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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微课堂 |(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过仕宁关凯丽等 金杜研究院 2022-03-20

栏目编者按:随着国际贸易、投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跨境争议,国际仲裁是公认的首选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程序有着巨大的不同,且更加繁复,使得不熟悉国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处于天然的劣势之中。金杜的国际仲裁团队成员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香港特别行政区、悉尼、墨尔本、珀斯、伦敦、马德里、布鲁塞尔、迪拜、东京、纽约和硅谷。“国际仲裁微课堂”系列文章由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国际仲裁团队成员联合撰写,内容涵盖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从国际仲裁从业律师的角度,为读者介绍国际仲裁知识及分享经验。如能对国际仲裁参与人起到增益作用,我们将倍感鼓舞。本系列文章将在金杜研究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欢迎关注。


机构仲裁是国际仲裁的重要形式。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或者机构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依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世界各地有众多专业化的仲裁机构为国际用户提供机构仲裁服务。我们将在本文中对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介绍,并为当事人对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提供建议。


我们希望再次提醒读者:当事人对仲裁地、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以及开庭地点等元素均可进行自主选择;如果当事人对于其中一个或一些元素没有做出明确的选择,如我们在此前有关仲裁协议的文章中所述,那么将会通过一些推论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而这些推论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被挑战和推翻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使得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建议在确定一个仲裁协议时,咨询有经验的法律服务团队,以确保仲裁协议完整、清晰、有效地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图。


1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概述


(一)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的关系


各仲裁机构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性规则。这些仲裁规则为仲裁程序搭建了基础的程序框架。仲裁机构依据规则对仲裁案件进行管理,并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处理对仲裁员的异议、计算费用、审查裁决等事项。


一般在当事人选择某一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管理时,仲裁机构会默认适用该机构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这是因为仲裁规则往往由其对应的仲裁机构依据自身机制、结构、人员以及所在地区的法律等情况制定,两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但在以下情形中,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选择产生的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


(1)

未明确选择仲裁机构,而仅选择仲裁规则是否等于选择了制定规则的仲裁机构?

国际仲裁的知名专家Gary Born对机构仲裁的定义即为“根据载入当事人仲裁协议中的机构仲裁规则而进行的”仲裁。


对于大多数主流的仲裁法域而言,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是否有以上明确规定并不会对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我们均可以推论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即为制定该规则的仲裁机构。


但在中国内地的《仲裁法》下,仅约定仲裁规则而不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可能无效。这是因为《仲裁法》要求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包括对仲裁机构的明确约定,或能够通过仲裁协议明确推断出特定的仲裁机构。


具体来看,一些仲裁机构的规则明确规定,一旦当事人选用该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在没有明确的相反约定情况下,就应当推断当事人选择了该机构对案件进行管理。中国内地法院此时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1]


但我们不能排除,当约定的仲裁规则中没有规定以上推论时,中国内地法院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程序中,认为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约定不能推断出对仲裁机构的明确选择,进而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仲裁地不在中国内地,中国内地法律也可能因其他连接点成为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因此,在与中国内地具有任何连接点的交易当中,都应当注意要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一个仲裁机构。特别要注意外方当事人提供的依据外方当地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文本中是否包含了对仲裁机构的明确约定。


(2)

选择仲裁机构后可否适用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


从主流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看,仲裁机构一般允许当事人约定对其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调整和选择性适用,也可以约定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2]或者《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从国际仲裁的实践和各地的相关司法案例来看,大多数法域的法院也并不排斥某一选定的仲裁机构采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甚至可以允许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依据自身情况对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做出一定变通。


在HKL Group Co Ltd v Rizq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 [2013] SGHCR5和Insigma Technology Co Ltd v Alstom Technology Ltd [2009]两案中,新加坡法院在尽可能赋予仲裁协议效力,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的指导下都认可了新加坡仲裁中心适用ICC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因此,应当注意到,虽然在司法判例的角度在一个仲裁机构适用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本身并不被禁止,但是在实际中这样的“混合”仲裁协议仍然可能造成仲裁规则与仲裁机构本身的不适配;产生机构对规则灵活变通适用的不稳定性;并造成可能的多重管辖,增加当事人诉累等问题。


(二)仲裁机构与仲裁地的关系


仲裁机构所在地是否一定是仲裁地?


