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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久见——看中国医学界的“汉谟拉比法典”!

2016-09-03 器械之家

2016年8月25日,历时两年四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终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得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将在全国率先把医改纳入法治化轨道,用法治护航深圳医改挺进“深水区”。



政府保基本

坚持基本医疗公益性




基本医疗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李克强也提出“医卫资源,全民共享”,要以公平可及和群众受益为目标把医改推向纵深。


政府投入要重点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完善制度、扩展服务、提高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


政府保基本具体体现在哪里?


条例明确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等。按照规定为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适当财政补助,为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优惠政策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业务量要达到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等。



相关条文: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大医院可限号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了未来医疗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以及综合监管制度5大改革方向,其中分级诊疗制度是医改的重中之重。条例标志着分级诊疗制度改革在深圳实现了法制化落地。


条例明确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症的诊疗服务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


这项规定有利于解决大医院人满为患、医患沟通时间不充分、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等问题,从而保障患者的就医质量。


大医院限号后,不少市民担心会不会看病更难。深圳市卫计委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说,政府还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如:政府将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加大基本医疗的补助力度,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做强基层医疗;将完善医保政策引导机制,让医疗机构主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卫生部门将制定转诊标准和流程,三级医院的专科号源将优先配置给社康中心,为其上转的病人提供优先接诊、优先检查和优先住院服务。也就是说让群众在基层看病享受更多的医保报销,少花钱;有病后第一时间能够问诊家庭医生,专科病及时转诊大医院,更方便。


广东省卫计委巡视员廖新波表示,二、三级医院限制病人门诊,听起来有些不近人情,但实施分级诊疗最终的受益者是深圳市民,但这给深圳市政府和医疗机构提出挑战,需要提升基层医疗的诊治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个授权性而非强制性的规定,并非所有二三级医院都必须限制接诊,这是为将来推行二三级医院实施限制接诊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相关条文: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制度。转诊标准和流程等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下的总额控制为基础,健全平均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数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以及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差别支付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应当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减少审批环节

鼓励支持社会办医




为解决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深圳进一步全面放开医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对于社会办医,条例有几大亮点:


一是办医更便捷。减少医疗机构审批环节,条例取消筹建审批,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由举办方自行筹建,将以往的筹建审批和执业登记两项审批事项改为一次性审批。同时,改变原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医师设立的规定,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


二是市场更公平。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三是鼓励保基本。条例规定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服务业务量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财政补助。



相关条文:

第六条第一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特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除外。




两证“同名”

建立主体资格登记制度




过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商事主体的命名规则不一致,导致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许多部门、机构认为这是两个法人主体,导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银行等相关业务无法顺利开展,严重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此次条例明确规定,直接以“深圳**医院”的名称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从而彻底解决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此外,条例还建立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制度,为今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股权转让、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  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为职工、学生等内部特定人群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除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按照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予以登记,并注明主体类型。




6小时公开病历

保障患者知情权




《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也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条例》明确,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深圳市卫计委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介绍,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包括客观病历,也包括主观病历,这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与病历书写。“实际上,一旦医疗纠纷走入司法程序,医院要证明医疗行为的合规性,也必须公开所有病历,那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公开呢?” 不公开只会增加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因此《条例》对此做了强制性规定。


事实上,国内很多医疗机构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对患者公开全部病历。“那么深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可以做到。” 陆钰萍说,这样有利于促进医患双方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



相关条文:

第五十条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


需要查阅或者复印、复制病历的,对已完成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复制服务;未完成的病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医疗机构应当对复印、复制的病历加盖与原件相符的证明印记并标注复印、复制时间。




严禁“医闹”

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




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了要严厉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以往,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共场所”与“内保单位”有什么区别呢?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对“内保单位”实施处罚必须是“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而对“公共场所”则只需构成“扰乱”,无需其他附加条件,即可实施处罚。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医闹”、“倒号”、“医托”、“医赖”等行为,从而更好地预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患者的正常就医权利,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把医院定位公共场所,对医患处理是好事,给我们明确的执法依据,条例明确要求我们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福田区莲花派出所副所长伍建军表示,以前医院出现医闹,公安机关大都是通过双方调解来处理,明确了公共场所的性质后,扰乱秩序可依规定进行拘留。



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

(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十八条  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


第四十九条  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经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




统一注册,全市通用

促进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的多点执业在我们国家已成为行政肯定和支持的措施,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跟进。


此次《条例》从法律的层面让医师多点执业合法化。《条例》明确,已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只需要在市医师协会备案,就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市外医师来深圳执业也无须变更执业注册,只要办理备案手续便可在深圳医疗机构执业。


这有利于深圳引进市外优秀医学人才。通过简化医师执业备案程序和取消执业数量限制,充分调动、盘活医师资源,提高深圳医疗水平。


《条例》还规定了医师让患方签知情同意书须提前的具体期限。这种规定对保证患者权益、让患者在接受医疗行为前进行充分的思考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条例》还对患者复印病历的具体措施流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克服了既往医疗工作中这方面立法的不足。



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特区执业,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向市医师协会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后,可以在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执业。




电子病历“合法化”

推动互联网+医疗




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强调,要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电子病历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共享,是实现互联网+医疗的基础。互联网+医疗有利于推进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通过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和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为推动开展远程服务、移动医疗,家庭医生服务等提供健康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需要当事人约定使用,而要求医疗机构与每位患者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并不实际,且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问题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次《条例》通过法律“破题”,明确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并授权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病历管理办法。


这些条款的实施,为医疗机构制作、使用电子病历和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大幅度减轻医生的工作负荷,也将为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打通关键瓶颈,促进其迎来跨越发展的春天。



相关条文:

第四十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使用电子病历。


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制作电子病历的,可以不制作和保存纸质病历,但应当提供电子病历查阅、打印或者复制服务。


电子病历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违法执业累积记分

完善诚信管理机制




《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条例》借鉴了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的做法,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累积记分制度,并将记分与行政处罚挂钩,将对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从“点”连接成“线”。医疗机构和医师就像领了“驾照”,违法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被记分,记分累积到一定分值,将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将被吊证。



相关条文:

第五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医疗机构主体资格、执业信息等内容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医疗风险预警机制,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等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数据平台。


第五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诚信体系,记录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分别按照累积记分制度处理。


医疗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医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业必归会”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条例》规定,在深圳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这一点改变了过去由行政机关进行注册的规定,发挥了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条例》专门写明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特点,鼓励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加入医疗行业自律组织。该条例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规范医师的行医、行为,开展交流、开展科普,以及对会员进行惩戒等等——这种先进的理念,对于加强医师的管理,由单纯的行政管理走向行政和行业共同管理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事实上,国际上实行行业组织注册的国家均要求医师加入行业协会;《条例》也借鉴了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根据立法民意调查,74.10%的医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



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  市医师协会应当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组织开展医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特区执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加入市医师协会成为其会员。



来源:深圳卫计委、深圳特区报

本文转自:动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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