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滑坡事故:5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项目未批先建 环评审批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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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报告
(节选)
调查认定,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滑坡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重伤3人,轻伤14人,目前均已出院)。事故还造成33栋建筑物(厂房24栋,宿舍楼3栋,私宅6栋)被损毁、掩埋,导致90家企业生产受影响,涉及员工4630人。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红坳受纳场没有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受纳场内积水未能导出排泄,致使堆填的渣土含水过饱和,形成底部软弱滑动带;严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载,下滑推力逐渐增大、稳定性降低,导致渣土失稳滑出,体积庞大的高势能滑坡体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加之事发前险情处置错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图6 受纳前坑内积水情况图
图7 被破坏的盲沟排水设施情况图
图8 盲沟中的花管铺设情况图
图9 受纳场后缘西侧山坡水流情况图
(三)隐患举报查处等情况。
红坳受纳场在没有正规施工图纸设计和未办理用地(后补办①)、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即违法违规建设运营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红坳受纳场超出规划区域堆填③,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排出底部原有积水、修建有效的导排水系统并落实堆填碾压和密实度检测,现场作业管理混乱,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2014年12月1日,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向绿威公司下发停业整改通知④,称自2014年3月以来多次要求其尽快办理受纳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一直未落实;要求红坳受纳场从12月2日起停止受纳土方,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手续,检查验收后方可运营。
2015年1月12日,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②(以下简称宗兴公司)提交了由其编制的《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月27日,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对红坳受纳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并批复同意(深光环批〔2015〕200139号)。
调查认定,深圳市、光明新区及其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问题未认真核查、整改,错失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机会。虽然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查实并向负责牵头处理事故隐患的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函告了存在的事故隐患,但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弄虚作假答复举报人和上级机关,在仅补办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补办建设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再次为红坳受纳场核发《临时受纳场地证》,使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持续存在并继续加重,最终酿成事故。
1.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关系图
2.红坳受纳场审批许可和隐患举报查处情况图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节选)
(二)深圳市和光明新区有关部门。
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②违规审批许可,在红坳受纳场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规③向绿威公司发放临时受纳场许可证。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和审批工作过程中,未发现和查处红坳受纳场未经环境影响审批进行违法②建设的问题。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违规为红坳受纳场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未对红坳受纳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后续监管。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③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未有效督促指导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依法查处违反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严格依程序进行行政审批、落实环境影响审批后的监管职责。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④违规审批,在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况下违规⑤核发红坳受纳场选址意见书。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⑥,以出具复函的形式代替行政许可同意红坳受纳场作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
(四)中介服务机构。
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①规定,于红坳受纳场投入运营19个月后,在未经任何设计、计算和校审的情况下,以华玺公司设计具名、出具施工设计图纸并伪造出图时间提供给益相龙公司,从中获利3.18万元。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节选)
(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14人):
1.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33)邓志雄,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2016年1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4)曾科挺,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市政服务中心副主任。2016年1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5)翁晓芳,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6年1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6)余明杰,群众,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市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6年1月6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7)蒙敬杭,中共党员,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长。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原局长徐远安,在任职期间违反法律,权钱交易,大肆收受益相龙公司实际控制人龙仁福贿赂;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审批红坳受纳场;玩忽职守,对红坳受纳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已经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鉴于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坠楼自杀身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建设、水务、环保部门(30人):
1.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
(52)罗敏健,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业务受理科科长。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53)周怡,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业务受理科工作人员。2016年3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8人)。
(59)许化,中共党员,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未按职责要求督促指导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对红坳渣土受纳场环境影响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0)王湘闽,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党支部书记。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务、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水务科和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未依法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违法违规问题失察;未按职责要求对光明新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进行监督指导;对城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大队未认真开展红坳渣土受纳场环境影响审批后续监管问题失察;未有效督促城市建设科履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指导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61)谭红霞,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局长,2015年3月起分管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未及时有效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违反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问题失察,未督促指导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对红坳渣土受纳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后续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62)李晓阳,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调研员。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分管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城市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进行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审批违法建设运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65)王伟,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副局长,2014年10月起分管城市建设科。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城市建设科未认真履行建设执法监督职责问题失察,未按职责要求监督指导光明办事处查违办的日常执法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8)邹凯旋,九三学社社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住宅事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制)。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负责光明新区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履行水务和环保执法职责,未对红坳渣土受纳场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违法建设运营的问题进行查处,未发现和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经环境影响审批进行违法建设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9)张红艳,中共党员,2015年10月起任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2014年12月起主持执法大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水务和环保执法职责,未及时有效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违反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问题,未对受纳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后续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71)麦沛宁,中共党员,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在负责红坳渣土受纳场所在片区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发现和查处红坳渣土受纳场未进行环境影响审批违法建设的问题,未对红坳渣土受纳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后续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5人)。
(75)刘初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未按规定督促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监督指导职责。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76)李水生,群众,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分管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未按规定督促指导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落实环境影响审批后的监管职责。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四)地方党委、政府(共11人)。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8人)。
(99)张虎,2015年6月起任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分管住房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渣土受纳场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照法定职责支持、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0)吕锐锋,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2010年6月至2015年5月,任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分管城市管理、规划国土、水务、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急于解决余泥渣土的排放问题,提出简化用地手续、并联审批、以函代替行政许可的要求,加速推动受纳场建设工作,对所分管部门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问题失察,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有效整治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渣土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处分。
3.进行通报批评的人员(2人)
(107)马兴瑞,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未有效督促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议进行通报批评。
(108)许勤,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按规定督促市政府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光明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进行通报批评。
(五)华玺建筑设计公司(2人)。
(109)侯伯昆,群众,华玺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110)徐风群,中共党员,华玺公司总工程师。因涉嫌刑事犯罪,2016年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个)。
2.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依法吊销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市政行业专业设计乙级资质证书(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负责),没收违法所得3.18万元并处6.36万元罚款⑤。
(七)其他建议。
1.广东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深圳市委、市政府向广东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科宇公司存在公章管理混乱的问题,瀚润达公司、宗兴公司和建星公司存在项目管理不严的问题,建议由深圳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并对其提出要求、规范管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七)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技术服务行为。负责勘察、设计、监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现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纠偏惩过,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信誉。要加快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改制脱钩,遵循市场竞争,培育多元化的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建立正常的退出淘汰机制。
(调查报告全文请点左下角“阅读原文”)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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