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占玲故意伤害疑案:洗冤取得一定进展
河北郭占玲故意伤害罪判死缓案,真凶很可能另有他人,极冤,是无辜者计划提供法律援助的又一重大冤案。
近日,该案取得一定的进展:1、最高人民法院已正式调卷审查;2、某重量级媒体关注此案,即将报道,敬请期待。
昨天,郭占玲的母亲到我家,说起申诉的艰辛,令人同情。郭占玲的母亲每天去河北高院信访登记,郭占玲的父亲每天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登记。由于家境贫困,郭占玲的父亲以前常住桥洞,最近老郭脚疼,才找了北京远郊一个每天10块钱的住处。
申诉艰难,惟有极冤、冤得有特点、家属有坚定的申冤决心和行动、且遇苍天开眼,方有成功的机会。
此案最大的特点:1、先前公安隐匿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曝光,充分证明真凶另有其人;2、几乎没有任何物证,因为关键物证皆被隐匿;3、在案证据本身就矛盾重重,部分证据能证明真凶另有他人;4、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情形,皆足以启动再审。
最后,我提出三个希望。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让我阅卷,因为到目前为止,申诉律师仍未复制全部卷宗。希望有更多媒体报道。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提审或指令河北高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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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石家庄监狱会见郭占玲,与其家人合影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郭占玲,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11年6月15日被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羁押于石家庄第四监狱。
申诉人:李连珍,女,58岁,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永福庄乡罗屯村人,郭占玲之母。身份证号:132227195804145825,电话:15833190037。
申诉人:郭平申,男,58岁,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永福庄乡罗屯村人,郭占玲之父。身份证号:132227195802205812,电话:13653290251。
申诉代理人:徐昕 律师
申诉请求: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一终字第122号裁定书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邢刑初字的49号判决书,立即启动再审,改判郭占玲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河北邢台隆尧的警察和检察官大肆隐匿、销毁郭占玲无罪的关键证据,包括关键的鉴定结论、重要物证和大量书证和证言,而以刑讯逼供、编造虚假证言等非法方式人为炮制郭占玲死刑案;新证据及现有证据充分证明真凶另有其人,是李志杰,而非郭占玲;河北高院将本案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本案必须启动再审,改判郭占玲无罪。
一、作为关键证据的物证鉴定书被隐匿,证明真凶另有他人,仅此新证据足以启动再审,推翻原判
公安部(2010)6944号物证鉴定书,确定无疑地证明李志杰裤子上的血迹来源于死者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很可能为本案真凶。结合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死者系单刃锐器作用于左大腿根部前侧致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死亡。股动脉离断,必然有大量喷溅血迹。而且,当时孙少丹指认李志杰手上有血,而郭占玲的衣服、裤子却未检出死者血迹。这些足以证明真凶另有他人,很可能就是李志杰。然而,作为关键证据的公安部(2010)6944号物证鉴定书,在原一审、二审阶段却被人刻意隐匿。如今,申诉人费尽心力,终于取得此客观证据,仅此一项新证据,便足以启动再审,推翻原判。
二、这是一起几乎没有任何物证的冤案,因为关键物证皆被隐匿
