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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听 | 法槌的嬗变: 美国最高法院案头的淫秽案件

成为读者请+ 北窗 2023-02-21

编者按:

淫秽(obscenity)问题,因言论自由原则而进入美国法律的关注视野。在花满楼笔下,这些有趣的案例逐渐梳理出落向“淫秽”问题的法槌所历经的嬗变。复杂情境中得出的初步结论:美国对淫秽言论监管呈不断放松的趋势,这种趋势,与美国个人自决意识和法律对其的认可的不断提升密不可分。


然而,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整个美国被漫天的色情材料所淹没。成熟的社会会逐渐激发平衡性的力量,防止其落入道德洁癖抑或道德放纵的极端境地。



文 | 花满楼


大法官们聚集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地下室,观看陷入反淫秽诉讼的各种低劣电影。这至少还有它滑稽的副作用,比如,瑟古德·马歇尔的俏皮话,或者哈伦的法律助手们向这位近乎失明的大法官解释荧幕上是什么。[1]


淫秽(obscenity)问题因言论自由原则而进入美国法律的关注视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而淫秽的表达虽也属行使言论自由的表现,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为淫秽表达提供了绝对保护。事实上,淫秽言论被打上了“低价值言论”的标签。一旦一种言论被定义为淫秽,言论自由的保护将失效,因而定义淫秽就成为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这项重任落在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肩上。最高法院坦言这是一个“棘手的难题”(intractable problem),[2]事实上,这项重任曾使得最高法院陷入开头所描述的那种颇为滑稽的局面。


在每个涉及淫秽表达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历任大法官都绞尽脑汁地构建监管(或者不监管)淫秽言论的法律规则。透过美国最高法院案头上若干关键案件的裁判文书,我们得以管窥美国淫秽判定标准的嬗变。



美国服饰零售商American Apparel 3月份的模特半裸广告“Made in Bangladesh” 广告再引争议



1. 道德保守、清教色彩:Regina v. Hicklin案


美国的淫秽监管历史要从一个英国判例Regina v. Hicklin[3]谈起,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各级法院都承继了这一判例所确定的标准,用来认定某种表达是否落入淫秽表达的范畴。


这个十九世纪中期的案件,事实上平淡无奇。涉案的是一种小册子,其一半内容是神学家论述罗马教会原则和教条(特别是其中关于忏悔实践的部分)文字的摘要,而另一半则是粗鄙污秽的内容,宣扬不纯洁的行为、词句和思想。根据判决书,我们无从进一步了解涉案淫秽物品到底包含了什么具体内容,而仅知道法院通过这一案例树立了两项原则:


其一,淫秽物品的判断要根据其客观效果: 纵使传播者主观上是想用这个小册子来“谴责罗马教廷”,也改变不了其属于淫秽物品的命运;其二,淫秽物品的判断标准是,其“是否会腐化、堕落那些心智容易受到不道德影响,同时可能收到此类出版物的人”。也就是说,Hicklin案确立了一个宽松的淫秽认定标准:一种读物,只要其内容的一部分能够对人群中最容易受到影响的群体产生腐化、堕落的影响,即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


这种宽松的认定带有清教色彩,与道德保守时代的烙印。这一规则被美国继承,体现在1930年代相继将西奥多·德莱塞的《美国悲剧》(An American Tragedy)中涉及妓女性行为的段落和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Lady Chatterley's Lover)拖入了禁书行列。今日再回首来看,马塞诸塞州法院这两部作品属于淫秽物品的判断都是断言式的:《美国悲剧》“夹杂着某些淫秽的、不得体的且不纯洁的语言,显见将腐化青少年的道德感”,而且法院还觉得其“过于下流和淫荡以致更具体地在判决书中罗列其内容将有失体统”;[4]《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案的判决书中也不过是“腐化青年心智”云云。[5]


