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农业“芯片”植物新品种的政策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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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核心产业,也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性因素。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得益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充足的日照以及温暖的气候,海南自然成为我国种业发展的“重镇”。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南繁考察时指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是国家宝贵的农业科研平台,一定要建成集科研、生产、销售、科技交流、成果转化为一体的服务全国的“南繁硅谷”。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不断深化,海南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建立了基本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冷门”分支,很多人对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和相应法律制度仍相对陌生。本文旨在从法律政策、行政制度和司法保护的角度,对海南植物新品种制度作简要介绍。
01
植物新品种概述及现行保护框架
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及授权条件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 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能够授权的植物新品种需满足以下条件:
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
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种的保护范围
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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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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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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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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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有适当的命名
植物新品种命名需适当,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但品种命名不得出现如下情形:仅以数字组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2.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之一,据此“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植物新品种权(Plant Variety Rights),简称品种权,也称“植物育种者权利”(Plant Breeder's Rights,PBR),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授权取得的选育品种繁殖材料依法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具体而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 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有学者认为,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权利,包括排他性独占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而排他性独占权是植物新品种权的核心权能[1]。
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联合开展,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其中,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农业部负责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我国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于2021年7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受理和审判提供了司法指引。
02
海南自由贸易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政策法规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第二十一条指出,发挥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建设全球热带农业中心和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智慧海南。《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2023—2030年)》提出要努力把南繁硅谷建成国家级种业创新基地、种业高质量发展新引擎、种业科技国际合作大平台和种业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植物新品种优先审查、扩大保护范围及加强司法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包括在优势产业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以及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于2021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着眼于建设种业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立足“国家南繁硅谷”以及“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相比现行《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办法》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强有力也更加便捷的保护,主要包括[2]:
1.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根据该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UPOV”)。目前,已有79个国家/组织加入。包括中国、意大利、墨西哥、新西兰等17个成员仍执行UPOV1978文本,其他大部分成员国都已相继执行了UPOV1991文本。相较于UPOV1978文本,UPOV1991文本对于品种权人的保护更为完善,不仅明确了植物品种的定义,废除了禁止植物品种双重保护的原则,更增加了品种权保护期限。但其中,最显著的区别在于UPOV1991文本拓宽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实质性派生品种与人工瀑布保护规则为代表[3]。
实质性派生品种(EDV,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也称EDV制度)是UPOV1991文本第14 条(5)规定的基本条款,也是与UPOV1978文本的一项重要区别。它突破了植物新品种保护一直奉行的育种者豁免原则。UPOV公约下,对于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存在强制性的豁免情形,包括:1)同时满足“私人”和“非商业目的”的使用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农民自繁自用”;2)“实验目的”的行为,即科研活动,以及3)“培育其他品种”的行为,也即“育种者豁免”。在此规定下,利用受保护的品种培育新植物品种,不受任何限制。这一规定原本旨在促进育种科学研究和创新。但随着培育技术的提升,育种者可通过在旧品种的成果上增加无关紧要的特性等手段,实现无需向旧品种育种人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实质使用。UPOV1991文本通过规定EDV制度,明确以商业目的行使EDV品种的权利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使原始品种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2021 年新修订的《种子法》第 28 条首次提出了EDV制度,但法条中并未作细化规定,仅说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法》同样采纳了UPOV1991文本的EDV制度,同时在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定义上也更接近UPOV1991文本。当前,我国农作物品种同质化问题严重,建立EDV制度,限制修饰性育种的商业行为,鼓励原始创新,促进常规育种和生物技术育种的融合,这也意味着海南自贸港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更加与国际接轨。
2. 扩大保护范围
相比于UPOV1978文本,UPOV1991文本的另一项重大变化就是引入了人工瀑布保护规则。UPOV1991文本第14条规定了育种者 5 个层次的权利,分别是与繁殖材料有关的行为,与收获材料有关的行为、与收获材料直接制成的产品有关的行为、可能附加的行为以及实质性派生品种和某些其他品种。在育种者未有合理机会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他可以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如育种者未有合理机会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则他可对由收获材料直接制作的产品行使权利。根据UPOV1991文本第14条的规定,对于收获材料的保护是强制性的,对于由收获材料直接制作的产品则规定成员国可自行制定保护模式。
目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育种者的保护仍仅限于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但2021年修订的《种子法》已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办法》同样在这一问题上与《种子法》保持一致。人工瀑布保护规则的实施将有利于促使其经营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查明侵权来源,有效解决侵权责任难追溯、受损赔偿证明难等突出问题。
3. 延伸繁殖材料保护链条,拓展维权取证环节。
就繁殖材料的保护而言,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品种权人的保护仅限于生产、繁殖和销售,即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UPOV1991文本,将保护链条扩展到生产、繁殖、为繁殖而进行处理(加工)、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与修订后的《种子法》保持一致,使权利人具有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畅通执法维权途径。
4. 增加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办法》第十三条对新颖性进行了定义,并列举了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形。除“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的”两种《种子法》中已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新增组配的杂交种或者配套的不育系等销售、推广4年以上的,其亲本品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从而解决当前育种家只保护杂交种而忽略保护亲本的现象。
5. 规范农民自繁自用行为。
