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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更罪名的非正义
文|李耀辉
本人亲办的一件刑事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可喜的是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两项罪名均不成立,但遗憾的是,法院变更\增加一项起诉书之外的罪名高利转贷罪未遂,不仅是此案,法院自行追加、变更、合并起诉罪名的实践正在大行其道。
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起诉罪名与法院认定罪名不一致应当做出有罪判决,这为法院直接变更罪名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基础,但此法律设置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各项要求,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做出充分有力的防御,导致辩护权失灵,在没有给辩方调查和辩论的机会情况下,强加给被告人一项新的罪名,不仅是司法专横的表现,而且是非正义的。
本人承认法院变更罪名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法院不仅具有确认起诉书罪名成立与否的义务,而且肩负避免有罪人的逃脱法网的义务,但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有限度,需遵从“不告不理”和“诉判同一”原则,对于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之间可以自行切换,但新罪名的犯罪构成事实与起诉罪名不一致,新罪名也不是起诉罪名的必要步骤,法院不应变更起诉罪名。
德国著名学者拉德布鲁赫讲过,如果法官与公诉人合二为一,那么只有上帝才能作为辩护人。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基本上相当于隐形的控诉者,新罪名产生于庭后的评议阶段,而控辩双方都未参与,失去了围绕新罪名展开法庭调查和辩护的机会,成为了法院自我指控、自我裁判的运动比赛,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显然是违背程序正义的非正义之举。
原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一项罪名,而未经法庭调查和辩论,目前案子二审发回重审,即便起诉书仍未变更,但辩方仍需堤防,加强防御。
来源|李耀辉律师新浪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