然而此后,判断方式开始有了转变:当审查《尤利西斯》(Ulyssess)时,美国联邦法院则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它关注的是一本书的整体(in its entirety)对具有一般性本能(averagesex instinct)之群体的影响。审判该案件的Woolsey法官具备一定的文学修养,难能可贵的是,他自己读完了整本《尤利西斯》,还邀请两位同样读完全书的友人发表看法。Woolsey盛赞了乔伊斯的“惊人成就”:


他展示了人的意识如何浸润在瞬息万变、万花筒似的印象之中,如何像复写纸一样,不仅对每个人物对实际事物的关注焦点,也对脑际中明灭区域中过去印象的残余做出反应,有些是近期发生的,而有些则是从潜意识领域中提取出来的。


Woolsey还高度评价了乔伊斯真诚的写作目的:"他不得不偶尔使用某些一般被认定为脏话的词汇,并导致大家觉得某些段落中,人物的思想完全被性的话题所占据了。被斥为脏话的词汇大多是众所周知(包括许多妇女)的萨克森词汇,我相信,是乔伊斯所描绘的人物所属的人群自然而然地、惯常会适用的。"[6]


不过,美国法院彻底同Hicklin案确定的保守规则决裂,还需等到1957年的Roth案。



《尤利西斯》



2. 新定义与新分歧:Roth 案


在Roth案中,美国最高法院9位法官尝试为淫秽言论下一个新的定义,但分歧随即产生:淫秽物品该不该管,由谁管,怎么定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最终主要形成了两派意见:


布伦南的多数意见:刺激淫欲


多数意见由布伦南法官执笔,法兰克福特、克拉克、伯顿和惠特克法官表示复议,他们首先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淫秽物品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亦即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他们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历史证据,一个是社会效果。


所谓历史证据,就是第一修正案通过的时候,美国已经建立了管制淫秽言论的制度,因而在第一修正案制定者心中,淫秽言论系在保护范围之外。判决书只用了一个段落来处理这个问题,[7]主要提供了两组证据,其一,第一修正案通过时,美国14个州里有13个州制定了禁止诽谤(libel)的法律,而所有14个州都将亵渎(blasphemy or profanity)规定为制定法上的罪行。其二,早至1712年,马塞诸塞州就将出版或发表“任何肮脏、淫秽或者亵渎的歌曲、小册子、诽谤言论或者嘲弄布道的形式”规定为刑事罪行,因而淫秽和亵渎是相关联的罪行。


事实上,这样的证据是缺乏力度的。在第一修正案通过的时候,很明显就只有麻省直接禁止淫秽行为,但多数意见的历史论证至此就结束了。在反对意见中,道格拉斯不留情面地拒绝了这样的历史证据,[8]甚至俄勒冈州最高法院也表示不敢苟同。[9]


在社会效果方面,法院认为淫秽言论并不具备一般言论所具有的社会价值, 并斥其“完全不具备任何补偿性的社会重要性”(utterly 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10]这种对淫秽言论无价值的判断,以及因其无价值(如果确实如此)而取消言论自由保护的做法引发了异议意见的批评,下文将再做分析。现在先撇开这些话题,让我们来看一下多数意见如何界定“淫秽”这个棘手概念的。


淫秽言论是一个容易描绘但是很难定义的概念,在英文上,相关的形容词包括obscene,lewd,erotic,prurient,lascivious,salacious,lustful,filthy,impure,indecent,smutty,bawdy等等,这些词语的内涵飘忽不定,没有完全确定的语义内涵。因此立法上不能用这些词来循环定义淫秽本身,而需要对淫秽言论的性质和效果作进一步的界定。联邦和州层面的立法用过了各种界定方式,其中比较典型的两种包括“具有使其读者堕落或者腐化的倾向”以及“激发性欲冲动并引发不纯洁的性思想”。美国《模范刑法典》的制定者拒绝了这两种界定方式,理由如下:


