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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与要点解析

刘新宇柯金花张波 金杜研究院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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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在贸易自由便利方面作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监管政策制度设计,“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方案》明确,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作为中央赋予海南自贸港的一项极具含金量的政策,该项政策的实施可以大幅降低在海南开展相关业务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在内地的竞争力。在《总体方案》明确的“加工增值免关税”原则基础上,海南自贸港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陆续出台《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推动该政策从点到面的加速落地。

该项政策的适用可以给企业带来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很多企业非常关注其适用要求及具体应用方式。有鉴于此,我们围绕“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当前最新规定和具体推进情况等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探讨,以供广大企业参考。

问题1:什么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回答: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指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根据《总体方案》,这个比例要达到加工增值超过30%(含)。2021年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明确“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在洋浦保税港区率先落地实施。2021年12月,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将“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扩展至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2022年11月,该政策进一步扩大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内企业实施。

问题2:哪些行业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

回答:

2024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步废止。在海南自贸港生产经营的鼓励类企业主要包括如下两个部分:

  1.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1]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中的产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执行;

  2. 海南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个门类下的176个产业[3]

值得注意的是,与旧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调整了诸多条目细节,并增加了33个产业条目,主要集中在航空航天、新能源、医药健康、生态环保及文旅等领域,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海南自贸港会在这些领域中继续提供更多支持。

问题3: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回答:

根据企业所属区域不同其适用条件也有所区别,满足相应条件的企业方可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2023年3月10日,海关总署下文同意洋浦保税港区第一批11项政策措施先行扩区试点实施,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均可适用,不再限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2024年1月,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海南省商务厅联合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解读手册》,进一步细化了具体适用要求。综合来看,可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企业类别及其适用条件主要如下:

表1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主体适用条件

问题4:除“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外,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还能享受哪些政策红利?

回答:

除“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相关规定,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可享受的主要政策红利还包括:

(1)

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问题5: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如何申请开展加工增值免关税业务?

回答:

关于申请开展加工增值免关税业务的手续事宜,根据企业的所处区域存在手续上的一些差别,具体而言:

(1)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开展加工增值业务前,应通过海南省建立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特殊区域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开展加工增值免关税业务;

(2)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试点企业,在开展加工增值业务前,要向海南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口海关、省内有关部门对企业试点条件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由海南省政府致函海关总署提出开展试点。对同意试点的企业,经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正式开展试点业务[5]

问题6:加工增值超过30%如何计算?

回答:

对于加工增值部分的计算,原则上可先由企业按照海关公布的计算规则和公式进行自主核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6]

(1)

区内企业的计算公式如下:[(货物出区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 ]×100%≥30% (其中Σ为求和符号)。

例如,区内企业A自境外进口料件价格100元,自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元,加工成货物后出区内销价格300元,则加工增值(3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元)×100%=50%>30%,因此满足加工增值超过30%。

(2)

区外企业的计算公式如下:[(货物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采购料件价格) ]×100%≥30% 。

例如,区外试点企业B自境外进口料件价格400元,自境内采购料件价格400元,加工成货物后内销价格900元,则加工增值(900元-400元-400元)/(400元+400元)×100%=12.5%<30%,因此不满足加工增值超过30%。

(3)

不含进口料件无需满足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条件,即可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问题7: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哪些情形不能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回答:

海南自贸港针对区内企业、区外企业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企业分别规定了不能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具体情形,整体而言比较类似,具体如下[7]

表2  不能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情形

问题8:“加工增值免关税”目前的实际效果如何?是否可以介绍一些享受到政策红利的案例?

