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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冷静面对PHEIC,企业及个人需要了解的进出口(境)热点问题

景云峰 丁婕 金杜研究院 2022-05-18

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但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行和贸易限制。为了抗击疫情,很多企业及员工正在通过各种渠道想尽各种办法从国外采购防疫用品,海关总署等相关政府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快速通关措施。本文将对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防疫用品进口、人员入境以及如何正确看待和应对PHEIC对于国际贸易的潜在影响等进出口领域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企业篇



问题①

现在各类防疫物资紧缺,我们公司从境外多方采购到了一些医院亟需的医用防护服、护目镜,以及个人最需要的防护口罩、酒精棉球等,如何能将这些物资快速通关?

点提示:

为实现快速通关,对于非捐赠慈善机构等的一般贸易进口的防疫物资,在进口申报环节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准确填报商品编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疫情防控物资的参考编码:

2. 需要关注进口物资是否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我们梳理汇总了一些常见的疫情防控物资的管理类别及相应要求:

温馨提示:


1. 据了解,海关总署已经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国各海关建立快速通关工作机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资通关问题。各口岸通关现场都设立了进口疫情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实施快速验放,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力争实现疫情物资通关“零延时”。同时,各直属海关也都设立了咨询热线,第一时间响应企业需求,解答企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存在的各类问题,对于近期有防疫物资进口计划的企业,也可以拨打进口地海关咨询电话了解。


2. 为了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对于从国外进口未在国内注册的医疗器械,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如果进口医疗器械符合美国、欧洲和日本相关标准,同时企业能够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安全承诺的,可以应急使用。但出于便利通关的考虑,我们还是建议优先采购已在国内备案或注册的产品。

3. 如果对于拟进口的医疗器械所属的管理类目以及该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备案和注册情况不太清楚的,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

( http://qy1.sfda.gov.cn/datasearchcnda/face3/base.jsp?tableId=20&tableName=TABLE20&title=%D2%BD%C1%C6%C6%F7%D0%B5%B7%D6%C0%E0%C4%BF%C2%BC&bcId=118715514657942222068939811234)  。 


问题②

作为防控疫情的物资,是不是都可以免税进口啊?

点提示:

目前国家没有对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专门的减免税政策,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可以减免税进口的还是限于捐赠进口的物资,对于企业非捐赠情况下进口的口罩、防护服等商品,仍然是需要征税进口的。 


问题③

我们公司在境外采购了3000多套防护服,打算进口后捐赠给武汉的定点医院,是不是在进口时就可以免税了?

点提示:

对于希望以减免税形式进口的捐赠物资,必须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的条件,最主要的是以下几点:


1. 必须是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资,属于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物资,符合此项要求。


2. 必须是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物资。也就是说必须由境外捐赠人进行无偿捐赠,如果是由境内的相关企业或者机构有偿从境外购买和进口后再无偿捐赠给相关慈善机构或者医院的,也不符合减免税进口的条件。


3. 受赠人也有一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一级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国家级慈善组织;(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以武汉省为例: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也就是说虽然有关捐赠物资的最终使用单位是医院,但是在免税进口时医院通常不是适格的“受赠人”,需要通过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全国性和省一级的适格慈善机构。

温馨提示:


1. 如果希望以减免税方式进口疫情防控捐赠物资的,应当先联系确定适格的受赠人(如果医院不能作为减免税物资的受赠人,可以将其指定为捐赠物资的“定向使用单位”)。


2. 捐赠物资免税进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捐赠意向书》和《捐赠物资清单》:由捐赠人出具,列明受赠机构、物资品类、数量、价格等信息。


(2)对于属于医疗器械的,需要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是相关证明文件(参见问题一)。


(3)受赠机构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和《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3. 当前疫情下的特殊通关政策:海关可以先登记确保尽快放行,再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问题④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本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是否意味着中国就成为了“疫区国”?我们公司的进出口贸易活动是否无法开展了?我们公司当务之急应该做好哪些应对工作?

点提示:

首先,正如世界卫生组织所组织反复强调的,这一宣布不代表WHO对中国抗击疫情没有信心,也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行和贸易限制。因此,建议企业应当冷静应对世界卫生组织(WHO)作出PHEIC的决策,观察有关情况的进展,同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疫区国”这个说法并不存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仅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可以发出的最高级别的警报,但它不等于“疫区国”,更不意味着国内企业因此无法开展任何国际贸易活动。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5月23日签订生效)第一条规定,“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系指按本条例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1)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2.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的决策并不会影响3年。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说明,此次PHEIC的决策只会持续3个月,之后就要对所在地进行重新评估。因此,通过我们全国上下齐心抗击疫情,如果3个月后疫情得以有效控制,WHO还可以重新评估后解除PHEIC。


3. 建议企业根据实际贸易需要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及制定应对策略。鉴于世界卫生组织(WHO)仅拥有对成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各成员国拥有自己的最终裁量权。所以,不能完全排除今后个别国家或者地区可能会对于来自于中国或者中国部分地区的运输工具、出口货物以及出入境人员等提出严格检疫等相关要求。对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国际贸易业务现状,重点针对供应链构成、安全库存管理、往来境内外经贸人员健康安全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积极与境外供应商或者采购商进行良好沟通,共同寻求过渡时期的替代解决方案。






个人篇



近日,不少节前出境旅游的游客陆续回国。对于各种原因需要在近期进出境的,为了自身防护以及顺利通关,以下内容也需要关注和了解。


问题①

马上就要坐飞机回国了,口罩要戴好!有点担心,入境过关的时候,会采取什么特殊检查措施吗?会不会影响我顺利返程啊?