我们拒绝了现有制定法中流行的“引发淫秽思想和欲望的倾向”测试,因为对于一个已然容忍了大量存在于文学、广告以及艺术之中的性欲元素的社会而言,这种界定太宽泛了,缺乏现实操作性,同时,管制不与明显不端行为相联系的思想或者欲望将引发最尖锐的宪法困难和执行困难。同样的,我们也拒绝将淫秽定义为“具有腐化或者贬损(道德)倾向”。如果说这同“引发淫秽思想和欲望的倾向”有什么区别的话,它就是强调与淫秽物品接触后道德品质或者实际行为上发生的变化。然而关于这种效果的证据是缺乏的。[11]


模范刑法典和Roth案的多数意见最终采纳了如下定义:


淫秽物品的判断是,对于一般人而言,适用同时代社区的标准,涉案材料在总体上的主导性话题是否在刺激淫欲。(whether, to the average person, applying contemporary communitystandards, the dominant theme of the material, taken as a whole, appeals toprurient interest.)[12]


这种定义同Hicklin定义相比的进步性体现在,它不再苛刻地审查作品的只言片语对群体中意志最薄弱者的影响,而是考察作品整体对社区中假想的一般人的影响。不过纵然如此,这一定义还是颇值怀疑的,因为人们在这个定义中找不到多数意见言之凿凿的一个判断,即淫秽言论“完全不具备任何补偿性的社会重要性”。这个要素在将近十年之后的Memoirs案中才被认可,而就Roth案多数意见的逻辑而言,刺激淫欲的就是淫秽物品,而淫秽物品天然就是缺乏社会价值的,应该说这种推理是修辞式的、断言式的,而非推断式的。


道格拉斯和布莱克的异议意见:淫秽管制中的自由派


道格拉斯和布莱克给出的异议意见是完全自由主义的,充满了对公共干预道德的不信任和对个人自主性的推崇。


异议意见完全是针对多数意见主张淫秽言论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两点理由而展开的。它对历史证据的批判上文略有提及,不再赘述,这里着重介绍异议意见关于淫秽言论社会价值的讨论。


开宗明义地,异议意见认为讨论淫秽言论的社会价值是没有必要的。“第一修正案使用了绝对的禁止表述,意图在防止法院和立法机构拿某种言论的价值同禁言的价值相衡量。”(weighing the values of speech against silence)当法律试图去管制一类言论时,它需要证明这些言论展示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显然多数意见技巧性地回避了这个问题,而异议意见则不厌其烦地予以讨论。


这其实是一个“赫德莱堡式”的问题,诚实市镇赫德莱堡坚持如下做法:“在整个发育期里,青年人要与一切诱惑彻底隔绝,这样,他们的诚实就能够利用一点一滴的机会变得坚定而牢固,成为他们的主心骨。”而结果在一口袋“金子”的诱惑下,镇上19位首要公民名誉扫地。最终,赫德莱堡将其座右铭由“引导吾等免受诱惑”改为了“引导吾等受诱惑”。


“受诱惑”还是“免受诱惑”,这是一个问题。从阅读淫秽物品,到值得法律警惕的危险,中间是否存在坚实的一步呢?


最保险的回答当然是“因人而异”,因为关于性犯罪和阅读淫秽物品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人们可以给出无数种解读。这里仅罗列那个时代人们已获知的一些统计结果,其中支持两者之间不存在关系的证据有:(1)青少年罪犯一般都是多动型的,他们根本不会静下心来阅读;(2)青少年犯罪研究专家举十年之力研究了90种影响因素,其中并不包括阅读的内容;(3)社会上大有其他刺激淫欲且效力更强的因素存在,阅读的影响相对较不重要。性学家金赛的研究报告表明,人类的性知识很少来源于阅读;[13](4)甚至有很多研究都指向了一个结论,即大多数色情读物是为反社会的性举动提供了替代而非刺激。[14]


而支持两者存在紧密联系的心理学和犯罪学研究也大量存在,康奈尔大学的George W. Henry博士认为极度渲染的性场面,特别是变态的行径可能诱使一般人作出反社会的行径;底特律的Herbert Case警官作证,性谋杀事件同特定类别的淫秽文学关系密切。[15]


