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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评工程师踏勘现场照片、录像须与环评一起报送

2016-07-28 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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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6〕63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从业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持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评资质证书、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


第三条 为利于信息公开和行业监管,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须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登记,并接受我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环保厅对全省环评机构实施统一登记。


第四条 省环保厅建立环评机构信用管理系统,将已登记环评机构的评价资质、评价范围、工作业绩、日常及年度考核结果、受到的表彰、处罚等信息纳入系统,并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二章  环评机构从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环评机构监管机制。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主持编制环评机构的资质、编制人员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受理和批准;对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告知其向省环保厅登记事宜,原则上不得受理未在省环保厅登记的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在环评从业中,应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环评管理要求,确保环评文件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编制人员须踏勘现场,采取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工作过程,并与该项目环评文件一起报送审查。


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原则上须由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环评工程师汇报项目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汇报,被委托人应为本环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的环评工程师,并共同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否则不予评审。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加强对环评资质证书和环评工程师的管理,严禁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开展环评业务,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分类管理类别。


第九条 各环评机构须对兼职或“挂靠”的环评工程师进一步清理,对存在此类现象的环评机构,一经查实,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审批其环评文件,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建议取消其相应环评类别或环评资质。


第十条 环评机构应强化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等,实行环评文件内部审核机制,不断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应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市场竞争,不得哄抬价格和恶意低价竞争,自觉维护我省环评市场;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环评工作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项承诺条件;在环评从业中应诚信守约,按时保质完成环评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第十二条 鼓励环评机构建立激励机制,引进人才,提升技术,增强能力,做大做强。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第三章  环评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向省环保厅进行正式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装订成册的材料(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临时登记时应提交材料(一)及项目名称、环评文件类型等。


(一)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信息采集表(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环评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环评工程师、机构地址、联系人及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环评资质证书彩色复印件;


(三)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在我省分支或办事机构的设立文件,其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人员需提供相关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分支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环评工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产权证明等。


第十四条 省外环评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或办事机构的,甲级资质须配备3名及以上、乙级资质须配备2名及以上在册环评工程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环评工作的必要设备,有健全的环评工作质量管控体系,我厅予以正式登记;承接个别环评业务的,每次承接环评项目时均须在省环保厅临时登记。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建立健全全省环评机构的管理档案,将正式登记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基本情况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更新,便捷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环评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省环保厅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向省环保厅提供的登记材料和相关情况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则不得再在江西省承接环评业务。


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环评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省环保厅报送在江西省从事环评工作的总结和业绩统计情况。


第四章  环评机构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开展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可结合环评文件审批实施,由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完成。省环保厅主持编制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委托省环保厅环评工程评估中心实施。


日常考核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工作时效、行业作风、建设单位满意度等情况,考核结果设置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对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可参照省环保厅考核办法实施,并将本行政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结果每半年以附件2格式报送省环保厅。未组织考核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在省环保厅组织考核时,要如实反映所辖地环评机构的表现和出现的违规行为,重大情况需随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进行年度检查,综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情况对环评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即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发文。


环评机构应配合省环保厅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不及时、弄虚作假或不予配合考核工作的,视情况扣减考核得分,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直接判定不合格;对存在涂改、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等情形的,年度考核直接判定不合格;对环评文件故意造假、无故不按导则要求开展现状监测且捏造虚假数据的,年度考核直接判定不合格。


因环评文件出现重大失误引发重大环境事故或群体事件,或发现特别恶劣的造假等行为时,项目承担单位和涉事的相关人员不得在江西省继续承揽环评业务,并报请环境保护部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对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公布,并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和不合格的,省环保厅分别予以通报表扬和批评,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办法》等对环评机构予以奖惩。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在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中评定为信用不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省环保厅相关文件与其相矛盾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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