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就没有什么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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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是之
关于“网络暴力”问题,我的基本观点在文章里写的比较清楚了,慎重入刑,但也不是说置之不理。
当然,对于“网络暴力”到底是不是暴力的问题,我正在给《南方周末》写一篇文章,详细阐述一下我的基本看法。
有位来自美国的读者,对于我的分析十分不满,留言做了很多探讨,其中这一条我觉得有必要澄清一下。
这位读者首先认为我的理解任然是模糊的,不够坚定。而不够坚定的原因在于,他认可“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这句话,进而认为言论自由是彻底的自由。
很遗憾,这个观点既不是奥派的观点,也不是我的观点,我也不认可这样的观点,说什么“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
因为实际情况是,我的产权边界并不在于我的鼻尖,也就是不在于我身体的边界。
如果我在家里,我的产权边界就是我的家的范围。你在公共区域挥舞拳头可以,但不要越过我的家门,更不要说还在我眼前晃。
即便是你在我家门前,还要看具体情况,你挥舞的不是拳头,而是枪械,如果我认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那我很有可能会选择首先反击,而不是坐以待毙。
这一点,就是在美国,大概率也会被视为正当防卫。当然,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只是举个例子方便理解。
而产权的边界并不局限于我自己,比如我去电影院看电影,产权的边界一个是我的,还有另外一个是电影院的。
我当然不希望在电影院里,还有人在我鼻尖上挥舞拳头,电影院也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那么电影院就有权预防和制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言论自由中有个经典的“难题”,就是一个人是否可以在电影院坐满了人,同时并未发生火灾的时候高呼“着火了”?本来没着火,这一嗓子一喊却可能引起骚乱和踩踏事件的发生。
强调“言论自由是彻底的自由”,这种论调遇到这个难题时很难回答。如果强调“自由”,好像可以喊;而看下喊着火之后的后果,好像又不可以。他们很容易陷入两难的境地。
如果这位读者自己坚持去践行他说的“言论自由是彻底的自由”,当他面对别人挥舞的拳头时,同样会陷入两难的逻辑困境。
明明自己心里很不爽了,却还要强调尊重别人的“言论自由”。美国其实有很多这种逻辑困境,说白了,原因就在于这根本就不是什么“自由”。
这里的关键,根本就不是一个“自由”问题,而是一个“产权”问题。
只要电影院有明确的产权人,他就有权制定规则。一般情况下,他会禁止这种无聊的、会造成不可控后果的恶作剧。
但是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为了一个未提前告知的火灾演习,他可能会专门安排人来喊。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产权”,而不是什么“自由”,更不是什么“彻底的自由”。
没有产权,谈什么自由都是空谈。
所以我给他做了简短的回复:“不谈产权,就从来没有什么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重点不是自由,而是尊重,尊重他人的产权和权利。”
还有另外一个来自广东的朋友,留言说“网络暴力”问题应该让陪审团做评判,就是论事,一致决定网暴者是否需要被定罪或承担责任。
我给他的回复是:“陪审团制度也不是特别好,因为很多人不专业,而且也无需对自己的判断负责。”
我们对陪审团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大多来自影视作品,所以很容易被其剧情所吸引,认为用陪审团来审理定罪是个好制度。
典型的比如美国电影《十二怒汉》(12 Angry Men),这部电影活了很多奖,后来还被很多国家翻拍过,中国版翻拍的电影是《十二公民》。
当初看《十二怒汉》,不仅被剧情所吸引,也被陪审团的12名成员坚守正义所折服,终于洗脱了小男孩的罪名。
当时感觉这既是一个圆满的结局,又是一个彰显正义的制度,还是人性光芒的散发。
现在让我再看这部电影,我仍然会感动,但我很确信,用当下流行的词来形容,这就是一部“爽片”,就是为了让你觉得“爽”而制作的。
不过这就像看武打片一样,我们都知道那是假的,但好的武打片依然会让人觉得很爽、很带劲。
《十二怒汉》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不专业,12个挑选出来的人,什么工作都有,一开始心思都没在案子上,都想匆匆结案,回家该干嘛干嘛去。
没错,他们的投票决定着一个小男孩的命运,但同时另一个关键问题是,他们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会单独为小男孩的判罚和命运负责。
判罚对了还好,大家都有美好的未来。如果万一判罚错了呢?这种概率并不是零,判罚错了没有人对此负责。
对于刑事案件,陪审团的人员完全可能既不懂法律,也不懂刑侦,所以只能跟着控辩双方的思路走,很难形成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独立判断。
电影里的陪审团可以很负责,但现实中的陪审团,恐怕就不会有这么美好了。
比如这位来自加拿大的读者,他的分享就很有说明性。
首先就是制度的执行成本和时间成本很高,有工作的中年人能不去就不去,最后去的人文化水平、理解能力、专业知识都很难保证一定胜任。
另外就是外界对个人判断的影响,以及陪审团成员内部的判断机制问题。
核心就在于,这是一份临时的法律义务,既无法形成长期的专业知识积累,也不会对结果负责。
这实际上就是一块“公地悲剧”,找几个人来临时负责一下,只是从程序上看上去很正义,仅此而已。
当然,说陪审团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不是说,我们的审判制度和法律体系就一定比美国好。
讨论这些问题的意义在于,如果能够发现两边各自的长处,相互取长补短那是最好不过了。
我个人从逻辑上比较认可的法律问题解决办法,大概是美国联邦政府成为一个“大政府”之前的美国。
各个州有自己的法律,每个州有每个州的具体情况,美国联邦政府的存在感比较低,最高法院的存在感也比较低,没事别审理那些同性恋、堕胎等破事,让各州自己决定。
美国在联邦政府之下是一个大市场,降低交易阻力,增加贸易机会。而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上,各州有各州自己的判决权利。
谁如果觉得哪个州的法律不爽,开个车搬到其他州去就可以。比如有的州结婚离婚比较麻烦,而有的州就比较容易,那好搬过去就是了。
这种状态下,本质上是在一个美国这个国家的名义之下,形成了各州法律竞争的市场。最后一定是对产权保护更有利,对市场更友好的州能够聚拢更多的人气,也就能够聚拢更多财气。
中国如果也这样,无论是市场经济的繁荣,还是法治的顺畅,都会比一杆子到底要好得多。
这个就不能细说了,以上。
202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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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面的专栏课程,还可以学习后面的《人的行动》训练营和《小岛经济学》的解读,训练营的形式多了一些视频和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