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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青田:规划环评通过后,项目环评予以取消或简化

《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现将准备发布的《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6月21日前书面方式反馈至青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传真号码:0578-6519554)。 

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青田实际,现制定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改革实施方案如下(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积极围绕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以及“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推行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部门审批等待时间长等问题,切实提高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青田县整体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实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类别,报告书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报告表简化为登记表备案,并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环评不得简化,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列为重点管理对象,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一区十园共19.23平方公里,包括温溪工业园(620公顷)、山口工业园(23公顷)、油竹工业园(110公顷)、船寮工业园(185公顷)、东源工业园(120公顷)、高湖工业园(121公顷)、黄垟工业园(10公顷)、海口工业园(62公顷)、祯埠工业园(82公顷)、腊口工业园(530公顷)。

(二)实施时间。本《实施方案》自开发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开始实施,并逐步总结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方案。

四、改革内容

开发区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予以取消或简化。

(一)免办环评手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不再进行环评报告编制,不再进行环评审批和备案。

(二)降低环评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精简环评内容

1、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有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由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按照名录本属登记表的项目可网上备案),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登记表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五)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完善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形成书面报告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重点

(一) 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开发区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制定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

(二) 制定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

(三)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监管。加大对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力度,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直至关闭;同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失信企业不再享受改革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开发区、经信局、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二)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环保、属地乡镇(街道)、经信等部门对企业承诺的环保措施、能评等落实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加强中介机构考核。加强对区域内从事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对其经营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检测结论失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实施服务等级、区域等方面的限制,直至暂停、劝退。

(四)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根据(环发【2015】178号)《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对于规划环评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不得简化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工作内容,甚至降低评价类别。

(六)加大政策学习宣贯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层面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附件: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附件:

浙江省青田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1)环评审批权限在丽水市环保局及以上环保部门的项目;

(2)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

(3)含电镀、酸洗、磷化、发黑、铝氧化、电泳、热浸锌、有机溶剂清洗等工序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过0.5吨/年的项目;

(4)制革、造纸、电池、(有硫化、密炼工序的)橡胶制品、金属冶炼项目,含湿法印花、染色(印染)、水洗工艺项目;

(5)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业、砖瓦烧制业;

(6)电力、热力供应,污水、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处理项目;

(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项目;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9)其它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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