如上所述,农民自繁自用是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豁免情形之一,对此,《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也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部分侵权人正是利用这一豁免情形,委托农民进行非法代繁,严重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非法代繁作为一种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主体混杂、行为隐蔽、认定复杂的特点。非法代繁行为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也是品种权人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4]。
为从制度上解决前述问题,《办法》创新性地对农民的自繁自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在主体认定上,《办法》结合当前农业规模化种植生产的现象,对农民进行了定义,即“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且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农民”。在使用行为上,要求“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未超过合理自用量”。以此限制以农民名义进行侵权的行为。
6. 完善实质审查测试方式。
《办法》第五章对实质审查也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品种时未提交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DUS测试)结果的,审查协作办可委托品种测试机构开展测试。在特殊情况下,针对某些植物属或者种,品种权申请人可申请自行开展植物新品种的DUS测试,并由审查协作办组织现场考察。
此外,《办法》第三十一条也对审查时间提出了要求,对于申请时已提交品种DUS测试结果的,审查员应当在12个月内作出实质审查结论。
7. 细化赔偿标准,完善惩罚措施。
《办法》第六十条对于侵权损失合理额度的认定进行了细化性指引,旨在解决实践中侵权损失认定难的问题。包括:(一)评估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的市场价值;(二)参照该品种权许可使用费进行合理评估;(三)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侵权人与该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相关文件, 查看该授权品种的销售收入;(四)因侵权人销售该授权品种,扰乱了品种权人或权利人的市场推广销售,对比参考品种权人或权利人对该授权品种的销售额。
在法定赔偿额上限、故意侵权可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办法》与修订后的《种子法》保持一致,但《办法》对于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增加了公开道歉这一方式。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维权途径以及侵权处理流程,在罚则上引入信用惩戒、针对恶意侵权行为达两次以上的侵权人,品种权人可进行品种权筛查等惩罚措施,提高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
8. 提高审查及授权效率。
《办法》将初步审查的时间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六个月缩减至两个月,大大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与授权的效率。
03
海南自贸港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行政及司法举措
除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外,海南自贸港还积极调用行政和司法资源,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激励育种创新以及引进优良品种资源,为自贸港植物新品种的发展保驾护航。
1. 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
目前,海南育种产业主要集中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内,由南繁科技城、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和生物谷组成的“一城、一基地、一谷”已经成为南繁科技板块的核心。崖州湾种子实验室、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18家科研院所,中国种子集团、隆平生物、德国科沃施等400余家国内外领先种业企业先后入驻,已经初步形成了南繁产业集聚效应。
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加强植物新品种创造、保护、运用,促进农业科技创新,2022年7月27日,农业农村部联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揭牌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审协中心”)。海南审协中心的设立具有多重意义:一是开辟了植物新品种审查新通道,海南审协中心可直接开展境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受理、审查,为申请人提供了新的申请渠道;二是提升了植物新品种的审查与授权效率,审协中心可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优势,进一步优化受理审查程序,提升审查效率,缩短授权时间。目前,海南审协中心已将农业植物新品种受理时间由1个月压缩至3个工作日,极大地提升了植物新品种权受理速度;三是推进了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目前,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已经建立了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五合一”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四是促进了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海南审协中心不仅可以受理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同时协助开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国际维权等工作,有利于推动建设“一带一路”种业开放先行区,促进境内外种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5]。
事实上,除海南审协外,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还建设了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中心/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崖州湾分中心,重点开展线上对接、价值评估、交易服务,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应用。同时,园区内食用菌菌种的进口审批以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实施,权限下放,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
2.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作为全国第四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海南省内的涉植物新品种纠纷进行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职能作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创新驱动发展需要,加大对包括植物新品种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经公开渠道查询,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其审理的两起植物新品种案件已被最高院评为典型案例[6]。2023年11月,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订《交流与合作框架协议》,并联合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交流座谈会。两家法院将建立业务互促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和植物新品种案件信息互通及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经验互鉴。此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将为两地各类知识产权特别是植物新品种权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保护[7]。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振兴和繁荣的重要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家南繁硅谷建设规划等顶层设计为海南自贸港的种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海南自贸港仍需不断探索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机制创新,努力将海南自贸港打造成为我国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以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海南种业集聚创新发展,助力种业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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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全建刚、陆俊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视角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的更迭与应对》,载《科技与法律》,2022年第9期,p180
[2]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海南自由贸易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暨“联合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工作”新闻发布会
[3] 秦艺嘉:《海南自贸港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载《中国种业》,2023年第4期
[4] 全建刚、陆俊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视角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模式的更迭与应对》,载《科技与法律》,2022年第9期,p183。
[5]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简介》
[6] (2021)琼73知民初24号、(2021)琼73知民初1号
[7] 知产北京:《凝聚法治力量 协力保护创新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订交流与合作框架协议并座谈》,2023年11月7日。
本文作者
矫鸿彬
合伙人
知识产权部
jiaohongbin@cn.kwm.com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诉讼
矫律师在该领域拥有超过十六年的执业经验。矫鸿彬律师曾为众多国际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纠纷争议解决服务,并代表客户参加在中国法院进行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包括软件)、域名、反不正当竞争(包括商业秘密)等诸多领域,曾代理或参与“魔兽世界”网络游戏系列纠纷案、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等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矫鸿彬律师在处理商标、专利无效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同样具有丰富的经验。
刘宇欣
资深律师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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