仲裁机构与仲裁地之间有着密切的实际和法律联系。我们曾在此前文章中介绍,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在某一仲裁机构仲裁,而没有对仲裁地有明确约定时,可以推论仲裁地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地永远等同于仲裁机构所在地。


事实上,大部分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都允许当事人在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选定仲裁地,并且经常实际管理这样的案件。以总部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为例,在2019年其管理的案件中,仲裁地涉及62个国家和地区的116座城市。[3]


中国内地对于由外国仲裁机构管理、以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也逐渐转为开放态度。中国内地法院已经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多个案件中,确认当事人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以上海作为仲裁地的仲裁协议有效。


然而这样的处理仍会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地的法院如何实施管辖,在执行阶段该类仲裁裁决是否属于需要依照《纽约公约》进行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还需要后续的司法实践进一步确定。


综上,我们依然建议,在仲裁协议的约定中,当事人尽当可能保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仲裁地等元素的一致性,以使仲裁程序进行和裁决执行的稳定性得到最好的保障。


2


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简介及关注要点


在此部分,我们将对一些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简介,以下简介并非我们对于仲裁机构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的评价,而是基于对于这些仲裁机构的一些独特性,及近期的发展热点的关注。


(一)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称ICC,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ICC在历史传承、专业能力、影响范围等方面均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ICC在中国设有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当事人可以通过委员会直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这为中国当事人申请仲裁提供了便利。


2019年ICC共受理851件案件,当事人来自世界147个国家和地区,累计案件数目已经突破25,000个。其中,来自欧洲的案件占到了49%,案件数前五名的国家分别为美国、印度、巴西、法国和中国。[4]


ICC的现行的仲裁规则《2017 Arbitration Rules》[5]于2012年制定,并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该修订自2017年3月1日起生效。2017年新修订的规则中引入了快速仲裁程序。该规则也包含紧急仲裁员规则(Expedited Procedure Provisions “EPP”),以及ICC的标志性程序规则如“审理范围书”(Terms of Reference, “ TOR”)制度及仲裁院对仲裁裁决草稿的复核制度。


ICC采用分项收费模式,包括案件申请费、费用预付金、仲裁费用三大类。其中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院开支、管理费、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它费用。


ICC案件申请费为固定费用5,000美元;仲裁员报酬以及管理费依据争议金额采取累进收费方式。仲裁员报酬下限为3,000美元,上不封顶;管理费范围为5,000美元到150,000美元。个别情况下考虑仲裁员的勤勉、所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等因素,可以高于或低于规定限额。当事人可在ICC网站[6]上获取初步的不包括仲裁员费用的仲裁费用计算。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伦敦国际仲裁院简称LCIA,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LCIA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在选聘仲裁员的标准方面,LCIA非常强调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时,诸如:海事案件、建筑工程案件等,当事人往往倾向于选择LCIA。


2019年LCIA一共受理406件案件。LCIA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银行与金融、能源、交通运输、保险、建筑工程等领域;当事人来自全世界138个国家,其中西欧、亚洲、中东地区的国家居于前列。[7]


LCIA的规则包括《LCIA仲裁规则(2014)》[8]和《LCIA仲裁规则(1998)》[9]。《LCIA仲裁规则(2014)》中包含有紧急仲裁程序和快速仲裁程序的相应规则。LCIA还为当事人、仲裁员以及紧急程序分别提供了指引[10]


LCIA也采用分项收费的模式,包括案件注册费用、管理费、仲裁庭开支、保证金、临时付款等。其中,案件申请费为1,750英镑,管理费和仲裁员费用则采取小时费率。


(三)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成立于1917年,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但独立于商会,为瑞典和国际当事人提供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现已发展成为世界领先的争议解决机构之一。SCC在上世纪70年代冷战时期为美国和前苏联所承认,因此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仲裁院是解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的理想机构。


近年来,SCC国内与国际案件的受理量均显著增长。2019年,SCC总共受理了175件案件,其中近一半纠纷的当事人来自瑞典以外的44个国家,其中又以俄罗斯、德国和美国居多。争议类型以运输合同、服务合同、商业并购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2019年案件纠纷涉及的总金额达到了16亿欧元。[11]


SCC最新版本的的仲裁规则包括《SCC仲裁规则(2017)》[12]、《SCC快速规则(2017)》[13]。此外,SCC还对管理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仲裁制定了程序规则 。