1、作为不可缺少的关键物证,孙少丹指认李志杰扎伤死者的刀具,或者说,法院认定郭占玲作案的刀具,被侦查机关隐匿,至今没有拿出来,更没有进行痕迹鉴定。在本案存在另有他人持刀将死者杀害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应该对刀具及死者伤口是如何形成进行鉴定。没有物证和鉴定,不可能证明被害人刀口是郭占玲的刀所造成。
2、死者受伤时穿的裤子被隐匿或销毁。因案发于山虎肉食店门口,死者是被卖肉刀扎伤的,裤子刀口周围必定沾有猪油。倘若出示该物证,将证明扎伤死者的刀具非检察机关指控、法院认定的刀具。而所有的询问笔录中,只对所谓郭占玲作案刀具的颜色、长度、单双刃等问题进行过询问,而没有对刀型、刀的宽度进行过询问和描述。
3、李龙卫供述李志杰、李志雷案发后在其饭店换血衣的询问笔录被隐匿,本案的重要物证血衣被真凶李志杰销毁。
物证是此类案件不可缺少的证据,但本案几乎没有任何物证证明郭占玲犯罪。而没有物证的原因,也是被警察和检察官刻意隐匿,目的是掩盖真凶李志杰,从而导致无辜的郭占玲被冤判死缓。
三、证明郭占玲无罪的书证和证言被大量隐匿
1、刘雷杰供述抓住凶手李志杰的询问笔录被隐匿。
2、山虎肉食店门前是案发现场,老板娘李志国将现场破坏掉,李志国案发当天的询问笔录被隐匿。
3、山虎肉食店右邻门市,俊平家电。老板李俊平跟李志杰、李志雷是同村乡亲,打架时一直在拉架,李俊平案发当天的询问笔录被隐匿。
4、李龙卫供述李志杰、李志雷案发后在其饭店换血衣的询问笔录被隐匿。
5、对李志杰、李志雷、郭占玲的通缉令被隐匿。2010年8月21日隆尧公安局对李志杰、李志雷、郭占玲发布通缉令,2010年8月25日郭占玲去隆尧公安局是为说明事实,并非自首。但案卷中没有通缉令,目的是造成郭占玲自首的假像。
上述被隐匿的证据均能证明真凶并非郭占玲,而极有可能是李志杰。隐匿关键证据,是导致冤判郭占玲死缓的直接原因,申诉人保留追究相关警察和检察官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在案证据充分证明,真凶另有他人
1、证人张云龙,看见死者盟兄弟刘雷杰抓住凶手小个胖子(李志杰)后说:“你把人扎了一刀就跑,也不去医院给人家看看。”另一个大个胖子(李志雷)拿砖威胁刘雷杰,刘雷杰才将李志杰放跑。
2、孙少丹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载明:孙少丹指认李志杰手上有血。案发时间为2010年8月19日下午5点多钟,真凶和死者发生争执,孙少丹曾经阻拦凶手和死者打架并要代替死者向凶手道歉,凶手扎伤死者时她和凶手相距不到一米。孙少丹明确指认凶手是一名胖墩,对被害人连扎两刀,扎到其左大腿根部,这和隆尧公安局尸体检验书一致,结合当时的能见度及孙少丹和嫌疑人所处距离情况判断,孙少丹的第一次笔录真实可信,且该两份证据相互印证,李志杰可能是本案真正真凶。而郭占玲是瘦高个,不可能是凶手。
五、隐匿关键的物证和鉴定结论,刑讯逼供的口供,矛盾百出的证言,成为判郭占玲死缓的主要证据
1、残酷的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未予排除
侦查期间,侦查人员任冉、雷东旭多次对郭占玲进行指供、诱供和残酷的刑讯逼供,之后又威胁郭占玲不准翻供。就在开庭前,郭占玲还被隆尧县看守所所长路世杰戴上脚镣、手铐从1号房间带到谈话室后,被十几个人用皮带、警棍毒打,头部及全身均被打出血,威胁到法庭上乱说话回来让吃更大苦头,后被迫下跪在路世杰拿出的文件上签字。因郭占玲头痛卧床不起,路世杰带郭占玲到隆尧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在隆尧看守所,受伤血衣被路世杰销毁。由于郭占玲不识字,不知道所签文件为何。因此,郭占玲的庭前口供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系虚假和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庭审时,郭占玲陈述真相,没有认罪。然而,法庭却违法采用郭占玲庭前被逼供的口供定罪,而未就其庭前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如此轻率地以违法口供判处死刑,简直是草菅人命。幸好是死缓,郭占玲苟且保命,才有机会为自己喊冤。服刑六年,郭占玲从不认罪,坚决申诉。
2、证人武洪飞、刘杰(一审、二审裁判中连姓名都不一致,有时刘杰,有时刘玉杰)是被害人的朋友,与郭占玲、李志杰、李志雷无利害关系,且在案发现场,证言的可信性本应较高但,2010年8月19日的询问笔录却明显造假。
武洪飞的询问笔录开始时间是20时30分;询问人:任冉、雷东旭;询问地点:隆尧县公安局。刘杰的询问笔录结束时间是20时46分(后更改为20时15分,且更改无刘杰的确认手印);询问人:赵树坤、雷东旭;询问地点:隆尧县北楼乡南汪店村。两处询问地点相差40里,道路坑洼不平,且景福村公路上有长约100多米、深20-30cm的大水坑,案发当天及前一天一直大雨,道路难行,雷东旭是否有特异功能而能同时完成两次询问?
