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果木直烤工艺燃用的果木属于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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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木直烤工艺燃用的果木属于高污染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正文: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界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环函〔2016〕804号
青岛市环保局: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高污染燃料界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青环发〔2016〕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第三条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根据上述规定,果木直烤工艺燃用的果木属于高污染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特此函复。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1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来源:山东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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