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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失信?别怕!晋城及时为中小微企业“开绿灯”

太行日报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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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

晋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

《关于发布宽容中小微企业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造成失信行为清单的通告》

向社会公布了

“晋城市宽容中小微企业

因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清单”


其中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2条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条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条

晋城市税务局2条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1条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全市两级法院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疫情影响直接相关的案件,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网上诉讼,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2.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对以生产和经营疫情防控产品企业为被保全人的,应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或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进行查控,严禁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负面影响。


3.加大对涉困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对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危困的企业,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确保涉困企业打得起官司。


4.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5.依法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货物买卖、运输、保管、仓储、加工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对企业因受疫情重大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合同,符合不可抗力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正确认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对疫情期间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若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当事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并严格履行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6.依法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鼓励、推动受疫情影响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对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承租企业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企业请求减免租金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约定以及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


7.依法妥善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申请。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暂时不受理破产申请。


8.正确处理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期限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执行申请立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交付标的物等期限逾期的,应适用时效中止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的案件,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向法院或申请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院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9.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10.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无履行能力的中小微企业,可适当设置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达成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11.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新闻舆论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等各类新媒体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布典型案例,助力企业应对疫情、提升信心。


12.结合疫情防控积极开展司法调查研究。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在生产管理经营上存在困难或者问题的,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涉事企业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自2020年2月起,全市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


2.继续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


2.餐饮服务监管方面:餐饮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到期,不便于及时办理新的证照及健康证明的,在确保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以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继续认可使用,更新续办可以延期到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管方面:未能如期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原有证书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


4.检验检测方面:未能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允许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5.认证监管方面:企业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允许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6.计量监管方面:企业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由企业自行核查合格后,经相关计量技术机构同意,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申请强制检定


7.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期不超过半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晋城市税务局


1.对在疫情期间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2.对受疫情影响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接入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的还款安排做出调整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未及时调整还款安排导致贷款逾期的,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


企业应根据接入机构要求提供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关材料,如收入状况证明、停工通知、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真实性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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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在线

编辑:李晋彪 /责编:常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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