3、武洪飞证言前后矛盾,与鉴定结论相冲突,不应采信。法院采纳武洪飞的书面证言,指证案发时看见郭占玲拿刀往被害人左大腿根部捅了一刀。但武洪飞又称,“我看到那个瘦点男子右手向马听听左大腿上部弄了两下(没有鲜血出现),我就上去拦那个人,这时,我看见那个瘦点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我回头一看马听听腿上不停的流血”。《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系股动脉离断、股静脉破裂死亡。刺破动脉必定血流如注,鲜血喷射,作案用的刀和嫌犯应当沾有大量血迹。因此,武洪飞的证言既不真实,也有悖常理:武洪飞看到郭占玲人持刀伤人时并没有鲜血流出,而在其拦截郭占玲后,回头看到被害人鲜血直流。显然武洪飞并没有看到扎人、抽刀、喷血的全部过程,证言应不予采信。
4、2010年8月25日23时01分至23时48分郭平申、李连珍的询问笔录系伪造的虚假证据。从常理来看,这两份证言明显虚假,他们怎么可能证明自己的儿子杀人了呢?事实上,两人当晚22点多就已回家,周坤子、李江果等人均予证明,故这两份笔录为假。
郭平申、李连珍曾于2010年8月28日上午做过笔录,只有任冉一人询问,且由于两人不会写字,是任冉代签。两人要求任冉念给听,要求让别人帮看,都被拒绝,而且任冉欺骗他们说是对郭占玲有利。利用不识字的父母,制作父母指控儿子杀人的证言,来给郭占玲定罪判死缓,简直天下奇闻。
六、本案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必须启动再审
1、本案的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一
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复核。河北高院(2011)冀刑一终字第122号裁定书载明,“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占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仅此一项理由,便足以启动再审。
2、证据未经质证,非法证据未排除,剥夺辩护权
一审庭审,郭占玲当庭翻供,不予认罪,指出是孙春花让他把所有事情担起来,并称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身上有伤。但法庭未对此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不予验伤,而是采纳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法庭剥夺了辩护人吴岗哲的辩护权,不让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证人出庭申请,但法庭不予准许。本案证人、鉴定人均未出庭,所有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均未进行质证,便作为定案根据。
证人孙少丹第二份笔录明显为诱供取得,与第一份笔录相矛盾,应予排除,而采纳第一份笔录。
李志杰、李志雷在侦查期间被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却将其取保候审决定书隐匿。两人均为犯罪嫌疑人,且为发小及表兄弟,特别是李志杰很可能是真凶,故两人指证郭占玲行凶杀人的证言,必须排除。
辨认犯罪嫌疑人,应该从参加群殴人员中辨认。但侦查阶段的辨认,除郭占玲出现在现场外,其他均为未出现在现场的人员。侦查机关组织的孙少丹、武洪飞、刘雷杰辨认程序违法,辨认笔录不具有可采性。但法院却采纳定罪。
综上,被隐匿的关键证据出现,充分证明了郭占玲无罪;新证据及被隐匿的物证、书证、证言均证明真凶另有他人;河北高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一。原审法院在被告人不认罪、物证缺失、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另有真凶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对于案件不进行实质性审理,证人不出庭,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以刑讯的口供和矛盾的证言作为判死缓的依据,酿成错案。上述事由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立即启动再审,依法改判郭占玲无罪。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郭占玲 李连珍 郭平申
转自|诗性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