SCC采用分项收费模式,按案件注册费、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实际支出等分别进行收取。案件注册费为固定费用3000欧元,仲裁员报酬和管理费则依据案件争议金额进行累进收费。其中首席仲裁员报酬最低为4,000欧元,当标的额大于100,000,001欧元时,首席仲裁员报酬则需要由理事会另行决定。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报酬一般为首席仲裁员报酬的60%,但理事会也可以商议决定适用不同的百分比。而管理费的范围则为3,000到70,000欧元。当事人可在SCC网站[14]上获取初步的费用计算。


(四)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Australi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简称ACICA,是位于澳大利亚的国际性纠纷解决机构,自1985年成立以来已经与世界各地的30多个仲裁机构和协会形成了合作协议,其中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与单一制国家不同,澳大利亚对仲裁的管辖法律有联邦和地方的区分。国际仲裁一般受联邦《国际仲裁法》[15]管辖。该法将《UNCITRAL示范法》、《纽约公约》及《华盛顿公约》的规定纳入了其规范当中,对国际仲裁有较为宽松的管理尺度。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排除联邦《国际仲裁法》的适用,这样一来,相应的仲裁将受到澳大利亚各州/领地的商事仲裁法律管辖。


在具体的仲裁过程中,ACICA可以提供仲裁程序所需的便利与帮助,包括合理的开庭场所、秘书协助以及翻译服务。ACICA也可以指定或推荐有经验的仲裁员、推荐经验丰富的其他仲裁从业人员、确定仲裁费用以及保留必要的仲裁保证金。


ACICA最新版本的规则为《ACICA仲裁规则(2016)》、《ACICA快速仲裁规则(2016)》[16]。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则当中引用了《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要求仲裁庭将此取证规则纳入考虑,但并不强制适用。这会使得在ACICA进行的仲裁在取证等重要环节的可预见性相对较高。《ACICA仲裁规则(2016)》包含紧急仲裁程序规则。


ACICA同样采取了分项收费的模式。案件注册费用为2,500澳元;管理费用按照争议金额进行累进收费,最高不超过60,000澳元;仲裁员报酬除另有约定,以小时费率计算,且小时费率应以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准,如无协议,则以ACICA的决定为准。


(五)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简称 SIAC,成立于1991年。在实践中由于地理位置的优势,许多中国当事人会选SIAC作为仲裁机构。根据SIAC历年的数据显示,来自中国的当事人在使用SIAC进行争议解决的数量上近年来也得到持续增长,长期位列SIAC排名前十,是外国用户的第二名。


SIAC仲裁程序具有快捷、经济以及灵活的特点。SIAC是首个引入早期驳回程序的主要商事仲裁机构,SIAC仲裁规则最新修订于2016年[17],含有合并仲裁、多份合同仲裁、和加速紧急仲裁程序等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其中,早期驳回程序是指当事人可基于以下理由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仲裁申请或答辩: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仲裁申请或答辩明显超过仲裁庭的管辖范围;该程序可以显著节省时间和费用。


与其他国际主要仲裁中心相比,SIAC的收费较低。费用构成主要包括登记费、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另外有紧急临时救济费及申请回避的费用。其中,登记费分两类收取,新加坡当事人为2,140新币而外国当事人为2,000新币;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最高额,分档计算,范围为3,800新币到95,000新币;仲裁员报酬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最高额,最低为6,250新币,上限为2,000,000新币。


(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称HKIAC,成立于1985年,由香港商界领军人物及专业人士建立,目的是满足亚太地区的商务仲裁的需要,同时也为中国内地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务。凭借三十多年的经验,HKIAC已成为亚洲领先的争议解决中心,专注于仲裁、调解、审裁和域名争议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两地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HKIAC仲裁裁决的执行在中国大陆的执行力较高,并且易于进行财产保全。据统计,过去七年,中国法院只拒绝执行过一项HKIAC仲裁裁决。


2019年HKIAC共受理308起案件,其中173起为HKIAC管理的机构仲裁案件,这些机构仲裁案件中有92.5%为国际仲裁案件。由HKIAC管理的所有仲裁案件争议金额总额达267亿港元(约34亿美金),个案平均争议金额为1.544亿港元(约1990万美金)。2019年有来自56个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于参与了HKIAC仲裁,其中排名前几的国家或地区为中国香港、中国内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和美国。[18]


