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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办案思考集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办案思考集

(一)


/李耀辉

 

【另案处理的司法黑洞】“另案处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是一种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共同犯罪案件出现特殊情况或存在特殊原因,而将某犯罪嫌疑人分离单独或并案处理的一种情形。本人与李俊青律师在办的一件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某嫌疑人在未批准逮捕情况下另案处理,其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另案处理后不了了之,再就是无法与其他嫌疑人一同移送上级检察院公诉,最后会降格在下级检察院不起诉或从轻判处。

 

【辩点与辩护形态】衡量律师成功辩护的标志之一就是是否寻找到最合适的辩点,辩护形态之间既可以相互替代,又可以并肩作战,掌握此种方法做辩护百试不爽,因此刑辩律师需要具备两种本领,一种是发散、创新的思维方式,另一种是掌握刑事实体法律、程序法律、证据法规则,虽不能保你百战不殆,也可供你过五关斩六将。

 

【被害人代理制度的价值】世界各国的所有刑事公诉案件都被检察机关垄断了指控犯罪的权力,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增设了被害人代理制度,但这在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不重视这一点,其实被害人代理制度在刑事案件当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代理律师可以调查取证、刑事追究、民事赔偿、阅卷、出庭代理、行政问责、国家赔偿、被害人救助等等,被害人代理制度一方面与检察机关形成互补,另一面可以在民事赔偿方面发挥巨大价值。

 

【有罪判决与迟延宣告】我曾办理过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之后整整一年之后才送达判决书宣告刑期,但判决书落款日期却写的是八个月之前的日期,于是就产生了判决日期与宣告日期的不一致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是以宣告判决为标志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宣告日与判决书落款日相符,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尤其是疑难杂案、敏感案件、领导干预、专案督办等案件,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非法羁押,若是有罪判决还可折抵刑期,但是无罪判决岂不是迟来的正义。

 

【检察院撤回起诉和补充侦查的“危机”与“追求”】最近本人代理的三起刑事案件分别遇到了法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回补充侦查、检察院撤回....(目前理由未知,猜测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一般法院主动退回检察院补充证据的都会再开庭审理,不存在案件审理结果上的“危机”,但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或者补充侦查,这对于每个律师或者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追求”,同时心中点点愁,担忧的是检察院可能二次起诉或者反复起诉,为了达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罢休,这又是一种“危机”。

 

【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在办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趁此机会逮捕了当事人,后面就出现了补充侦查用时两个月时间,与逮捕期限同步的违法现象。原因是公安机关混淆了补充侦查的办案期限和逮捕羁押期限,在法律对办案期限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但补充侦查是一次一个月的明确规定,这造成的后果就是办案程序违法(检察院已发纠正违法的司法建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受阻(律师只好出具侦查阶段委托书)。

 

【律师辩护的尚方宝剑】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打事实,打证据都不如打法律,政府不会愚昧到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认可的地步,因为那样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后果,这是原因一,第二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起律师从法律适用着手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康君元律师与本人辩护的一起涉黑案件,其中一起开设赌场罪被二审法院不予认定,本起犯罪以无罪结果处理,辩护人运用从刑法溯及力原则这一尚方宝剑,成功为被告人拔掉本起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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