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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宜昌工伤住院床费支付标准有调整,请你提建议→

宜昌发布 2019-04-20

宜昌市人社局拟定调整

城区工伤职工住院床费支付标准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调整城市城区工伤职工住院床费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合理医疗,规范工伤医疗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市城区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

729086924@qq.com.

(二)通信地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地址:沿江大道43号,邮编:4430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6月6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月29日


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市城区工伤职工

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医疗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限额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限额标准为55元/天。超过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二、凡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尽量提供普通病房床位供工伤职工选择。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住院床位费超限额要求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超过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职工在抢救室与重症监护病房的费用不受此限制。


四、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床位费按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设施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标准。


五、此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9日



在工作岗位受伤后

或许部分人知道要去申报工伤认定


那么

什么条件才能申报工伤?

工伤办理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申报时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往下看


宜昌市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伤认定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


三、办理范围及条件

(一)办理范围: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二)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等涉及民事伤害赔偿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部门证明等。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审查受理→作出决定→送达


六、办理时间及期限

60日


七、办理窗口

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三楼305室


八、注意事项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咨询电话:6056802



来源|宜昌发布、宜昌人社

编辑|婷婷      编审|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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