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考虑研究环评合伙制?您觉得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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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肖玮 林子)我国环评市场或将迎来重大改革。昨日,一位环保业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环保部日前正式对民间环保组织提出的《关于推进环评机构实行合伙制的建议》进行了回复,明确表示对来信人所提建议在后续改革中会予以考虑研究。如果这项改革真正开始推进,对于我国的环评市场来说,将是继机构脱钩环保部门后的又一次重大洗牌性质的改革。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冯嘉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合伙制多见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将这一制度引进环评机构,一方面,可以让资深环评师有机会成为机构的合伙人,得到更高的薪酬和肯定,作为一种新的激励机制来调动环评师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也将环评机构和环评师的法律责任连在了一起。
“成为合伙人之后,环评师不仅要严于律己,还要监督本机构内的其他环评师是否出现了违法违规的行为,一旦坐实,合伙人就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将合伙制引进环评机构,可以加强环评师的法律责任,从机构内部形成更为强大的制约机制,有助于削减环评市场原本存在的不法行为,帮助行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以前我国环评机构多有环保部门背景,主要工作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如果该项目对环境影响恶劣,将无法开工建设。但正是由于环评结果对开发商具有一定影响力,导致环评机构中出现了不当利益输送等情况。
为此,环保部在去年3月正式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希望能消除环评机构的环保部门背景,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切断寻租空间和利益输送渠道。目前,环保部原本直属单位8家环评机构已经全部完成脱钩,地方环保系统已有140家环评机构完成脱钩,但是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由此引发了业界引进合伙制的讨论。
不过冯嘉也指出,合伙制并非万金油,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他表示,合伙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大,不仅要对机构和员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这会加大环评师的风险,也可能会在客观上减少环评师花在专业测评上的精力。此外,合伙制本身具有管理分散、稳定性不高等隐患,如果过多合伙人退伙,也将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
“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相对较为成熟,但环评机构对合伙制来说仍是全新的领域,具有许多未知的挑战,是否引进这一制度,还需要有关部门更为细致的研究与考量。”冯嘉说。
环评爱好者网附:
关于推进环评机构实行合伙制的建议的回复
2016-09-02
来信:
我们向您建议推进环评机构实行合伙制。
具体理由如下: 1978年,我国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并开始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三个重要制度之一纳入到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
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继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环评制度。
三十多年来,环评制度不断丰富和发展,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总体效果欠佳,离预期目标差距较远,不能很好的体现环评“预防为主”的价值。主要表现在:规划环评、战略环评的普遍约束力不够;建设项目环评以行政许可为目标,而非为更多的指导项目建设;环评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缺乏与后期日常管理的整体衔接,难以遏制环境形势的整体恶化;环评的公正性、客观性、独立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公信力低。
回复:
去年,我部对《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管理方式做出了较大调整和改革,按照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程序,强化环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并加大环评机构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来信人所提建议在后续改革中会予以考虑研究。(注意:是考虑研究,不是考虑)
(来源:北京商报 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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