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思考集(四)
作者:李耀辉律师 最后更新于2017年11月26日星期日
【律师帮助的有效性之完整的获得律师帮助】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阶段都对其的诉讼权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那些关键阶段即缺少律师帮助将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实体权利的阶段,都应当享有获得具有法律强制保障的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是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应有之义。在我国刑事辩护全覆盖背景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在每个诉讼阶段都配有律师的有效帮助最低标准,而不只是在审理阶段才有律师帮助。
【法院大门常打开】古时百姓厌诉,并羞于诉讼,为一方说话的人相当于现在的律师也被称为讼棍,人们普遍存在“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传统观念,进了衙门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正反映出当时社会不鼓励大家打官司,但在法治社会,一种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发生矛盾和纠纷都到法院去解决,法官居中裁判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纷争,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法院大门门庭若市才是法治盛象。
【认罪与无罪辩护之间】被告人认罪与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在“独立辩护”盾牌之下尚可正当,如何把握这个尺度确是一个难题。根据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职责,律师在选择辩护策略时应当始终坚持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为被告人的争取利益,还要考虑法院能在多大程度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主动搜集量刑信息和证据】与我国法院长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一样,律师也倾向“重无罪辩护、轻量刑辩护”。在适用量刑程序的案件,做好量刑辩护首当其冲是获取有效量刑信息和证据,这不仅包括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还可以通过社会调查,从当事人及其亲友处了解等渠道,主动搜集量刑方面的证据和信息,以期在量刑辩护中有所作为。近日开一抢劫发回重审案庭审,被告人具有劝说同案犯自首的情节,但先前律师没有提出这一情节,所以主动搜集量刑事实和证据是有效辩护的应有之意。
【核对笔录的权利】核对讯问笔录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同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以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法律审判方式决定了嫌疑人、被告人的笔录对其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具有认真核对笔录的意识,对律师来讲也应当有义务告知、提醒自己的当事人核对笔录重要性。
【逮捕必要性辩护与司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来讲,逮捕对其不仅意味着强制措施的变更,更是对其案件的走向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法治国家,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保释提交给法庭,由第三方裁夺,此时律师辩护是法律辩护,而在我国,律师的逮捕必要性辩护属于自然意义上的辩护,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人作证等于无证】本人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没有物证,但侦查机关根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委托作出价格鉴定意见。根据物证的特性,其客观性极强但经常需要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由此经过鉴定的物证就具有了“证据之王”的效力。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仅依靠被害人的一纸证明材料就对丢失物品作出鉴定意见,就相当于一人作证等于无证,孤掌难鸣。