仲裁规则包括《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19](HKIAC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仲裁管理程序》[20](2015年1月1日生效)。HKIAC规则鼓励使用科技管理仲裁程序,规定了将上传文件至安全的在线储存系统作为文件送达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有关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程序以及可在多个合同下启动单一程序等的全面规定使HKIAC能更高效、经济地处理涉及多个当事人或多个合同的仲裁案件。HKIAC规则还提供紧急仲裁员程序,以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可执行的紧急临时救济。


HKIAC采取分项收费模式,将仲裁费用划分为注册费、管理费、仲裁员报酬、对仲裁员提出异议注册费、紧急仲裁庭费用等项目分开收取。注册费为费用8,000港币;管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础分档计算,最低为19,800港币,最高为400,000港币。在仲裁员报酬方面,当事人可选定“小时费率”和“争议金额费率”两种途径作为仲裁庭的收费标准。在选定小时费率的情况下,应由仲裁员和提名方商定被提名的仲裁员的费率;如选定争议金额费率,则按涉案金额大小划分13个档次,最低收取争议金额的11%,最高为12,574,000港币。


据统计,2013年1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HKIAC机构仲裁程序平均时长为15.8个月,平均费用为119,078美元。[21]


(七)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zhe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SCIA)创设于1983年,因地理位置因素与香港交流频繁,打造了“深港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平台”,为深港两地当事人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更创新的服务和更大的便利。在涉及中国香港与内地纠纷的仲裁机构选定时,SCIA往往也会成为考虑对象之一。


SCIA现行规则包括:《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深圳国际仲裁院海事物流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网络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规则》,以上规则均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22]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中国内地首度确立“选择性复裁”制度,在仲裁程序内部给予当事人实体上被“二次救济”的机会,以便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和交易具体情形自由设计适合其自身需求的纠纷解决方案。


SCIA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于2020年6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根据合作备忘录,当事人可将经SIMC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SCIA,请求按照SCIA的《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这种安排结合了调解的灵活和谐与仲裁的跨境管辖和执行的特有优势,有利于高效解决跨国商事争端。


SCIA立案费为10,000元,并一次性收取国际案件的仲裁费用,按争议金额累进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0元,上不封顶,不单独收取仲裁员报酬。


(八)其他国际性行业仲裁组织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于1994年成立,是一个中立的、国际性的和非营利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多种经济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其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10年起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


该中心目前处理的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如专利和软件许可、商标共存协议、药品分销协议和研发协议)和非合同纠纷(如专利侵权)。此外,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根据其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提供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现已被公认是解决因注册和使用因特网域名而引起的争端的主要争端解决机构。


(2)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


简称GAFTA,成立于1971年,由伦敦玉米贸易协会与牛食品贸易协会合并而成,最早可以追溯到1878年。GAFTA采取会员制,通过使用由协会拟定的标准文本合同以保证交易各方的利益。目前,GAFTA在全球拥有1400家会员,会员类别代表着贸易中的不同环节,包括贸易类、经纪人类、检验员、熏蒸员、化验员和仲裁员。


(3)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 Fats Association,)


简称FOSFA,成立于1971年,总部位于伦敦,是由四个协会合并而成,其中历史最悠久的可追溯到1863年。FOSFA的会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油籽、油和油脂或花生的商贸领域,或者是为这些商贸往来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领域。FOSFA与GAFTA一样,都采取会员制、使用由协会拟定的标准文本合同。这些合同涉及世界各地使用不同货运方式或不同贸易条件的油籽、油、油脂以及花生的商品贸易。全球油及油脂贸易的85%采用了FOSFA的合同。


3


不同仲裁机构的特色与差异


正如上文的简述中所体现的,仲裁机构有着不同的历史渊源和组织结构,虽然在发展中有着互相借鉴融合之趋势而变得越发灵活,但也依然保持了各自的特色。


不同的仲裁机构之间最大的差异一般存在于其仲裁规则。许多仲裁机构在其规则中部分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精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使不同机构的仲裁规则显得越发相似,但对于时限、证据、对裁决的审查等具体程序细节仍然有着很大差异。


当事人除了关注仲裁机构的一般规则的区别外,也应关注仲裁机构是否指定有符合案件需求的特殊规则,如快速仲裁、紧急仲裁、选择性复裁等。


其次,不同的仲裁机构还有着不同的仲裁员名册,对于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也有着不同的程序规范。对于仲裁员和仲裁庭的选任,我们还将在后续的文章中专题阐述。