双方在阅读淫秽物品的实际效果问题上谁都说服不了谁,但在法律意义上,对“明显而现实危险”的证成不可能建立在推测的证据之上。不过既然多数意见已然将淫秽言论视为一种“低价值”言论,他们也不必担忧或者在这之上继续耗费时间。尽管这之后的各宗案例已将淫秽言论的范围缩到了相当小的程度,但最高法院仍未改其最初的这一判断。



洛丽塔



3. 同性恋文学并非“当然淫秽”:One案


在介绍Memoirs案如何限制宽松的Roth测试之前,请随我看一下最高法院如何看待同性恋主题是否落入淫秽物品范围的问题。


五十年代与麦卡锡主义横行的同时,美国还爆发了一场“薰衣草恐慌”(lavender scare),即对同性恋者的恐惧和迫害运动。吊诡的是,彼时人们认为很多同性恋者是共产主义思想的追随者,因此反共运动和反同性恋运动交织在一块,很多同性恋者成为了这场运动的牺牲者,而同性恋主题的读物也成为了反淫秽法律的关注对象。[16]1957年,一本名叫“One”的同性恋杂志遂成为反淫秽法的起诉对象。这本杂志被诉为淫秽的地方主要有三处:第一,一首名为“Lord Samuel and Lord Montagu”、写得并不高明的小诗;第二,一篇名为“Sappho Remembered”的短篇小说;第三,一则指引读者订阅另一本瑞士出版的同性恋杂志的广告。


由于年代久远,原文已不可得,只能参照法院判决书对这些淫秽内容的介绍)这篇短篇小说讲述的是,一位女同如何影响一位年轻姑娘在同女同性恋者共同生活/与青梅竹马的异性走入婚姻殿堂两者之间的选择。起先,女同与其大学室友发生了暧昧的情事,遂被学校开除,这段故事据说是以“酸溜溜的口吻加以复述的”。之后年轻的姑娘放弃了正常的婚姻生活,而选择与女同一起生活,由此达到了文章的高潮。这在今天看来不过是一篇平淡无奇的故事。


而涉案的小诗倒是留下来了,诗名为《勋爵撒母耳与勋爵蒙塔古》,背景是五十年代英国的一桩疑似同性恋事件。1953年夏天,比尤利的蒙塔古勋爵(Lord Montagu of Beaulieu)将其在海边的一处房子借予Wildeblood使用,后者带来了两位年轻的皇家空军男性服务人员,这四个人连同蒙塔古的表兄弟Michael Pitt-Rivers多次宴饮欢乐,据两位空军人员“招供”,聚会中他们跳舞并且从事“堕落行为”。而蒙塔古宣称,他们是绝对无辜的,“我们喝了些酒,跳了舞,亲了吻,仅此而已。”1954年3月,Wildeblood和勋爵等人被以“共谋引诱他人鸡奸”罪起诉,最终勋爵被判入狱12个月,Wildeblood被判入狱18个月。


笔者试图读懂这首小诗,不过由于诗歌所用隐喻、暗指和那个时代的人和事较多,未能全然明了。前三小节大概把上一段所说的这起诉讼做了交代:



涉案小诗 能看出同性恋意味吗?


这几段并没有反映作者的主观倾向,而在接下来的部分中,能够嗅出同性恋意味的句子不过是“有的人儿是预言家,有的人儿是同性恋者,有些小子长着姑娘的样儿。”“在维多利亚女王辉煌的时日里,那时萨米还只是一个小孩,堕落的行径岂不是还要更加糟糕,Wildeblood难道比王尔德更加糟糕?”作者的意图——表达得不算高明,且埋藏在一些晦涩的典故里——大概是指出同性恋不过是一种自然现象,人们不应该过分地大惊小怪,甚至大加迫害,作者并没有主张人们成为同性恋者,或者尝试同性性行为,甚至对这两者的描述都没有。


