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喜讯|乌达区纪委监委代表队荣获全市党史知识竞赛第一名
市委书记唐毅为获奖者颁发奖状
转载请注明来源: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推荐阅读
学好用好民法典
(146)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
来源:乌达区纪委监委
编辑:王维苒
初审:邱岳峰
监审:王 蒙
出品: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473-3666889
新闻线索报送邮箱:wdqrmtzx@163.com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