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环评资质被冒用 因证书管理不善不允许进入当地市场
提示:点击上方↑↑↑环评爱好者网一键关注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
天津大学环评资质证书管理不善问题的通报
2016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6起冒用环评资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6]218号),通报了仙游县综合建材商业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冒用资质编制一事。莆田市环保局领导于2016年4月8日专题召集会议部署调查。
经我局查实,天津大学因法定代表人由龚克变更为李家俊,于2011年5月6日取得了法人变更后新的环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2月31日。但天津大学环评资质证书管理不善,于2011年5月6日领取新的环评资质证书前,没有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媒体上声明旧的资质证书作废,给王云东冒用天津大学环评资质证书,承接仙游县综合建材商业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业务提供了方便,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天津大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为强化环评中介机构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资质审查,严把准入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决定对天津大学环评资质证书管理不善行为,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仙游县环保局网站予以公布。今后仙游县环评市场不允许天津大学进入,天津大学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特此通报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6日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福州通和环保有限公司
编制环评报告书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2016年2月1日,环保部办公厅《关于6起冒用环评资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6]218号),通报了仙游县综合建材商业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冒用资质编制一事,莆田市环保局领导于2016年4月8日专题召集会议部署调查。
经我局查实,福州通和环保有限公司在没有与天津大学正式签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草率合作,给王云东冒用天津大学环评资质提供了方便,负有一定的责任。
为强化环评中介机构管理,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资质审查,严把准入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评价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决定对福州通和环保有限公司在仙游县综合建材商业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合作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仙游县环保局网站予以公布。今后仙游县环评市场不允许福州通和环保有限公司进入,该公司不得在本县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特此通报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6日
仙环罚字〔2016〕6号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福建省仙游县远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赞添
身份证号码:350322196010272512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50322671941477H
详细地址:仙游县鲤南镇兴东路D1二楼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我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6起冒用环评资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6] 218号)处理意见和相关要求,在2016年2月15日撤销你公司《仙游县综合建材商业城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仙环保许可准字[2011]49号)及《仙游县环保局关于仙游县综合建材商业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仙环保许可准字[2015]27号)。要求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县环保局审批并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2016年6月30日仙游县环保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仙环限改字〔2016〕6号),责令停止建设,限在2016年7月10日前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2016年7月11日上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停止建设、逾期未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7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仙游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仙环罚告字〔2016〕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6年6月29日、7月11日《仙游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
2、2016年6月29日《仙游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6起冒用环评资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6] 218号)复印件一份;
4、《仙游县环保局文件关于撤销仙游县综合建材商业城建设项目环评环评批复文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的通知》((仙环保[2016] 5号);
5、《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违法照片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参照仙游县环保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第一类第一种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柒万元整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 仙游县待报解县级预算收入 户名:国库仙游县支库。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2日
(来源: 仙游县环境保护局 )
热点链接:
环保部等31部门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重磅 | 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新环评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