点提示:

1. 进出境人员应当进行健康申报。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自2020年1月25日起,出入境人员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健康申报可以在出入境时现场领取纸质申明卡进行填写后提交,也可以使用“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报。


2. 进出境人员还应配合海关卫生检疫部门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经口岸传播的有效措施,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数据,截至1月28日6:00,全国口岸在入境人员中共排查疑似病例96例,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病例11例,可见口岸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措施对于防控疫情是非常重要的,出入境人员有义务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如果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或者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如果违反检疫要求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1. 对于打算在口岸采取填写纸质《健康申明卡》方式进行健康申报的,建议预留必要时间,同时推荐自带笔具,避免填写时与他人交叉接触。


2. 推荐采取线上申报的方式,可以提前24小时进行申报,通关时要提供电子申报条形码信息,供海关关员验证后可以通关放行。


3. 如在入境接受体温筛查时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配合海关及医疗机构采取防疫隔离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问题②

跑了那么多药店,再加上关联单位帮着从境外医疗公司采购的总共2000个口罩,打算坐飞机回北京时一并带回来给朋友和公司员工复工时使用,能带得进来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点提示:

根据相关进出境监管规定,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但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限额部分征收行邮税(口罩、连体防护服、护目镜的行邮税税率为20%);超出自用合理范围的,按照货物对待(需要提交进口许可证等)。


但,当前疫情下,据说实务中海关已采取一定的特殊通关政策,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温馨提示:


对于一人携带2000个口罩入境,如果在平时,会被认定为超出“自用、合理”的范围,但在当前特殊情形下,考虑到境内对防疫物资的特殊需求,包括馈赠亲友同事的需求等,有其一定合理性,并且也符合防控疫情的公共利益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向海关报明情况,说明用途,按照目前从宽掌握的特殊政策通常应该可以获得放行。 


问题③

在东京的姐姐说给家里寄了150个N95口罩,但已经过了好几天还没收到,有网上说会被海关征用,真是这样吗?还能邮寄此类防疫物品回国吗?

点提示:

1. 根据进出境监管规定,个人寄自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当前疫情下,海关采取一定的特殊通关政策,对于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可以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规定,海关没有征用进境物资的法律授权,无权采取征用措施。相关海关也相继辟谣,根本不存在邮寄进境物资被海关征用的情况,对此无需心存疑虑,但要谨防不法分子的骗局。


温馨提示:


邮寄入境物品迟迟未能寄到的原因,可能跟跨境物流运输有很大关系。笔者有朋友亲历,其亲属在日本东京向北京邮寄口罩,但看到以下告示:

意为目前发往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EMS、航空件及SAL件暂时停止发送,目前没有再次启动该业务的通知。据说,已经受理的包裹会进行妥善保管,不予发送。


也有收到以下通知的:

翻译过来就是:关于受理的国际邮递物品数量剧增所导致的送达延迟问题。现在,国际邮递物品(特别是发往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的数量剧增。我们虽按照顺序进行处理,但鉴于机场方面及国际交换局要进行处理和办理通关手续等需要一定的时间,邮寄外国的物品(特别是EMS物品)的送达会发生延迟。我们对由此给广大顾客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


当前特殊时期,物流运转也会面临困难,如果采用跨境邮寄方式的也需要有运输延迟的心理准备。


问题④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不是我们就被限制出境了?我还要去法国工作呢,这下走不了了吗?

点提示:

世卫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对控制疫情传播提出了技术建议,并特别强调,不建议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同时也要求各国必须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向世卫组织通报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所以,PHEIC并不意味着国人不能到其他国家旅行或者工作了。


但是,从加强自身防护、尽量减少人际传播的角度,如却非必要建议尽量减少近期的出入境;如确需出境,建议提前关注和了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出台的相关具体控制措施。


温馨提示:


世卫组织对中国提出的建议措施中包括一点:在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造成干扰的同时,在国际机场和港口进行出境筛查,目的是及早发现有症状的旅客,以便作进一步评估和治疗。目前海关已经在各出境机场、港口、边境口岸等加强出境人员筛查,建议出境人员提前了解并积极配合,做好防护。





结语



在经过特殊的春节假期之后,各地将陆续迎来返程高峰,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也正在加紧复工生产,疫情防控到了更加关键的时刻。让我们各尽其力,众志成城,早日击退疫情,迎接春暖花开!大家加油,中国加油!

——— 本文作者 ———

景云峰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团队

jingyunfeng@cn.kwm.com




景云峰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海关暨进出口规制、关务筹划、商检、出口管制以及国际贸易合规等。景律师近十年来专职为众多中外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相关法律服务,先后承办/参与了近百起各类海关、商检及其他相关领域案件,不仅在以进出口完税价格暨海关审价、进出口商品归类、货物减免税、加工贸易、税政调研、进出境商品的法定检验检疫、旧机电进口等为中心的海关及商检咨询服务领域,而且在应对海关纳税争议、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复议以及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为中心的争议解决领域,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景律师先后代理过多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海关稽查、海关行政处罚以及走私犯罪刑事案件;还曾代表某知名跨国公司就重大海关审价稽查(进出口完税价格)纳税争议案件申请行政复议,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丁婕

合伙人

海关与外汇业务团队

dingjie@cn.kwm.com




丁婕律师在外商投资、公司并购与撤资重组、海关与贸易合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除了承办众多投资并购、撤资重组项目外,还担任多家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机构和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投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日常运营以及预防纠纷等提供法律意见,行业涉及化妆品、能源、电子产品、机械、汽车、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及零售业等。丁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日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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