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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初心使命 争取更大光荣】王改梅:当好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乌达发布 2023-06-29

“能够作为基层党员代表发言,我倍感荣幸。我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根基层、履职尽责,不辜负组织的培养和群众的信任。”7月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座谈会上,基层党员代表、乌达区滨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王改梅激动地说。

王改梅是一名党的十九大代表,在街道社区工作近12年。这些年来,她亲历了基层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街道社区一年一个变化。看到党组织的活力在提升,老百姓的笑容更灿烂,街道社区和谐安宁,作为一名街巷“管家”,她打心眼儿里高兴。说到这些喜人的变化,让王改梅感触颇深的是,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凝聚力明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效果越来越好,尤其是一项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和人居环境的大幅改善,让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幸福感油然而生。“如今,除了基本业务外,社区还向群众提供医疗救助、养老、帮办代办等贴心服务。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推出,更是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医生上门诊疗服务。”王改梅说。

群众利益无小事。王改梅始终把群众装在心里,把群众的事放在首位。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王改梅的信念愈发坚定、思路更为明晰。她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好党的政策的宣讲员,努力做到领会透彻、阐释精准,让党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为党的事业凝聚更多共识、汇聚更大力量;要做好攻坚克难的排头兵,把坚定的理想信念融入日常工作生活,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做一颗新时代永不生锈的“螺丝钉”;要当好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揪心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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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来源:学习强国

编辑:王维苒

初审:邱岳峰

监审:王   蒙

出品: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473-3666889

新闻线索报送邮箱:wdq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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