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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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爱好者网提示您,核心内容主要有:
1、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不需要审查、审批、审核。
2、备案主体是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在网上填写登记表(内容很简单)。
3、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全国使用统一的备案系统。各市会有相应的链接入口。
4、网上填写提交成功后完成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回执,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备案即时完成,不需要审查,但会公示)
5、登记表备案管理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因为垂管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会取消)
6、未依法备案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评爱好者网附全文: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6-09-14
为贯彻落实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规定,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全 泉
联系电话:(010)66556426
电子邮件:huanping2633@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备案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 【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 【备案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其中保密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至行政区内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址链接信息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备案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条【备案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保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信息不公开。
第八条 【备案变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重新备案。
第九条 【罚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诚信机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已于2016 年7 月2 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9 月1 日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贯彻落实,规范地方环保部门登记表备案工作,我们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编制必要性
(一)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
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也是国务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环评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20 万个,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采取审批制增加了环保部门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急需进行改革,简政放权,将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对环境影响很小的登记表类项目不再进行行政审批,改为备案,使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同时释放市场活力。
(二)优化环评,聚焦重点
环评的目的在于预防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不需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基于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环保部门需要掌握登记表项目的基本情况,便于日常监督检查。将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体现了优化环评,将环评管理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上。
(三)指导规范地方备案工作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开展了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试点工作,但各地方在试行备案工作中,对于备案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备案方式、备案后监管要求等方面做法不一,需要出台相关办法,指导规范地方备案工作。
二、编制原则
(一)国家统一框架和系统,地方负责实施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试行备案,有些地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备案系统,但各地具体思路和做法不尽相同。本办法不但从制度设计、管理流程、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备案的基本框架,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格式,而且确定全国使用统一的备案系统。目前我部已组织开发了统一的备案系统,并拟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系统地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在备案系统中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的备案条件。
(二)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政府信息公开
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备案目的是收集项目相关信息,存档备查,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建设单位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承诺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选址不在禁止建设区域,建设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标准要求,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瞒报、漏报等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环保部门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简化备案程序内容,缩短办理时间
本办法尽量简化备案程序和登记表格式,采用网络备案形式,方便建设单位填写并提交登记表信息。登记表采取审批制,需要履行受理、审查、公示、批复等复杂程序,大部分地区审查环节需进行现场踏勘,整个审批流程通常需要3-5 个工作日。采取备案制后,建设单位按要求在网上填报完成登记表后即可即时打印备案登记表和回执,完成备案程序,大大缩短了办理时间。
三、编制过程
2015 年办法起草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共搜集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备案办法制定情况、实施情况相关资料,并赴武汉市、舟山市、深圳市、东莞市、青岛市、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等多地进行现场调研,到各县区行政审批大厅实地了解备案试点情况,组织地方环保部门、环评机构、建设单位进行专题讨论,于2016 年4 月形成《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其他行业和地方备案相关的管理经验,我们还邀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海洋局、中石油安全环保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环保局代表进行座谈,学习交流备案改革的实践经验。
2016 年5 月、6 月,我们两次就《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全国环保部门、部内各司局和国家海洋局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 年9 月7 日,通过部长专题会审议后,我们按照会议要求对《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第三次征求部内各司局意见,并跟进反馈意见再次修改。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第11 条措施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 日”的要求,现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1 条并附登记表,重点对登记表备案制度设计、责任主体、备案流程、违规处罚、诚信机制等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一)明确备案制度
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在法律定位上有本质区别。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备案是指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报告, 主管机关接受这种报告、保存有关资料以便公示,备案的结果不会对需要备案的事项或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二)明确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如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环保部门,建设和运营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并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建设单位对提交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备案系统地址,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登记表存档备查,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明确备案流程
备案采用网上备案的方式,建设单位在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成功后完成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回执,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环保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备案的项目登记表公开。
(四)违规处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立诚信机制
违反备案要求或者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备案与分类管理名录的衔接
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实践过程中,如果存在登记表项目确实有一定环境影响,需要纳入审批管理的情况,下一步将在分类管理名录动态调整中予以考虑。对于分类管理目录中未列入的基本无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也不需要进行登记表备案。
(二)备案的主要实施部门
根据目前各地的分级管理情况,绝大部分登记表均在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目前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取消,成为市级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则登记表备案管理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各派出机构负责。对于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所在地分别备案。
(三)关于备案项目变更
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很小,理论上如果发生变动后仍属于登记表项目类别,对环境影响变化不大。但为了保证环保部门收集掌握信息的准确性,已备案的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应在项目开工前,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如果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后,按照分类管理名录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则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四)关于在线备案方式
登记表类建设项目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于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五)关于核与辐射类项目备案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利用国家统一开发的备案系统。
(来源:环评爱好者网 环境保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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