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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被通报处理多少次不予批准资质延续?

6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年第三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延续(变更)审查情况的公示,笔者注意到,此次公示与往次很不相同,生态环境部加强了对环评单位的处理,有两家环评单位因为在资质延续前被各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理过而没有批准延期,也就是相当于吊销了资质。这两家单位分别是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环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经查生态环境部环评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上述两家公司的不良记录分别为9次和8次


先来看看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申请资质延续,首先需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


其中,第八条规定:环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2018年第三批公示中,给出的审查意见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较差,2016年以来累计受到地方环保部门行政处理9次,其中2016年度受到行政处理4次,2017年度受到行政处理5次。因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不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八条中规定的资质条件,拟不予批准资质延续。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2018年6月30日),拟注销资质。”


可以看出,生态环境部不予批准资质延续的理由是第八条中“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而非第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此前并未对评价机构有如此处罚。


一些机构认为处罚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今年第一批公示延期的环评机构,也有环评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上共查到11条记录,但该机构顺利延期。还有这次与上述两家单位同期公示的单位中,还有数家环评单位,也分别查到不良行为记录3次到6次不等,但上述几家得以顺利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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