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实施后,公务员还能参加评审拿评审费吗?
一、公务员兼职行为应符合相关规定
公务员违规在外兼职行为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危害是公认的,特别是一些公务员将兼职变成主业,在企业、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已经严重危害到党风、政风,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同时,因为工作履职需要,公务员兼职也存在客观需要,比如在一些非常设机构中任职的现象较普遍。
为了规范公务员兼职行为,2013年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现职和未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从严掌握、从严把关;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等。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1.公务员不得在企业、营业性组织兼任职务。
2.因工作需要到机关外兼职时,从严控制,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3.经审批同意的兼职行为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4.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二、公务员可参加评审拿评审费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六项条件,包括道德水平、专业技术能力、政策法规运用能力、年龄、诚信记录等方面,并要求专家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因此,政府采购法并没有限定公务员选聘为评审专家。
无论是采购活动中组建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组织),都属于临时性的组织,因采购活动实施而组建,因采购活动的结束而解散。评审组织既不属于企业性质,也不属于其他营利性组织,就其本身职能而言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开展评审活动,而不是通过评审实现赢利的目的。
评审组织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根据项目实施特点,由采购人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抽签产生评审组织。专家评审费是由采购人支付给评审专家,并且不需要提供营业性、收费性票据。
评审组织不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上述分析,公务员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取得评审费并不属于《公务员法》及相关党纪党规禁止的行为。
三、公务员参加评审还是要讲规矩
虽然公务员参加采购评审取得评审费并不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律、党纪党规,但也切莫不守纪律规定。
一是履行必要的报备手续。公务员在申请加入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时,应向本单位相关部门进行说明报备,特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更要注意这一点。
二是参加评审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因为评审工作经常是在工作日进行,可能会与本单位正常工作安排相冲突。参加评审前应履行本单位请假手续,不能影响到本职工作开展。
三是在评审工作中不能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应独立、公正开展评审。
四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每年取得的评审费如实进行申报。
(来源:财务意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