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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8第〔2〕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省环保厅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环评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2014年以来,《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继修订、实施,以及国务院推进“放、管、服”力度不断加大,我厅以往印发的关于环评、“三同时”等的部分文件、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个别文件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为此,经研究,决定废止25件相关文件,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目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9日
附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废止的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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