由于这个案件在审判时,最高法院的Roth规则还没有确立,因此第九巡回法院适用了较为宽松的Hicklin规则,而即便在Hicklin规则之下,法院也需要证明涉案的材料如何腐化、堕落人们的心灵。在证明这一点时,第九巡回法院做得并不高明,缺乏坚实的说服力。


在适用Hicklin规则时,不可回避的两个问题是:腐化谁的心灵,如何腐化心灵。很明显,One这本杂志面向的读者群体是同性恋群体或者对其感兴趣的群体,在他们看来,同性恋肯定无关道德,而是与主流不同的性取向,因此,这些“耽美”文学肯定不会腐化、堕落他们的心灵,但是法院认为:


一篇文章仍是粗鄙、冒犯性的并且不得体的,即便在人口中,“一小部分特定群体”——因为其社会或者道德标准低于社区中的一般群体——而并不如此认为。社会标准应该由并且为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制定,而不是那些心智坚定或者薄弱的少数派。


如果接受了法院这种设定,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同性恋读物为何会腐化社会一般群体的心灵?法院的论证是断言式的,在介绍了涉案小说Sappho Remembered的主要内容后,法院随即将其定性为“不过是宣扬女同文化的贱价淫秽读物”。至于那首晦涩不明的诗歌,也不经分析即被认定为“肮脏、粗鄙和有害于道德感”。与其说同性恋读物对读者——事实上是认同该等性取向的群体——有什么腐化作用,不如说法院代表社会中的大多数先入为主地为其贴上了“恶心和反胃”的标签。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颁发了调案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裁判结果也颇耐人寻味,因为判决结果是以集体一致的法院判决形式(Per Curiam Decision)给出的,法院引用了不久前判决的Roth案,并且不附带详细说明意见地推翻了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17]不知道这背后的原因是最高法院不屑于解释同性恋题材不属于淫秽物品这一显见的结论,还是其不愿意涉足盘根错节的社会主流观念与言论保护要求的平衡关系。但不管如何,同性恋题材毕竟不再不明不白地因为大众主流情绪而被划归为淫秽物品。



4. 稳定下来的三步测试:Miller案


Roth测试的基本逻辑是,一部作品,如果其主题是刺激淫欲的,那么就属于淫秽物品,因而是无价值的。但生活中勾起淫欲的东西又岂在少数,想想贾宝玉在秦可卿房间中所见的寻常之物都成了宫闱里亵玩的物件。而且它们真的就都是坏的吗?Memoirs案试图改变一下论证的思路,即在断定存在淫秽物品之前,须得证明它是没有价值的,该案的多数意见并没有明言他们对Roth测试的更变,他们是这样措辞的:


Roth案确立的标准——后续案件对该标准进行了细化——有三个要素需要证明:(a)涉案材料在整体上的主导性主题是刺激淫欲的;(b)该材料违反了关于涉性事项描写或者描述的当时代社区规则,因而是公然冒犯性的;(c)该材料是完全缺乏补偿性社会价值的。


不管克拉克法官的少数意见对于代表多数意见的三位法官偷偷地往Roth测试里加入(c)项社会价值测试如何耿耿于怀,不管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如何坚持完全不对淫秽物品采取审查的态度,也不管斯图尔特法官如何坚持将淫秽物品的禁止范围限定在“硬淫秽物品”(hard-core pornography)并且坚持采用“我一看到就知道”的审查原则,自Memoirs案起,美国法律就建立了一套三步走的淫秽言论判定方法,这是一种中庸的做法,既不否认联邦政府管制淫秽言论的权力,也限制了其肆意扩大打击范围的冲动。