回答:

根据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12月6日发布的《“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一场)——“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专场实录》显示,自“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落地以来截至2023年10月,海关监管加工增值内销货值45.2亿元,免征关税3.8亿元。海南全省开展加工增值内销企业共21家,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16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5家,涵盖了食品加工、医药医械、生物制品、首饰加工等产业[8]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企业,也均为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还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此外,企业还可能享受部分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9]

关于享受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红利的企业案例,根据网络上的公开信息[10],比如某食用油生产企业主要从巴西、加拿大等国进口油菜籽、大豆等农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分别为9%、3%,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生产成品菜籽油、大豆油等并将其销往国内市场,由于加工增值超过30%,成品出区内销时可享受免征关税的税收优惠。2021年7月23日,该公司正式投产后加工生产的500吨大豆油在海关的监管下顺利放行出区,货值455万元,免征关税41万元。又比如位于海口综合保税区内的某供应链企业从国外进口去壳葵花籽仁作为原料,开展葵花籽油等的加工生产,首批生产出的21吨葵花仁油(初榨)和16吨葵花仁饼粕分别享受了9%和5%的进口关税减免[11]。以及,根据海南自贸港官方公开的信息[12],比利时某著名珠宝商旗下彩色珠宝生产企业落地海口综合保税区,该企业从境外进口彩色宝石,在海口综保区加工为彩色宝石饰品,成品在减免8%关税后销往内地市场。目前,已有10余家国内外知名钻石珠宝品牌及配套物流企业在海口综保区落地。

根据这些货物可免征的关税比例来测算,企业在达到加工增值标准并满足相应免税条件的情况下可大幅节约相关税务成本,有助于提升相关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进而反哺海南自贸港整体经济的长足发展。

结语

以上是我们对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可明显降低相关产品进口税负成本,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海南自贸港封关临近,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所发布的信息[13],海南省正在按照海关总署“不限重点园区、不限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部署,推动加工增值压力测试在更大范围开展,“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拓展,适用条件也将进一步放宽。因此,建议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相关企业尽早熟悉相关政策,准确把握机遇,使企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我们也会继续保持对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的关注,助力企业一路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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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具体可参考: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23472.htm

[2] 具体可参考: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1/29/content_5730383.htm

[3] 具体可参考: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3/t20240301_1364306_ext.html

[4] 根据最新权威报道,在实务上,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企业已拓展到非失信企业。可参考《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一场)——“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专场实录》,2023年12月6日,海南人民政府: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mgxwfb/202312/c8888e86baf64dc384307a135e01d0b7.shtml

[5] https://mp.weixin.qq.com/s/y0nqYZ-3BHiis1Cz1BH15w

[6] 《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外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区外采购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含该料件运至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7] 具体可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解读手册》:https://dofcom.hainan.gov.cn/dofcom/zwdt/202402/a7b4df3ef25d46b1834ac8d5b46209cb.shtml

[8]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一场)——“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专场,2023年12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mgxwfb/202312/c8888e86baf64dc384307a135e01d0b7.shtml

[9] 具体可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特殊的税收制度》:https://mp.weixin.qq.com/s/162zKJ9LJRFfUGTX6CORVg

[10]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5309/202311/583faa82954343d4ab501d1ddf56ba90.shtml

[11] https://mp.weixin.qq.com/s/m886e0RhmlMczpQT9V_m6g

[12] https://mp.weixin.qq.com/s/yyli1sELzahRjrMk_mqL7Q,https://mp.weixin.qq.com/s/hVXml1q5Mi1ReH3wDKBHsw

[13]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mgxwfb/202312/c8888e86baf64dc384307a135e01d0b7.shtml


本文作者

刘新宇

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liuxinyu@cn.kwm.com

业务领域:国际贸易暨纠纷解决、出口管制、海关(含商检)监管、外汇管理等合规业务及企业并购等

刘律师多年来为包括众多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国内外企业提供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暨外汇管理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办理应对海关审价、海关稽查、缉私调查案件暨走私刑事案件,并帮助企业改善通关体制,解决外汇跨境运营中的问题,办理出口管制相关案件并协助客户构建相应的合规体系。刘律师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海关与外汇法律研究所共同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兼职教授,《中国海关》智库专家。

柯金花

顾问

公司业务部

kejinhua@cn.kwm.com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跨境监管与企业合规、企业并购重组等

柯金花律师在公司治理、出口管制等企业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为多家客户设计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协助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处理和应对企业在投资架构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大型劳动案件(如罢工、裁员、员工安置等)以及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案件。此外,还协助多家国内外客户处理和应对外汇案件以及出口管制等国际贸易合规案件。

张波

资深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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