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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报处理中山大学等2家环评机构(附具体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8〕3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大学、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2家环评机构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期,我厅在环评文件审查(评估)中发现中山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2803号)、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139号)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较差。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规定,现对以上2家环评机构及相关编制人员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一)中山大学

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赵芝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程分析和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2.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3.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二)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汪伟)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2.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3.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二、处理意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相关环评机构和人员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中山大学、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上述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前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上述机构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责令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赵芝灏、汪伟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上述环评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三、管理要求

(一)各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要引以为戒,认真查找不足,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切实提高环评工作水平、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确保环评文件质量。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机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的审查;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等问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920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山大学编制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山大学:

近期,我厅在环评文件审查(评估)中发现你单位编制的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较差。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规定,现对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赵芝灏)存在工程分析和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环境标准适用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你单位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责令你单位上述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赵芝灏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或者赵芝灏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分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0-87532050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92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近期,我厅在环评文件审查(评估)中发现你单位编制的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较差。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的规定,现对上述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汪伟)存在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环境标准适用错误、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及相关人员处理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你单位应向我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责令你单位上述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汪伟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

你单位或者汪伟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分别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分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020-87532050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14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予批准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选址位于中山市南郎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内,拟租用中山万远新药研发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生产。项目拟生产奥利司他(半合成)12.16吨/年、奥利司他(全合成)30吨/年、非马沙坦10吨/年、奥司他韦10吨/年、1-溴代乙基乙酸酯120吨/年。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于2018年4月3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出具的《关于中山万汉制药有限公司新建内分泌类等药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内容不足以支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对项目生产废水排放执行标准模糊,工程分析不清。如:报告书对项目生产废水执行的相关行业标准前后矛盾,VOCs平衡分析缺失,未全面识别生产废水特征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排浓度不明确等。

(二)报告书对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论证不充分。如:报告书未论证项目一、二、三车间采用活性炭高效吸附治理有机废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未给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理处置途径建议等。

(三)报告书未对项目与环境准入相关规定的相符性进行分析。

鉴于上述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1日 

抄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安徽华境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15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不予批准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厅意见如下:

一、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选址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临海工业园西二围(中山翠亨新区起步区内)。项目设计年产布林佐胺原料药300kg、磺达肝癸钠原料药50kg、艾氟康唑原料药200kg、三氯蔗糖原料药30t、片剂6亿片、颗粒剂2000万袋及胶囊3亿粒。

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于2018年4月24日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出具的《关于广东和博制药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报告书内容不足以支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水质现状调查不符合规范,工程分析基础资料依据不足。如:项目排放口所在水域执行水质标准错误;未分析布林佐胺等3种原料药生产废水的水质情况,公辅设施废水估算不合理;废气源强核算缺乏依据,VOCs平衡分析缺失。

(二)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性认证不足。未论证项目布林佐胺等3种原料药生产废水委外处理以及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可行性;未论证有机废气综合去除效率达95%的可行性;未给出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委托利用或处理处置途径建议。

(三)未分析项目建设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等环境准入相关规定的相符性。

鉴于上述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我厅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日 

抄送: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技术中心,中山大学。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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