Miller案在社会价值测试上后退了一步,根据其判决意见,认定淫秽物品仅需要证明其“欠缺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18]由此美国法律上对淫秽物品的判断标准便稳定下来,即需要证明三方面内容:其一,主题需是刺激淫欲的;其二,内容需是公然冒犯性的;其三,需得是欠缺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者科学价值的。这一标准其实已经极大地限缩了淫秽言论的范围,但最高法院仍然坚持在Roth案中的判断,即淫秽言论是毫无价值的,是被拒斥在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之外的,当然这种判断更多是修辞性的。


按理说,对美国最高法院的淫秽言论界定史的介绍到此就应该结束了,但Miller案中的反对意见却值得驻足关注,因为它回答了一个问题,即在淫秽言论范围已经如此限缩的时代,政府面对淫秽现象,还能做点什么?十分吊诡的是,Miller案中主笔异议意见的法官正是在Roth案中对淫秽言论采取很严厉态度的布伦南法官。


布伦南法官的完整意见是在与Miller案同日判决的Paris Adult Theatre I案中完整阐述的,开篇布伦南法官就明确与事实上是由他开启的对淫秽言论进行定义的一系列尝试决裂,认为“该界定无法在这个领域带来稳定的期待,而不同时损伤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基础性价值”。[19]


布伦南遂开始回顾最高法院从Roth案开始的对淫秽言论的界定历史,布伦南的结论是,最高法院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将淫秽言论同其他涉性但是值得宪法保护的言论区分开来的“灵敏仪器”,以保证政府在压制前一类言论的同时不会妨害后一类言论,Roth测试不能堪担其职,其后进行的Memoirs测试的改进不能,而直至彼时重新获得最高法院多数同意的Miller测试也不能。最高法院的淫秽言论监管历史表明,淫秽物品的认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表达方式上的细微差别、传播的方式、接受者是否享有选择权、受众的年龄以及是否存在兜售行为。上述诸测试方法,虽然也考虑了淫秽物品与其所处环境的互动关系,但总体看来都孤立于具体情境而仅考察言论本身的性质,且针对言论本身采取禁止措施,这显然是不充分的。


定义模糊性和孤立性所带来的问题是多重的:1.法律缺乏安定性,国民无法事先准确判断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淫秽言论;2.法院,特别是作为最终裁判者的最高法院不得不处理连续不断的淫秽言论案件,而其自身也只能对作品本身是否构成淫秽言论作出事后的二次猜测;3.伴随淫秽物品禁令的是各地严苛的刑事责任追究,由此使得“书籍出版成为一项高度危险的事业”,最终导致言论发表时人人自危以及涉性言论的总体萎缩。


当然,言论自由不是完全不能限制的无上自由,在联邦体制中,州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和治安维护的利益向来都得到最高法院的尊重,但是直接禁止淫秽物品、提升辖区内居民的道德水平不是法院所承认的州政府的当然职权,得到允许的监管理由包括控制、防范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以及防止未获提醒的人群受到淫秽物品的侵扰。



芬妮希尔



5. 尘埃落定:Miller案之后


Miller案以降,美国最高法院对于淫秽言论的监管标准可以说已经尘埃落定。Miller的三步测试成为后续裁判的标杆,而诉讼的重心也转移到了监管儿童淫秽物品法律和禁止未经提醒的淫秽物品侵扰法律两个重大领域。最高法院秉持谨慎平衡公共管理和言论自由保护这两大利益的理念,仔细审查各项法律的禁止范围,力图保证法律以最低的言论限制程度达到监管目的。


以涉及儿童淫秽物品的监管为例,最高法院在Renton案[20]中支持了一项要求将成年人电影院排除在居民区之外的市政规划条例;在Ferber案[20]中,支持了纽约州一项禁止传播以儿童涉性行为为内容的淫秽材料的刑法规则,Osborne案[21]进一步禁止了单纯持有该类物品的行为。2003年的美国制定法《立即终止儿童性虐待法案》(PROTECT Act, ProsecutorialRemedies and Other Tools to end the Exploitation of Children Today Act)更加全面地禁止和打击真实或者虚拟的儿童色情材料。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和匿名性,国会监管互联网上的有害、色情言论传播的努力屡遭阻碍,在Reno案[21]中,国会制定的、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互联网上有害材料侵扰的1996年《电子通信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被认定为禁止范围过于宽泛而违宪,而为了相近目的而制定的《儿童网络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也因为存在言论限制效果更小的措施而被中止执行。[22]



