能以情理解释法律,法律之门就被关上了。
就本案而言,如果我们不是心怀善意,与恶人同行者就可能被污蔑为恶人,所以麦克莱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如果我们不能秉持良知,每一桩符合职业规范的服务都可以被扭曲为为虎作伥,所以布拉莱说:“没有良心的知识,会毁灭人的灵魂。”
如果我们不能以讲道理论证犯罪,法律就会悄声匿迹,因为科克说“法律,也即明示道理。”
所以,通向正义之路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让法律得以实现的善良和良知。
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安提西尼用小动物开会的形式,向人们描述了丛林社会的法则:动物们聚集在一起讨论如何建立丛林新秩序,兔子说所有的动物都应该平等,大家少数服从多数,小动物们都热烈响应。这时,凶猛的狮子亮出自己的利爪,大吼一声:“我反对。”话音刚落,所有的小动物们都落荒而逃,丛林又恢复到它原有的弱肉强食的秩序。
文明的诞生,就是为了反对弱肉强食、人人自危的丛林法则,通过规则(法律),让弱小的兔子能够对抗强壮的狮子,防止小蚂蚁之间为争夺食物打成一团,从而建立一个相互合作、平等互利的社会。可以说,文明社会的本质,就是用规则解决纠纷,而不是强者通吃。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样就产生了律师,一类是帮助兔子对抗狮子的刑辩律师,一类是解决小蚂蚁之间纷争的民商事或非诉律师。所以,费尔德说:“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申明:“律师应随时随地保持其作为司法工作重要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刑法越过职业规范直接起诉律师,侵犯的不仅是她的自由,更是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如果律师没有尊严,公民何来自由?社会何来合作?人类就会倒退回丛林社会。
如果律师制度被摧毁,没有了律师,就无所谓公诉人和法官,唇亡齿寒,法律共同体其实休戚相关。当法律沉默之时,权力就会恣意,每个人都可能遭受无妄之灾。“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所以,良善才是最高的法律。
邹佳铭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律师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2002年至2009年一直脱产研习刑法,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专业领域是刑事辩护,擅长复杂、疑难案件,曾在多起案件辩护中取得撤案、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改判轻罪的效果。2015年,邹佳铭律师获得了《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2017年,邹佳铭律师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为“2017年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京都20周年庆-首部反映中国律师执业精神的大片《我们》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a01593fyv83
如需转载,请保留作者署名及来源“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jingdulvshi)”或联系京都品牌部(电话:010-58173618,邮箱:pinpaibu@king-capital.com)取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