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整下放环评审批权 化工造纸等项目下放至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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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爱好者网消息,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近日发布,《目录》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范围,并要求各市(地,垦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调整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发布实施。
据了解,《目录》的制定遵循同级审批和简政放权原则,审批权限划定总体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5年本)》相一致。同时,考虑地方承接能力,将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保留在省里;将环境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如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变性燃料乙醇,电信,烟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下放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并要求化工、造纸、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和生物生化制品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只下放至市级不得进一步下放。
文件还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通知全文: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5年本)》,我厅组织对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垦区)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发布实施。
二、各地要结合基层承接能力,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本目录外的化工、造纸、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和生物生化制品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厅已发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3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印发
附件: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跨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跨市(地)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在跨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火电、热电站(燃气发电、地热发电项目除外):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风电站: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核电厂:由环境保护部审批。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跨市(地)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和国家规划矿区外新增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跨市(地)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跨市(地)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其余铁路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地方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网、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通航段)、跨市(地)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其余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有色:有色冶炼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炼铁炼钢:炼铁炼钢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五、机械制造
汽车: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大型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九、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由环境保护部审批。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矿开发利用项目,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除外)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电磁辐射设施: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由环境保护部审批。跨市(地)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十、绝密工程
全部由环境保护部审批。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第一至第十条规定办理。
十二、其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5年本)》中提及而未纳入本目录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变性燃料乙醇,电信,烟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其他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来源:东北网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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