6. 结语


本篇短文只是截取了美国监管淫秽言论历史上的几个经典片段加以介绍,更多的案件、案件牵涉的更多细节、乃至案件背后的社会思想背景都隐去了,因此本文无法承担研究社会思潮的涌动同法律管制淫秽言论的宽严程度之间关系的重任。


当然,如果下一个未经充分论证的结论是可以的,即美国对淫秽言论监管呈不断放松的趋势,而且这种放松趋势与美国个人自决意识和法律对其的认可的不断提升密不可分,早期出于防止国民道德受到淫秽言论侵扰的父爱主义立场让位于个人的自我负责,法律退守的两个领域正好说明了一点——保证公民在被展示色情材料之前有选择(包括拒绝)的权利,保证心智未开、自由意志尚羽翼未丰的未成年人暂时免受色情材料的侵扰(成为色情材料的主角或者受众)。


总之,人们不再将涉性材料视为洪水猛兽,而最高法院的放松管制也并不意味着整个美国社会就被漫天的色情材料所淹没,成熟的社会会逐渐激发平衡性的力量——八十年代由右派政治团体推行的道德主义运动、抵制无节制性生活的理念以及女权主义者对妇女儿童的保护立场都微调着社会敏感的道德神经,防止其落入道德洁癖抑或道德放纵的极端境地。



[1] [美] 小卢卡斯·A·鲍威著,欧树军译,《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一版,页272。

[2] Memoirsv. Massachusetts, 383 U.S. 413, at 456 (1966).

[3] Reginav. Hicklin, L.R. 3 Q.B. 360 (1868). 正文的介绍引用自该判例判决书,具体段落兹不一一指明,下文各案亦同。

[4] Commonwealthv. Donald S.Friede, 271 Mass. 318, at 319; 171 N.E. 472, at 472 (1930).

[5] Commonwealthv. James A.DeLacey, 271 Mass. 327, at 319; 171 N.E. 455, at 457 (1930).

[6] UnitedStates v. One Book Called “Ulysses”, 5 F. Supp. 182; 1933 U.S. Dist. LEXIS 1157(1933).

[7] Roth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at 482-483 (1957).

[8] Ibid,at 514. And see United States v. 12200-Ft. Reels of Film, 413 U.S. 123, at 132 (1973).

[9] Statev. Henry, 732 P.2d 9, 302 Or. 510 (1987).

[10] 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at 484 (1957).

[11]See American LawInstitute, Model Penal Code, Tentative Draft No. 6, § 207.10(2), Comments, p.10.

[12]Roth v. United States, 354U.S. 476, at 477 (1957).

[13]Lockhart & McClure, Literature, The Lawof Obscenity, and the Constitution, 38 MinnesotaLaw Review 295, 385-386 (1954).

[14] SeeMurphy, The Value of Pornography, 10 WayneLaw Review 655, 661 and fn.19 (1964).

[15]Memoirs v. Massachusetts,383 U.S. 413, at 453 (1966).

[16]ONE, Incorporated v. Otto K. Olesen, 241 F.2d 772 (1957).

[17i] One,Incorporated v. Otto K. Olesen, 355 U.S. 371 (1958).

[18] Millerv. California, 413 U.S. 15, at 24 (1973).

[19] PairsAdult Theatre I v. Lewis, 413 U.S. 49, [39] (1973).

[20] Rentonv. Playtime Theatres, Inc., 475 U.S. 41 (1986).

[21] NewYork v. Ferber, 458 U.S. 747 (1982)

[22] Osbornev. Ohio, 495 U.S. 103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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