最后,不同仲裁机构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均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亚太地区新兴的仲裁机构收费相对较低,特别是中国内地的仲裁机构。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的一般因素,我们已在《国际仲裁微课堂丨(五)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之二》做过简述。在国际仲裁越发流行的背景下,各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竞相推出更为灵活、高效的规则和服务以吸引当事人。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当事人考虑采用仲裁机构官方公布的示范条款作为仲裁协议,如当事人需对不同仲裁机构的特色与差异有更深入的了解,以便在交易中约定更有效合理的仲裁协议,还请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


脚注:

[1] 关于宁波市北仑利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法莫万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请示的复函([2013]民四他宇第74号);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河北五洲开元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帕尔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1民初6973号)

[2] 《2018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1.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由HKIAC适用其它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2016)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 。

[3] ICC Dispute Resolution 2019 Statistics, 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icc-dispute-resolution-statistics/

[4] 同脚注[3]

[5]《ICC Arbitration Rules(2017)》, https://cm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7/02/ICC-2017-Arbitration-and-2014-Mediation-Rules-chinese-version.pdf

[6] ICC Cost Calculator, 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rbitration/costs-and-payments/cost-calculator/

[7] LCIA 2019 Annual Casework Report, https://www.lcia.org/Search/Default.aspx?q=case+report

[8] 《LCIA Arbitration Rules(2014)》, https://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arbitration-rules-2014.aspx

[9] 《LCIA Arbitration Rules(1998)》, https://www.lcia.org/Dispute_Resolution_Services/LCIA_Arbitration_Rules.aspx

[10] LCIA Guidance Notes, https://www.lcia.org/adr-services/guidance-notes.aspx

[11] SCC Statistics 2019, https://sccinstitute.com/statistics/

[12] 《SCC Arbitration Rules(2017)》, https://sccinstitute.com/media/1407440/arbitrationrules__chinese_2020.pdf

[13] 《SCC Rules for Expedited Arbitration(2017)》, https://sccinstitute.com/media/1407445/expeditedarbitrationrules_eng_2020.pdf

[14] SCC Calculator, https://sccinstitute.com/our-services/calculator/

[1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 1974 (Cth)

[16] 《ACICA Arbitration Rules(2016)》、《ACICA Expedited Arbitration Rules(2016)》, https://acica.org.au/arbitration-rules/

[17] 《SIAC Arbitration Rules(2016)》, https://www.siac.org.sg/images/stories/articles/rules/2016/SIAC%20Rules%202016%20English_28%20Feb%202017.pdf

[18] HKIAC 2019 Statistics, https://www.hkiac.org/zh-hans/about-us/statistics

[19] 《2018 HKIAC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 https://www.hkiac.org/sites/default/files/ck_filebrowser/PDF/arbitration/2018_hkiac_rules.pdf

[20] 《HKIAC Proced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rbitration under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2015)》, https://www.hkiac.org/sites/default/files/ck_filebrowser/PDF/arbitration/2015_Procedures_for_the_Administration_of_Arbitration_under_the_uncitral.pdf

[21] HKIAC Costs and Duration, https://www.hkiac.org/zh-hans/content/costs-duration

[22] SCIA Rules, http://www.scia.com.cn/Home/index/rulelist.html

 



参考文献

1. Gary B. Bor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and Practice, Second Edi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16



作者介绍





过仕宁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shining.guo@cn.kwm.com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 尤其是跨境商业争议解决业务。


过律师擅长帮助中外客户解决与中国相关的复杂商业纠纷, 在国际仲裁和跨境商业争议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过律师曾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仲裁案件,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规则下的机构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地位于香港和伦敦的临时仲裁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纠纷、金融衍生产品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提单、租船合约、造船合约纠纷等。并且在取得外国仲裁裁决后,代表客户在中国境内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过律师还参与过多起代表中外客户在英国和美国法院诉讼的商业纠纷。




关凯丽

合伙人

悉尼办公室

edwina.kwan@au.kwm.com

业务领域

跨境争议解决,尤其是国际仲裁。


Edwina Kwan(关凯丽)是金杜悉尼办公室的合伙人。关凯丽律师拥有澳大利亚及中国香港律师资格,曾在悉尼、北京、香港和珀斯执业。关凯丽律师的工作语言是英文和中文。




Benedict Porter

资深律师

悉尼办公室




Domenico Cucinotta

律师

悉尼办公室




毛孟涛

律师

争议解决部

感谢实习生李军雅、江婉伊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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